2008年第03期
市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殡葬改革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2011-12-7)
来源:港澳台宝典大全网站       时间:2012-08-22 17:14:50   [        ]     
文号 宜政发[2008]66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2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墓管理的意见》(锡政发[2006]148号)精神,现就全面开展殡葬改革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要求,遵循区别情况、分类处置的原则和分步实施、逐级负责的总体部署,坚决制止和清理私埋乱葬,依法取缔非法公墓,严格规范公墓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建设更加富裕和谐秀美新宜兴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

自今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殡葬改革专项整治工作,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彻底整治全市殡葬管理遗留的死角,促进建成国家生态市

(一)坚决制止私埋乱葬。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及合法公墓外,其他坟墓、坟场,必须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坚决予以整治。禁止在合法公墓外埋葬骨灰,建造坟墓和整修老坟。对原有私埋乱葬的坟墓、坟场,在做好调查登记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的基础上,采用迁移、深埋、公益性公墓安葬、安息堂寄存等多种形式进行处置。

(二)全面清理非法公墓。凡未经省民政厅批准的经营性公墓、未经市民政部门批准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均属非法,必须一律停止墓区施工建设、墓穴销售和骨灰安葬等活动,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任务。

(三)加强对公墓的管理。全市不再新批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禁止经营性公墓建造、炒售、销售寿坟超面积大墓和家族墓。禁止公益性公墓违反规定对外经营。各公墓管理单位要按照建设规范的要求,界定范围,明确标准,制定规划,完善手续,搞好建设,规范管理,依法服务。

(四)加强殡葬市场秩序管理。殡仪馆是遗体运送的承办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经营遗体运送业务。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力度,坚决打击社会运黑车整治殡仪服务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三、工作步骤

组织发动阶段(20083月-20085月)

在市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成立殡葬整治工作机构,制定整治方案,做好组织发动等各项工作。各镇、园区、街道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小组和相应工作班子。逐级召开殡葬改革专项整治动员会议,下达殡葬整治目标任务书,依法制止私埋乱葬行为,完成墓葬现状普查工作,并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宣传,营造浓厚的促进殡葬整治的舆论氛围。

(二)全面整治阶段(20086月-201010月)

第一步(20086月-20094月)。全面开展对私埋乱葬坟墓的整治,确保主要道路两侧、旅游景区和工业园区周围以及已经显山透绿地段的整治到位;全面排查弄清非法集葬地(公墓)基本情况,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全面停止墓区的施工建设、墓穴销售和骨灰安葬活动。全市公益性公墓完成界定范围,明确标准,制定规划,整三无三超问题等工作,进一步规范现有镇、园区、街道的公益性公墓、安息堂的修缮和管理工作。2008年做好打击社会运尸黑车、整顿殡葬市场秩序工作,协调市各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整治队伍,确保工作到位。

第二步(20095月-20104月)。市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镇、园区、街道进行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私埋乱葬坟墓整治、非法公墓清理基本到位,全面完成公益性公墓的规范建设。

第三步(20105月-201010月)。全面完成对私埋乱葬坟墓的迁移、深埋等工作。全面完成对非法公墓的依法取缔和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清理整顿工作。全面加强殡仪服务保障能力建设。

巩固提高阶段(201011月及以后)

各镇、园区、街道要根据全面整治、全面达标的要求,组织好回头看,确保整治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在通过市综合检查验收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抓好巩固提高,切实防止各类问题的回潮

四、处置办法

(一)私埋乱葬坟墓处置办法

1、对主要道路两侧、旅游景区和工业园区周围以及已经显山透绿地段的坟墓,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动员坟主按规定有组织地迁移。

2无主坟各镇、园区、街道应进行核实,在《宜兴日报》上发布公告,如在公告期内无人认领,由当地组织深埋复绿,不留坟头、墓碑标志。

3、由所在地政府责成私埋乱葬坟墓坟主限期迁移。对在规定期限内既不深埋、又不自行迁移的,一律无主坟处理,依法强制平整。

4、对不损害地区整体风貌的坟墓或坟场,原则上就地深埋,或可按照当地规划要求整治。凡就地、就近深埋的,均不留坟头、墓碑标志。

5、对迁葬群众要求将骨灰海葬的,由市殡葬管理所、市殡葬协会牵头组织,免费实施。

(二)非法公墓处置办法

1、非法公墓应整体封闭,一律停止墓区建设、墓穴销售和骨灰安葬等活动。如继续违规建设、违法销售的,严格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非法公墓可按照退坟还林、还田的要求,根据地形特征由现有墓葬分别改为树葬、草坪葬、花坛葬,不留坟头,可设卧式纪念标志。

(三)沿山地区世居户坟墓或集葬墓地处置办法

1、属散葬坟墓的,可就地深埋,不留坟头和墓碑标志。其他坟墓原则上由各镇、园区、街道统一安置到本镇公益性墓地或安息堂。

2、对属历史形成的本地沿山世居村民的墓葬地,应改造树葬,搞好绿化和美化,不影响自然风貌,并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引发森林火灾。

3、沿山地区世居户坟墓因建设需要必须迁移的,坟主应自觉配合迁出。

(四)特殊坟墓处置办法

对散葬于各地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坟墓,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作出认定。

上述处置办法中涉及经济补贴的具体规定由当地政府制定实施。整治中产生的墓葬垃圾,应清运或在不影响景观的前提下,依据规划,结合地形地貌,就近组织填埋。

五、工作要求

殡葬改革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情况十分复杂,是一项群众性、政策性和时效性都很强的工作。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摆上位置,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全面完成各项整治任务。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殡葬改革专项整治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分年度列入重点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进行专项研究和部署,全力以赴,精心组织,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工作力量、整治方案、政策措施、物质保障到位,有力推动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广泛发动,积极引导。要将宣传群众、引导群众、改进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整治工作的全过程。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殡葬改革工作的目的、意义和要求,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配合和支持。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大力支持殡葬改革专项整治工作,积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依法整治,严格执法。各地制定的整治方案和相关措施,要符合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精神,并做到政策和实施过程公开透明。要坚持综合执法、公正执法,依法保护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违法责任人的责任,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四)明确责任,协同工作。全面开展殡葬整治工作,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组织形式。各镇、园区、街道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整治目标,从各自实际出发,履行好职能,发挥好作用,积极主动地组织和开展工作,做到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五)加强考核,确保落实。为全面推动殡葬改革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和落实,从今年起,市里每年将组织开展全市殡葬改革专项整治检查考核,定期通报各镇、园区、街道整治工作情况。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搞好分级考核,促进殡葬改革专项整治工作的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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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