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04期
市政府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2011-12-7)
来源:港澳台宝典大全网站       时间:2012-08-22 17:16:30   [        ]     
文号 宜政发[2008]82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2
文件类别 意见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推进,不断提高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宜政办发[2007]19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各镇、园区、街道、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着眼防范的原则 ;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三、责任区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区分: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单位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对承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具体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1、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2、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的;

3、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4、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5、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的;

6、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1、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2、有签发权的领导,对签发的事项未予认真审查,草率签发造成失误或产生损失的;

3、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4、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5、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1、在获取、制作和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不认真,不细致,出现明显差错,或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已经领导签发同意,而无正当理由拖延,不按时公开政府信息的;

3、未经领导签发同意,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无故不受理,或故意拖延的;

7、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8、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追究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部门隶属关系分级组织实施。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告诫或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在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后,负有重要责任的行政责任人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5、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追究程序

对于群众举报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行为,以及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和处理。

1、接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后,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联合组织调查处理。各单位负责人对投诉举报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问题,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2、经查证问题属实且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提出建议意见,并按程序进行处理。

3、对工作人员所作出的处分决定,要形成书面材料,整理归档,载入个人档案。

六、其他

供水、供电、供气、教育、环保、医疗卫生、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意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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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