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03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绿化)开挖施工审批管理的意见(2011-12-7)
来源:港澳台宝典大全网站       时间:2012-08-22 17:15:06   [        ]     
文号 宜政办发[2008]45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2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市各有关部门、宜城街道:

为进一步规范对因市政道路建设、城市绿化施工和污水、自来水、燃气管道及其他城市管线施工、维修而引起的城市道路(绿化)开挖行为管理,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容和出行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绿化)开挖施工审批及对开挖施工现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除因市政管线抢修等原因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禁止擅自开挖城市道路(绿化)。因市政管线抢修而开挖城市道路(绿化)的,应在开挖的同时报市建设、公安交巡警、城管执法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二、城市道路(绿化)开挖施工审批实行联合会审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人持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现场公示的行政许可必备材料到中心市政(绿化)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2、市政(绿化)主管部门通知公安交巡警、城管执法、路政、宜城街办等部门到现场踏勘。踏勘后符合审批条件的,将申请资料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联席会议办公室。

3、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原则上每周进行一次会审,也可根据需要决定会审时间。对经会审同意审批的,市各部门(单位)要按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向申请人提出现场施工管理的各项要求和道路(绿化)开挖后的恢复要求、时限等。

三、已获得城市道路(绿化)开挖许可手续的申请人,应在获得许可手续的当日将许可手续和施工方案报送市城管执法部门和市公安交巡警部门,并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提交规范施工承诺书,以便市城管执法部门监察和核查。

开挖城市道路(绿化)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施工单位名称,申请人、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姓名、联系地址和通讯方式;

2、开挖施工范围(出示施工范围图纸);

3、开挖目的;

4、开工、竣工日期;

5、围护标准;

6、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运输单位、车辆和垃圾处置方式;

7、文明施工要求,包括工程告、警示牌,夜间施工的交通警示标志,对市民的友情提醒和表达歉意的文字材料;

8、道路(绿化)挖掘后的赔偿费用标准和修复方式。

其中施工现场的围护高度应符合规范性的行业标准,原则上应用刚性墙体材料围护。

四、开挖施工现场的围护应尽量缩小占道范围,不影响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同一路段有数处开挖施工点的,应完成并修复一处挖掘施工点后再挖另一处,以确保道路畅通。

五、施工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随意堆放,应放置在施工围护区域内,其运输处置时间一律在晚上730至晚上1100;如当日开工当日就能完工的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对其运输处置应做到日产日清。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设置密闭装置,并不得超载。施工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满5吨的,可用袋装化运输。

六、道路(绿化)开挖后,申请人应当负责修复,修复工程的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即时挖掘即时就可修复的工程,申请人应当立即修复,不得拖延。

市政(绿化)、路政等部门应加强对修复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

七、因城市道路(绿化)开挖而影响到附近群众出行的,工程现场应当设置便民通道;如因旧城改造需整段、整区域进行开挖的,除应对整区域施工现场进行围护和设置便民通道外,还应对施工后的坑洼处进行围护,以确保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八、申请人和施工单位如不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的,市公安交巡警、建设、路政、城管执法部门将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九、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能,加强城市道路(绿化)开挖施工审批管理,加强开挖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城市环境整洁有序,为市民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

十、本实施意见自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港澳台宝典大全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