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09]52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有效保障高层住宅居民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建设管理是指本市供水范围内对水压要求超过服务压力的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将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高层住宅居民生活使用的供水方式,其设施包括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泵房内输水管线等。 2、市水务管理部门负责对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市建设、卫生、规划、价格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3、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5、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应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给水材料、设备和水表,并报市水务管理部门备案。 6、新建居民高层住宅中配套建设的二次加压泵房内设备、管道等增压系统(泵房由开发企业按设计规范提供),由开发企业委托相关供水企业建设,并由其负责设施的维护及运行管理工作。供水企业应与开发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开发企业应按协议约定,将泵房内设备、管道等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一次性支付到位。 7、二次供水涉及的泵房外所有的供水管道由供水企业负责建设,其建设费用和二次供水运行管理费用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由开发企业承担。 8、对本通知实施前已竣工交付的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市水务管理部门要组织进行统一检测。对不符合安全供水要求需要改造的,由市水务管理部门制定改造设计方案,由供水企业进行改造,经市水务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交其进行维护和管理。 9、供水企业负责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维护、运行管理,具体包括: (1)泵房、水箱、水泵和附属设施的维修、保养; (2)水箱的清洗、消毒; (3)水泵的运行管理; (4)相关管道的维修、保养; (5)对居民用户的抄表、收费; (6)处理居民用户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及供水服务质量问题等方面的投诉。 10、市卫生部门要加强对二次加压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测。 11、其他需二次加压的住宅经市水务管理部门确认后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港澳台宝典大全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