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07期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琉璃瓦生产企业综合整治三年(2010—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2011-1-19)
来源:港澳台宝典大全网站       时间:2012-08-23 11:05:12   [        ]     
文号 宜政发[2010]103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通知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宜兴市琉璃瓦生产企业综合整治三年(20102012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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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宜兴市琉璃瓦生产企业综合整治三年(2010—2012年)行动计划

 

我市大部分琉璃瓦生产企业使用的是国家政策法规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存在着资源能源消耗大、环境污染重、严重影响人居环境等问题,广大人民群众强烈要求依法整治。为依法淘汰琉璃瓦生产企业不符合规定的生产设备,节约资源能源,优化人居环境,根据《无锡市琉璃瓦行业整合整治3年(20102012年)行动计划》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市琉璃瓦生产企业综合整治行动的议案》要求,特制定20102012年三年行动计划,组织开展全市琉璃瓦生产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遵循法律要求、执行政策导向为依据;以顺应群众呼声、维护群众权益为出发点;以保护和改善环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资源永续利用为目标。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加快推进琉璃瓦生产企业整治,彻底消除琉璃瓦产业对人居环境、发展环境带来的危害,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使之成为调结构促转型、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工程。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关闭。国务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第三类第八条第11款明确规定:“建筑卫生陶瓷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隔焰隧道窑”属于淘汰设备。《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意见,对使用淘汰设备生产琉璃瓦的企业实施依法关闭。

2、坚持整治提高。对于使用非淘汰类生产设备的琉璃瓦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严格的标准开展综合整治,促使企业全面达标生产。列入关闭的琉璃瓦生产企业可以在符合规划许可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运用先进生产设备,整合若干企业,合股新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辊道窑先进琉璃瓦(含配件)生产线。

3、坚持政策激励。充分发挥政策激励导向作用,鼓励企业自行尽快实施关闭,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对2010年关闭到位的琉璃瓦生产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4、坚持执法推动。加强对全市所有琉璃瓦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严查不按规定要求签约和实施关闭、整治的企业,推动琉璃瓦生产企业关闭、整治到位。

5、坚持属地负责。相关镇、街道作为琉璃瓦生产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的主体,负责本区域内琉璃瓦生产企业的关闭、整治工作,确保琉璃瓦生产企业关闭、整治到位。

三、整治目标

1、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的琉璃瓦生产企业,必须在 20121231前停止生产,注销营业执照,拆除窑炉设施。位于丁蜀镇规划区、居民区、部队营房、学校周边区域,以及其他群众反响强烈、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的琉璃瓦生产企业,必须提前关闭。

2、现使用非淘汰类设备的琉璃瓦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整治标准于2011630前整治到位。

3、使用淘汰类设备生产非琉璃瓦产品的其他各类陶瓷生产企业一律不得生产琉璃瓦,今后也将按计划逐步实施整治和关闭。对未列入本次关闭范围,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又可能涵盖琉璃瓦的企业,工商部门要对其营业执照进行变更,其生产经营范围明确不含琉璃瓦,环保部门变更其环境影响评价中相应的工艺流程。

四、鼓励政策

1、市政府对2010年实施关闭的琉璃瓦生产企业给予奖励,2010年以后实施关闭的不作奖励。

1)推板窑企业每拆除一孔窑炉奖励15 万元。隧道窑、辊道窑企业根据产能和设备投入情况,参照推板窑企业的标准进行奖励。

2)对从天然气改造使用煤制气的琉璃瓦生产企业,在这次实施关闭后,对改为煤气发生炉的企业另外每家奖励10万元,对改为分解炉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以上奖励资金分两次兑现,企业签约时支付30%,拆除窑炉及相关制气、供气设施和烟囱,并经过综合验收后支付70%

2、对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关闭的琉璃瓦生产企业,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的签约奖。奖励资金于签约之时一次性兑付。

