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12期
市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中小学校人员编制管理的意见(2011-8-16)
来源:港澳台宝典大全网站       时间:2012-08-23 10:22:44   [        ]     
文号 宜政发[2009]228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规范我市中小学校编制和人员管理,有效控制编制和人员的增长,根据宜常字[2009]15号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宜发[2009]50号《中共宜兴市委港澳台宝典大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中小学校编制和人员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编制管理

1、我市中小学校教职工定编标准应严格按照苏政办发[2002]11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苏编办[2002]292号《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执行。

2、我市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以校为单位核定。根据我市中小学校教育层次和所处地域的不同,按各中小学在籍学生数的相应比例核定教职工编制(见附件)。对承担示范、实验、双语教学任务,实行小班化教学或寄宿制,以及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等因素确实需要增加编制的中小学校,本着从紧从严的原则,适当增加专任教师编制。增编的比例按各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总数的9%进行核增。核增的编制数额由市教育部门统筹并根据各中小学校的具体情况进行核拨,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3、各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标准按学校规模确定。普通中学、职业高中、完全小学设教务处(室)、总务处(室),重点中学、重点职业高中和24个班及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机构。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职能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中小学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可配备校领导1-2人,13-23个班的配备校领导2-3人,24-36个班的配备校领导3-4人,37个班及以上的可增配校领导1人。农村初级小学(1-3)年级或分校、教育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

4、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数量的核定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生源变化和教育布局的调整等情况,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调整核定。各中小学校要根据市机构编制部门和市教育部门的工作部署,在每年9月份按照本校在籍学生数、年级结构、班级数和教职工总数、学科结构填报调整编制方案,市教育部门对学校申报的教职工编制方案进行审核,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省规定的核编标准对教育部门审核的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的方案进行核准,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后以文件的形式批复。

5、实行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实名制管理。各学校的机构、编制、人员的变动,严格按照《宜兴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库操作程序》的要求办理,确保现有机构、人员与按规定审批核定的机构、编制相对应。

6、建立市机构编制、教育、人事、财政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编制管理机制。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使用的审定和监督管理。市教育部门负责全市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的日常管理;负责中小学校教职工调整编制方案的审查和编制使用计划的审核、汇编、申报与实施。市人事部门会同市教育部门负责编制内使用教职工的招(考)录工作。市财政部门依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的教职工编制核拨在职人员预算经费。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促进中小学校编制管理的规范化。

二、人员管理

7、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坚持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依法保障聘用人员权益。(岗位设置管理具体实施意见另行规定)

8、整合教师资源,合理配置师资力量。对超编学校的教师进行合理调整和分流。一是培训转岗一批。对相对富余学科的教师通过短期培训后,转岗担任相对紧缺的其他学科授课任务,逐年化解教师学科结构性矛盾。二是流动调配一批。妥善分流中小学富余人员,积极推动城镇学校富余教师向农村学校分流,小学富余教师向公办幼儿园分流,教学岗位富余人员向其他岗位分流。三是离岗退养一批。鼓励男满57岁的教职员工、女满52岁的教师以及年满50周岁体弱多病长期不能坚持正常教学工作的人员提前离岗退养。四是清理解聘一批。对停薪留职的人员、借出的人员、三年内不任教的人员和无正当理由不上班的人员以及少数业务水平低、道德素质差、不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予以调离、缓聘或解聘。

9、完善新教师考录制度。要按照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要求,以解决教师学科结构性矛盾为前提,坚持少而精,压减招考计划,根据全省统一招考部署,本着编制许可、调整结构、工作急需、专业对口、总量控制、逐步补充的原则,每年适量招录部分新教师。招录计划,由市教育部门提出方案,会同市机构编制、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努力将教师总量逐步压减到教师编制可控范围。

10、加强教育系统人员调动的管理。凡满编的学校,原则上不得超编调入人员。城区缺编学校的人员调入,原则上在城区超编学校的在职人员中调剂。农村缺编学校的人员调入,可在农村和城区超编学校中调剂。市内学校人员调动,原则上每年8月份进行一次,由市教育部门提出人员调动计划后,报市机构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准、备案。鼓励教师从满编和满岗学校向缺编缺岗学校流动,促进师资队伍的合理布局。

从市外调入教师,必须是专业紧缺的高层次人才或属政策性照顾的人员,调入学校原则上为有编制余额的农村学校。调入人员经本人申请,调出、调入单位协商同意,由市教育部门报市机构编制、人事部门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办理调入手续。

11、进一步强化学校人事管理。加强和完善学校内部的考核考评制度,按照全员聘用合同的约定、教职工岗位的工作要求和规律,严格考核考评,建立人员能进能出、待遇能高能低、岗位能上能下的竞争激励机制,强化教职工队伍优胜劣汰。加强教职工的管理,认真清理并严控人员外借。凡学校间或非学校类事业单位已借用的教职工,符合调动条件的办理调动手续,不符合调动条件的应限期回原单位(学校)工作;到合同限期不回的按相关政策规定作自动离职(解聘)处理,市财政部门核减该校的人头经费。今后任何学校和单位不得擅自外借或相互借用人员。

12、改革和调整教职工的分配制度,实行绩效工资,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三、监督管理

13、建立中小学校人员编制使用督查制度。由市教育督导室、机构编制、教育、人事、财政、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按分工每年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中小学校人员编制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违反人事编制管理规定,弄虚作假,擅自超编配备人员、外借人员、停薪留职等加重财政负担、坐“吃空饷”的单位予以严肃处理,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切实维护人事编制规定的严肃性。

14、各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加强学校人员编制管理的意义,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人事编制纪律。学校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负责、落实责任、严守纪律、严格管理,确保中小学校人事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15、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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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

单位:人

教职工与学生比

增编比例

普遍高中

县镇

113

9%

农村

113.5

9%

职业高中

县镇

111.5

9%

农村

112

9%

   

县镇

116

9%

农村

117.5

9%

   

县镇

121

9%

农村

121

9%

县镇指县(市)政府所在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