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08]172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有效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市实行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现就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扶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口、且未享受国家规定退休待遇(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具体标准为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注销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注销工作由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 1、资格确认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程序为: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确认并公布。 2、资格注销 奖励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注销其奖励扶助资格,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1、死亡的; 2、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3、户口迁至外县(市)的; 4、到国(境)外定居的; 5、再生育或再收养子女后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 6、因其他原因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注销程序为:村(居)委会统计并报镇(街道)审核后,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核准注销。 三、奖励扶助金标准、资金来源、发放和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标准。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直至其亡故为止。 (二)资金来源。奖励扶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三)资金发放。奖励扶助金由农村合作银行发放。市财政局、人口计生局负责与农村合作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农村合作银行根据市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提供的人员信息资料,按“实名制”要求,为奖励扶助对象办理专用存折,奖励扶助金直接发放到人。 (四)资金管理 1、市财政局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要设立专门账户,加强资金核算,并与农村合作银行签定协议,及时足额将资金划拨到农村合作银行,监督农村合作银行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2、市人口计生局要及时向财政局和农村合作银行提供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掌握并监督农村合作银行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3、农村合作银行要制定奖励扶助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发放协议的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及时将个人账户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定期反馈给市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四、工作要求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继《宜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及《宜兴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后,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完善和深化。实施这项制度,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由“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有关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工作考核及工作要求,参照《宜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执行。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规范操作程序,每年结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做好目标人群的调查、资格确认、经费预算、资金发放等工作,促进奖励扶助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港澳台宝典大全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