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0]143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港澳台宝典大全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宜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港澳台宝典大全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锡委发[2009]83号)和《中共宜兴市委、港澳台宝典大全关于印发〈港澳台宝典大全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发[2010]5号),设立宜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宜兴市版权局、宜兴市文化遗产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原广电局履行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三)加强的职责:一是对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策划、协调、管理与领导;二是突出对城乡公共文化建设的规划与指导;三是加强对全市文化产业的规划、审批、管理与统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文化遗产、新闻出版、著作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文化遗产、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有关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综合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指导、管理全市重大文化艺术活动、社会文化和图书馆事业,参与规划全市文化设施建设,负责推进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管理本系统国有资产;归口管理全市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和文物市场,负责审核文化行政许可项目和办理文化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全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扫黄打非”行动。 (四)综合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负责申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协调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设和保护工作;负责全市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保护、发掘、研究、鉴定和宣传工作;负责申报和管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和文物维护经费。 (五)依法对全市广播电视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广播电视播出和网上传播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境外来访的电视摄制组和中外合拍电视剧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广播电视频率和频道、发射功率的审核及管理;负责设置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和社会公共场所电视屏幕的审核审批与管理。 (七)研究拟订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文化产业统计工作。 (八)指导、组织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文物、新闻出版事业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系统内人事制度改革;负责全市艺术、文博、图书、群文和系统内记者、主持人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申报工作。 (九)编制落实市级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政府购买计划。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综合科”牌子) 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和检查;负责起草局年度工作计划等全局性工作的各类文稿;管理、协调机关行政事务;负责提案建议办理工作;负责文秘、档案、安全、信访、保密、信息、宣传、电子政务等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人才、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组织拟订全市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市级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统筹管理文化事业经费,编制文化事业经费预、决算,并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编制和落实全市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政府购买计划;参与对文化事业经费使用的监管;负责局机关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工作。 (二)文化艺术科(挂“文化遗产科”牌子) 负责管理全市专业文化、群众文化、公共图书馆事业;指导全市文化馆(站)、公共图书馆、美术馆等各类群众文化设施建设;指导全市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社区文化、村镇文化等群众性文化工作;规划、指导全市艺术精品创作以及群众性文化艺术创作;协调全市性艺术比赛、展览、重大文化艺术活动和文艺类政府奖评比管理工作;调控全市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的结构和布局,组织、指导社会艺术教育;负责全市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业管理工作和社会艺术考级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负责全市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负责编制文物保护规划,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制订与实施,指导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申报和管理;负责审核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控制单位、工业遗产、乡土建筑和线性文化等,做好申报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工作;负责审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控制单位的维修方案并监督实施;会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考古发掘单位开展对全市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博物馆、纪念馆业务建设;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利用和安全防范工作;组织开展国家级、省级、无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申报工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负责申报和管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和文物维修经费。 (三)文化市场管理科(挂“新闻出版版权科”、“行政许可服务科”牌子) 参与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地方性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演出、电影、文化娱乐、音像制品、美术品市场及营业性演出场所、演出队伍(演员)、演出经纪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文化市场稽查工作;负责文化市场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负责文化市场统计工作。 负责全市出版物市场和版权市场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类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工作;负责对游戏出版物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核;负责全市报刊、图书发行机构设立的审核、报批工作;审核、监督、指导全市书报刊印刷许可和相关经营活动;负责全市影像制品市场的管理工作;负责审读全市各类出版物;指导、监督全市出版物市场稽查工作,协调全市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工作和重大案件的督查工作;负责全市涉外著作权合同审核、著作权鉴定和认证、作品登记的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著作权代理及交易;负责文化出版市场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受理著作权侵权投诉和调解著作权纠纷工作;负责出版文化市场统计工作。 (四)广播影视科 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承担影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的审核、报批和执行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境外来访的电视摄制组和中外合拍电视剧等事项;按权限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的频率、频道的审核、年检工作和广播电视播出、转播、发射、接收、传输机构的审批工作;拟订广播电视技术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组织全市广播影视节目、技术维护等的评奖工作;负责全市有线电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审核及接收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卫星设施施工单位的审核报批;按权限管理全市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单位;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的监听、监看工作;负责对通过有线电视、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社会公共场所电视大屏幕、楼宇电视等新兴现代传媒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电影放映机构、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技术事业统计工作。 (五)文化产业科 组织拟订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扶持和促进市文化产业发展,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文化产业发展重大项目;组织参与境内外文化产业的招商、会展,负责各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评选和申报工作;参与文化产业统计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四、人员编制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文化遗产局)机关暂核编制为13名,其中行政编制为1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正副科长(主任)8名,其中正科长(主任)5名、副科长(副主任)3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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