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12期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1-24)
来源:港澳台宝典大全网站       时间:2012-08-23 11:16:44   [        ]     
文号 宜政发[2010]188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宜兴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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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宜兴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水土保持法》,切实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减少水土流失危害,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根据《江苏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苏水农[2009]37号)以及国家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重点县的相关工作要求,现就我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升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为目标,以山区镇和大型开发建设项目为重点,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全面提高水土保持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切实减少生产建设过程中的人为水土流失,以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维护保障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二)总体目标

1、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健全《水土保持法》实施细则、方案审批、监督检查、措施验收、三区划分等规范性文件;

2、进一步增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机构履行职责的能力,实现机构、人员、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取证设备装备“五到位”;

3、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实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设施验收、规费征收、案件查处工作“五规范”;

4、进一步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实现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履行职责情况的督察制度、年度及重大水土流失案件(事件)报告制度、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社会监督制度“五健全”;

5、进一步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实施率和验收率,全面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确保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达90%以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率达80%以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率达70%以上。

二、建设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

1、完善《宜兴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细则》。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结合当前形势和我市实际,进一步修订《宜兴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细则》,明确我市水土流失预防、监督、治理的实施规范,增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完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规定。市水利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环保、国土、规划、农林等部门制定完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综合性管理规定,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作为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生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以及环评的前置条件,进一步落实公路、水利、矿山、水电、电力、开发区建设、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开山采石、大规模农林开发、土地整理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制度。

3、完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规定。制定和完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常规检查和重点检查、联合检查和专项检查、政府检查和人大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重点、程序、频次、方式、整改和跟踪落实等要求,全面规范现场检查的各项工作,确保水土保持方案得到全面及时落实。

4、完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由市水利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环保、国土、规划、农林等部门细化验收对象、内容、范围、分类、程序和方式等要求,制定完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5、完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需要,修订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确定征收范围,明确规费征收标准,制定规费上交、分配原则和比例,严格收支分离原则,规范规费使用管理,确保征收的规费主要用于水土流失治理。

(二)进一步增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能力

1、机构到位。市成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日常工作。

2、人员到位。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要根据执法工作需要,至少配备4名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从事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人员均应参加培训考核,重点学习相关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率要达到100%

3、办公场所到位。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专用档案库(房)以及计算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数据库,并将监督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要有规范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验收以及案件查处档案等资料。

4、工作经费到位。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要有稳定的经费渠道,每年从本级征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中拿出不低于30%用于本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和监督执法。

5、执法取证设备装备到位。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至少配备1台照相机、1台摄像机、1GPS定位仪、一架经纬仪、一支录音笔等执法取证设备。要有专用交通工具或在执行公务时有用车保障,保证设备装备的运行情况良好。

(三)进一步严格水土保持审批许可制度

1、严格审批管理。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应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应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2、明确方案编制要求。水土保持方案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3、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的受理、审查、批复、送达应规范,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流程图;审批机构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水土保持机构,对已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确保不出现较严重的技术性问题。向社会设立公开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实现“依法行政,阳光行政”。

2、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规范。强化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监督检查力度,每年对本级及上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展两次以上监督检查。完善监督执法程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出具书面通知,检查情况要分别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建设项目单位及时通报。对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项目要依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评、通报、处罚和曝光等处理,并向市政府或市人大、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坚决纠正违法问题。

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受理、验收、送达应规范,有文字记录,杜绝逾期验收、越权验收和故意刁难建设单位等现象。严格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验收合格后发放验收合格证,已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出现较严重的水土保持质量问题。

4、规费征收使用规范。规范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程序、标准、方式和使用管理,征收的规费应主要用于水土流失治理和监督执法;无擅自降低标准或超标准征收现象,杜绝“以收代管”行为。除生产建设单位无力治理外,不得违规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依法收取的水土流失防治费要全部用于该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

5、案件查处规范。立案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案件要依据充分,执法身份、取证方式、程序、时间、现场处理手段等均合法合规;法律适用、执法文书正确,案件查处过程有详细记录和证据保全。