3、琉璃瓦生产企业转产新上鼓励类项目,可享受市定工业重点项目政策;鼓励琉璃瓦生产企业进行跨区域产业梯度转移。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琉璃瓦生产企业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琉璃瓦生产企业综合整治的实施工作。相关市领导分企包干,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抽调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市监察部门要发挥行政监察作用,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履行职责、落实任务、推进进度和兑现奖励情况的监督检查。市政府将对这项工作实行严格的考核奖惩,对行动迅速、措施得力、成效明显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工作中贯彻不力,行动消极,不能按时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2、明确责任分工。市经信委负责琉璃瓦生产企业关闭、整治工作的牵头协调和扎口管理。法制部门要对各类意见、方案、协议的文本进行把关。税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税收风险管理办法和税额负担率警戒标准,督促企业按时足额纳税。强化经常性的纳税评估和稽查,有偷逃税行为的,一经查实要从重处罚。环保部门要加大环保执法监督的频率和力度,发现超标排放或存在偷排行为的企业要坚决按上限处以重罚,并依法实施停产整顿。对不按照环评要求而私自改、扩建生产设施的坚决无条件取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行为,有一起查处一起。工商部门要严厉打击超范围经营琉璃瓦行为,一旦发现,坚决取缔;督促签约关闭企业到期注销营业执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陶土资源管理,严禁偷采滥挖,坚决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陶土行为;开展琉璃瓦生产企业违规用地行为专项检查,对存在“少征多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陶土和琉璃瓦产品运输车辆的日常管理,加强反超载队伍建设;对太华治安卡口、伏东大港收费站、湖父水车头路口等入境关口实行严格监控,依法严查陶土和琉璃瓦产品超载行为。安监、质监部门要经常组织开展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必须立即停产整顿。城管、规划部门要加大对违章建筑的查处力度。供电部门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但未能如期关闭的琉璃瓦生产企业,依法(国发〔200540号)停止供电。对使用天然气的企业,燃气公司要核对供气合同,到期续签的时效必须符合关闭进度要求。市其他相关部门也要依法强化监管,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为全市琉璃瓦生产企业实施综合整治提供支持。各相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的监管和执法方案、标准,报市整治办。

3、广泛宣传发动。宣传部门全过程参与琉璃瓦生产企业综合整治的宣传报道工作。市镇两级都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和渠道,深入宣传琉璃瓦生产企业实施综合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强化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增强整治工作的积极性。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监督琉璃瓦生产企业整治工作,加强对先进典型的报道和反面典型的曝光,推动整治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附:宜兴市琉璃瓦生产企业综合整治标准

 

宜兴市琉璃瓦生产企业综合整治标准

 

为全面完成琉璃瓦综合整治工作任务,按照全市琉璃瓦生产企业综合整治行动议案实施意见有关精神,对符合目前产业政策的琉璃瓦生产企业制定如下整治标准。

一、窑炉类型:

琉璃瓦生产企业所用窑炉必须是使用清洁能源的辊道窑(窑宽3米、窑长150米以上)。

二、清洁生产要求:

企业应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或通过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三、能耗要求:

企业产品能耗按照《无锡市工业能效指南》(2008版)要求。

四、环保排放要求:

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不准超标排放,烟尘排放应低于200mg/ m3,烟气黑度一级,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低于850mg/ m3,生产废水必须100%循环利用。

五、劳动保障要求: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切实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职业病防治要求:

企业必须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组织好工人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率100%。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通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同时,企业厂区车间必须达到相关职业卫生标准,作业场所的空气粉尘(总尘和呼吸性粉尘)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粉尘中总尘浓度低于1mg/m3,呼吸性粉尘浓度低于0.7mg/ m3。对于使用煤气的,必须符合一氧化碳接触限值,一氧化碳浓度低于20mg/ m3

七、税务要求:

企业按照相关税法要求按实足额纳税。

八、安全生产要求:

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证安全稳定。

九、交通运输要求:

所有进出企业的原材料、燃料、半成品、成品、废品等必须使用封闭式运输或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撒漏,严禁超载超限运输。

十、厂区环境要求:

厂区及周边环境卫生要整洁有序,做到道路硬化,厂区绿化,原材料和生产、产品堆放密闭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