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05期
市政府关于高中招生收费的批复(2011-1-18)
来源:港澳台宝典大全网站       时间:2012-08-23 10:54:07   [        ]     
文号 宜政发[2010]72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市教育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我市高中招生收费的报告已收悉,根据无锡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锡价费[2007]232号、锡财综[2007]30号、锡教规[2007]155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按下列标准收费:

一、学费:

高中学费按学期收取,收费标准为:

1、省重点(三星、四星级)高中(省宜兴中学、省宜兴一中、张渚中学、和桥中学、官林中学、丁蜀中学、东山中学、阳羡中学[含铜峰中学最后一届高三]):850/生•学期。

2、市重点(二星级)高中(徐舍中学、周铁中学):650/生•学期。

二、扩招生择校费:

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扩招生择校费标准为:

1、省重点(三星、四星级)高中:

省宜兴中学、省宜兴一中、张渚中学、和桥中学、官林中学、丁蜀中学、东山中学、阳羡中学:30000/生。

2、市重点(二星级)高中:

徐舍中学、周铁中学:20000/生。

择校费由学校在学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择校生录取后,已缴纳择校费并取得学籍,但尚未参加学习而退(转)学的,可退还三分之二的择校费,已参加学习的,因家庭迁离省辖市境而退(转)学的,可按已学习的时间计算退还部分择校费。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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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