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09]149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和《无锡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锡政发[2007]96号)的精神,现就完善我市中小学生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宜兴市中小学生大病住院医疗保险”更名为“宜兴市学生大病住院医疗保险”。 二、扩大参保范围 学生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在原规定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的基础上扩大至在本市的各类高等院校中的在校大学生。上述对象学生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及财政补助金额仍按宜政发[2007]12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扩大财政资助对象 参保学生中按规定个人缴费部分金额由财政资助的对象由原特殊学校的学生扩大至我市低保家庭的在校学生。 四、提高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一)扩大门诊特殊病种的范围。将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列入学生医保门诊治疗的病种,其具体用药范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确定。 (二)提高学生医保年度基金支付最高限额,年度内学生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0万提高到15万。 五、本意见从 2009年9月1日起实行。 港澳台宝典大全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