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12期
市政府关于深化砖瓦窑业整治的工作意见(2012-4-25)
来源:港澳台宝典大全网站       时间:2012-08-22 17:32:56   [        ]     
文号 宜政发[2008]255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2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发展和推广新型墙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省、无锡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砖瓦窑业整治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清深化砖瓦窑业整治的重要性

通过几年来的集中整治,我市砖瓦窑业无论在结构调整上、还是在生产规范上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对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和行业标准,我市砖瓦窑业仍然存在窑厂数量偏多、用地粗放、破坏耕地、生产粘土实心砖等问题,对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广新型墙材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必须通过深化整治,继续关闭一批砖瓦窑厂,落实各项监管措施,使我市的砖瓦窑业结构更加合理、生产更加规范。各级要充分认识到深化砖瓦窑业整治是落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有效保证,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新型墙材发展的关键举措,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切实增强深化砖瓦窑业整治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确保市政府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1、明确砖瓦窑厂关闭目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砖瓦窑厂原则上应予关闭:

1)没有土源,破坏耕地或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取土的;

2)旅游风景区、城镇规划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区范围内及市以上交通干线、旅游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

3)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要求,工艺落后、设备陈旧和违法生产粘土实心砖的;

4)无采矿许可证和工商执照或证照手续不全的。

同时,一镇(街道)辖区内现有砖瓦窑厂数量在2家及以上的,必须进行压减。

对照上述规定和上级要求,综合评估现有砖瓦窑厂的立地条件和生产管理状况,全市今、明两年将关闭13家砖瓦窑厂,总数压至7家。其中: 20081231日前关闭7家(名单附后),20091231日前关闭6家(名单附后)。列入2008年关闭计划的砖瓦窑厂,在按时关闭后,须在2009331日前完成窑体等生产设施拆除工作;列入2009年关闭计划的砖瓦窑厂,在按时关闭后,须在2010331日前完成窑体等生产设施拆除工作。

对按时完成砖瓦窑企业关闭拆除任务的镇(街道),经市经贸、国土、建设等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市政府按关闭拆除的砖瓦窑厂每家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市新墙材专项基金中列支)。

2、切实规范取土行为。

砖瓦窑企业生产严格实行《采矿许可证》制度,必须在国土部门核定范围内、按规定和要求取土,严禁私挖滥采。无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取土制砖。

3、严禁砖瓦窑厂改扩建。

所有保留的砖瓦窑厂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进行改扩建,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同时,要根据粘土制品将逐步退出市场的趋势,及早谋划,积极实施转产。

4、实行砖瓦窑企业纳轨管理承诺制度。

所有保留的砖瓦窑企业必须依法合规生产,主动服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企业投入新一轮生产前,应向有关部门作出纳轨管理的书面承诺。承诺内容主要包括:不违规取土,不违法生产粘土实心砖,不破坏资源环境,不搞改扩建等。纳轨管理承诺制度的操作细则,由市经贸局会同国土、建设等部门另行制定并实施。

三、层层落实责任,合力推进整治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深化砖瓦窑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国土、经贸、规划、建设、环保、工商、供电、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全市深化砖瓦窑业整治工作。整治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相关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制定具体的整治工作方案,有力有序地推进深化砖瓦窑业整治工作。

2、明确整治要求。市政府向相关镇(街道)下发整治工作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尤其是各地对列入关闭计划的砖瓦窑企业,要逐个上门、过细做好业主工作,告之不要续签用工合同,停止备料、窑体维修等工作,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麻烦。对不服从整治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关闭拆除的,要组织力量,千方百计予以突破。同时,要妥善处理好砖瓦窑业整治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化解,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3、强化监督管理。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经常性地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对列入关闭的企业,要积极配合属地政府,依法采取措施,确保关闭到位;对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的企业,要采取停产整顿等措施严肃处理。经贸部门要按照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要求,大力宣传并组织生产上规模高档次高质量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并对砖瓦窑厂生产过程进行检查监督,严禁生产粘土实心砖;对列入关停的砖瓦窑厂督促做好关闭工作,限期拆除窑体。国土部门要切实履行砖瓦窑业用地整治工作的牵头、协调职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基本农田和耕地,严把《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关,对没有土源和不按相关规定取土的,一律不予发证,有证的要依法予以吊销。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禁实”规定,加大建筑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力度,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在建筑设计中将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列入设计要求,对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要责令进行整改,并作出相应处罚。工商、环保、电力、规划、监察等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全市深化砖瓦窑业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地推进。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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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