(五)进一步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

1、建立并落实重大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案件督办制度和对基层履职情况的督查制度。市水利农机局每年对各基层水利农机站至少督查1次,基层水利农机站每年对村级至少督查2次。

2、建立并落实年度及重大水土流失案件(事件)报告制度。基层水利站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水利农机局提交上年度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及报表。发生重大水土流失案件(一次水土流失1000立方米以上)应随时报告。

3、规范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制度。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市场,严格执行机构资质、年检和考核制度;加强对方案编制人员的培训,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实行培训持证上岗。规范水土保持方案评审制度,严格执行方案现场审查、专家和行政代表联合审查与民众参与制度;实行专家入库制度。强化水土保持监测力量和监测管理,充实监测机构,壮大监测队伍,改善监测装备;强化监测定期报告制度和监测成果核查,杜绝瞒报、漏报、谎报等现象,对问题较严重的监测单位和个人,禁止在我市境内开展监测工作。

4、建立并落实廉政制度。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和参与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人员,要建立相应的廉政管理机制,加强行风建设,杜绝腐败行为。对执法人员要依法约束其执法行为,防止不作为、乱作为和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以情代法行为,对执法人员严格考核,实行严格的进出制度,纯洁执法队伍。

5、建立并落实社会监督制度。建立完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公示公告制度,公告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等行政许可依据、程序、条件、时限、内容和结果,公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和其他重要事项,做到公开、公正、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要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并正式公布,规范举报的记录、接收、处理、协调、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六)进一步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的申报率、实施率和验收率

在本辖区内,凡属市级核准、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至少达90%,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率至少达80%,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率至少达70%

三、职责分工

市水利农机局:根据全国水土保持工作的总体方案和省、无锡市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开展水土保持法规配套体系建设、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能力建设、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建设;组织监督管理人员和专家分期、分批参加培训;建立简报制度,总结通报各项工作及进展情况,介绍先进做法与经验。定期向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工作报告和简报,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及时总结、上报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先进事迹。

市财政局:负责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所需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监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配套法规体系完善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并通知新报批以及核准的项目单位和个人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市环保局:负责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将水土保持方案作为批复环境评价报告的依据之一,对已批环境评价报告的项目在环境执法检查时告知项目业主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整理已办采矿手续的矿山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情况,在执法检查时告知业主补办水土保持方案;清理土地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情况,并将清理结果报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新办采矿手续和批复土地开发手续时按要求把好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关。

市规划局: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将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列入规划要点范畴。

市农林局:在审批采伐手续时,按要求把好水土保持措施征求意见关,负责在农业种植中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水土保持政策。

市行政服务中心:在服务手册中完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和内容,协调相关部门参加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项目的审批工作。

市公安局:协助做好水土保持联合执法检查工作。

四、进度安排

1、启动阶段(201012月-20111月)。根据上级要求,制定本市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我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并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启动全市水土保持监督能力建设,组织参加省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培训研讨会。

2、全面推进阶段(20112月-20114月)。对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标准,完善法规配套体系,提高监督管理能力,明确监督管理规范化要求,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加大工作力度,依据能力建设的要求和标准,对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综合评价指标》查漏补缺,不断推进各项能力建设工作;加强工作督察,通过联合执法检查和工作交流,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共同搞好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

3、总结阶段(2011520116月)。其中5月份,各镇(园区、街道)和有关部门进行自验,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镇(园区、街道)和有关部门的自验材料,并形成我市的自验报告;6月上旬,全面总结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各项工作,向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总结报告。6月中下旬,组织召开全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总结会,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上报市、省申请表彰。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各镇(园区、街道)、各部门要建立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加强对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领导,配备专门人员,明确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

(二)经费保障。广开资金渠道,每年安排足够经费,保障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正常开展,为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资金保障,从征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本级和下级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三)舆论支持。要加大对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宣传,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宣传栏、宣传标语等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要建立简报制度,及时通报情况,报道重大事件,介绍先进做法和经验;宣传先进典型,督促后进整改。

(四)激励措施。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成绩突出镇优先安排水土保持治理项目;能力建设长期不达标的,通报批评,不予安排治理项目。

附件:宜兴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