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08]48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宜兴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精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切实保障城市化、工业化发展的用地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调整优化用地结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调整优化用地结构的重要意义 调整优化用地结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是切实保护耕地、维护粮食生产安全的客观要求,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必然选择,也是缓解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压力、化解土地供需矛盾的有效举措。当前,我市正处在加快发展、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土地管理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过程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职责。只有通过“向空中要地”、“以效益节地”、“靠整理造地”等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转变不计资源成本、粗放用地、粗放增长的发展模式,才能按照既定的发展思路,实现科学发展、优化发展、可持续发展。 二、要合理布局,强化规划的引领和控制作用 各地要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合理安排各类建设用地。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必须坚持正确的产业导向,以保障重点为原则,在土地利用结构和规划布局上,将有限的规划预留空间配置到最急需的重点园区、城市发展和重要基础设施项目上来,切实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要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途管制作用,确保全市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确保耕地保护“红线”不突破。要搞好其他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各类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有序推进“三集中”工作,积极引导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农民向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集中,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要调优结构,严把土地供应闸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查,严格禁止各类消耗大、污染重、产出低的“五小”项目开工建设。要根据《禁止供地目录》、《限止供地目录》和《无锡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的要求,加强对用地项目的审核把关,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对禁止类产业项目,一律不予安排用地计划;对限制类产业项目,严格按规定控制供地;对国家鼓励和允许建设的重点急需项目,特别是发展前景好、能耗低、污染少的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产业项目,要予以重点保障,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对一般的中小项目特别是技改扩能项目,原则上不另行供地,主要通过存量挖潜的方式解决用地。对确需增资扩建的项目,由立项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进行评审,对原有已批土地达不到投资强度的,一律不重新供地。对同一企业在市内有多处土地或部分土地在规定期限内尚未落实项目投资建设的,或项目已初步建成但投资强度明显低于规定标准的,不得以其它名义新增用地。 省级以上开发园区的工业用地,每亩土地实际投入不得低于300万元。其他工业集中区每亩土地实际投入不得低于250万元。工业用地内部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配套设施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工业用地绿地率不得超过15%,新建厂区的建筑密度不低于50%,容积率一般应大于0.8,其中电线电缆、环保行业厂区容积率不得低于0.6。各工业园区(集中区)要加快标准厂房建设步伐,逐步建成一批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用地集约、功能配套的标准厂房,为中小企业构筑创业平台。对投资额小于2000万元、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积极引导纺织、服装、食品、电子等有关行业兴建3层以上多层标准厂房。 四、要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各地在土地使用过程中,要引导鼓励并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要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要大力开展砖瓦窑业和矿山环境整治,复垦整理废弃的窑业、宕口用地,腾出建设用地。要结合化工企业、琉璃瓦企业以及“五小”企业的关停整治,关闭、淘汰一批高能耗、重污染、低产出的企业,并通过“腾笼换鸟”做好土地指标的调剂,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要积极探索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引导投资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提高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率。 各地要积极推进村庄整治,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科学调整城乡原有建设用地的数量和空间布局。要及早谋划实施零星村庄的搬迁和复垦整治工作, “拆”出建设用地指标,为今后发展提供空间。 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项目供地后一年未动工建设,或已开发建设面积和投资强度达不到要求,且未经批准终止使用的建设用地,要按规定向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动工建设或续建。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闲置两年(含两年)以上的土地,必须依法予以收回,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进行重新配置。对收缴的土地闲置费,纳入镇(园区、街道)财政统一管理使用。 五、要加强配合,积极争取用地计划指标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政策、积极对上协调,及早做好争取用地指标的各项准备工作。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环保、交通等部门和各相关镇(园区、街道)要坚持“有保有压”和“招商选资”的原则,围绕调高调优产业结构的目标,在项目立项、工程设计、布局选址、用地预审等各个环节上,各司其职,协调动作,形成合力。对外资1亿美元左右或内资10亿元人民币以上投资规模,且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重大项目,要优先做好用地预审、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和环评等前期工作,积极对上争取点供计划予以保障。要结合全市交通干线、输变电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做好交通、水利、能源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的独立选址计划指标争取工作。对确需安排的拆迁复建用地,要在初步设计阶段统一规划,在指标争取时一并上报审批。各镇(园区、街道)要根据省挂钩指标“先还后用”的要求,加大挂钩项目实施力度,拆出净地面积并及时复垦到位,确保顺利通过省级验收,为尽早将挂钩指标上报审批做好准备。 六、要强化农村土地管理,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农业农村发展用地必须统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鼓励利用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用地需要,预留用地空间,并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农林、规划、国土等部门要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合理利用土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时,要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满足用地需求。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中临时性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需先征得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同意,并经镇(园区、街道)批准后,报市农林部门审核界定,然后会同规划等部门按照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选址,再到国土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和都市农业附属设施用地,须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再到国土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对确需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各地要按规划严格控制农村新建居民点的用地规模,原则上只能建设多层或高层公寓进行集中安置。安置用地面积按每户135平方米核定,并按农村宅基地使用要求进行管理,所用土地不得进入市场,所建房屋不得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或非农户。对个别需单门独户建设的,严禁出现“一户两宅”现象。被列入近期整体搬迁改造区域的,要按照“只拆不建”的原则,除危房急需翻修加固外,不得批准新建和翻建。同时,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等基础设施用地在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原则上使用村庄内的空闲土地,或通过拆迁少数农户宅基地腾出空间提供保障,不得占用农用地。每个服务中心占地面积控制在5-8亩左右。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调优用地结构、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将优化用地结构、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到各项建设之中,科学规划、合理用地,以节约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港澳台宝典大全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