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05期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2011-8-4)
来源:港澳台宝典大全网站       时间:2012-08-23 12:25:07   [        ]     
文号 宜政发[2011]74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和《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0]1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1、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切实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强化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主要任务。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冶金、人员密集场所、城市基础设施等行业(领域)为重点,构建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系统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推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全面贯彻落实《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基本规章制度,依法保证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必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岗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企业要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在员工绩效工资、晋级、评先评优等考核中的权重,重大责任事项实行“一票否决”。

4、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要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基本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重点场所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民主管理监督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安全生产高风险行业、企业、岗位必须依法确定一线职工正常的休息、作息制度,职工加班加点必须实行上报备案制度。企业还要根据生产经营的性质和特点,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完善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健全完善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摘牌等制度,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向市安监部门书面报告。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面推行“1+ 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并逐步推广到所有企业,形成事故隐患群防、群控、群治局面。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健全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落实“动态分类排查、动态评审挂牌、动态整改销号”机制。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对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6、强化生产过程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从事爆破、吊装、挖掘、建设工程拆除、高处悬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和各类地下管线、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要实行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干部或管理人员轮流值班或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发生事故而没有落实这一制度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7、强化全员安全培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规范重点行业(领域)招工、用工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凡存在从业人员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对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

8、严格执行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切实维护企业员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权,企业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9、严格外包(出租)安全管理。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的,依法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外委外包的工程项目、其它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及储存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严禁出租场地。外委外包的工程项目、其它生产经营项目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的,立即依法责令停工停产,并追究项目业主、转包方、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三、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10、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符合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50人以下的企业,应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安全技术中介机构或注册安全工程师等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积极推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到2012年底本市所有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通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含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或者通过无锡市统一组织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企业中注册安全工程师所占比例不低于安全管理人员总数的15%,最低不得少于1人。

11、改进企业安全技术管理。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落实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12、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非煤矿山要严格执行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全面实施中深孔爆破和液压破碎等新技术,积极推行作业现场视频监控系统。逾期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要完善现有的卫星定位装置系统并在全省联网,重型工程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于2011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强制推行化工企业危险工艺装置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危险化学品槽车万向充装管道系统,并保证系统正常使用。在位于城市中心和人口密集区域的加油(气)站、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储罐和罐车中强制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推广撬装式加油装置。大型起重机械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瓶必须安装电子条码识别系统。严格落实生产技术装备和设施检验检测制度,确保其性能安全可靠。积极运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强化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度。

13、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等规定,督促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高危行业(领域)率先建成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设立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专项资金,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奖惩机制,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安全评价、行政许可、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结合起来,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到2013年,非煤矿山企业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率为100%,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率为100%。在全市规模以上企业中,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建筑施工、公路客运、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也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逾期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14、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企业要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隐患评估整改和监控、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企业必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其他行业的企业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15、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积极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企业要依法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对职业危害因素要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强度、浓度超标的要立即整改,确保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要求。执行职业危害合同告知制度,公布岗位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和监护档案等相关台帐,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16、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企业要利用信息化和物联网技术手段,全面提升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2013年底前,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企业要在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及时、准确上报隐患、危险源、职业危害、易制毒和管控化学品流向以及事故等信息。要积极利用物联网技术,对重点设备设施、重点工艺环节、危险区域、重要岗位以及影响生产作业安全的环境状态的监控和预警处置。市政公用、人防工程使用、交通建设及运营等企业,也要利用信息化和物联网技术,建设并完善视频监控、远程监测、自动报警、智能识别等安全防护系统。

四、进一步加强企业诚信机制建设

17、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公示和承诺制度。企业必须及时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信息,保障企业员工及周边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知情权。每年初要与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保证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努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8、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研究建立本市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分级标准,定期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9、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媒体上公布名单,并向发改、经信、国土、规划、建设、财政、金融、证券、工商等主管部门通报,依法采取严格限制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措施。

五、进一步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20、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作为企业准入的重要因素,对高危行业企业准入,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要在从业人员资格、安全生产标准化、生产规模、工艺流程、储存条件等方面,进一步提高安全准入标准;建设工程领域,要把安全生产许可作为建筑市场准入的重要手段;交通运输行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准入标准,加强对专业运输车辆,特别是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准入管理。严格企业日常监管,对降低安全生产标准,不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企业,依法撤销许可或降低资质等级,直至退出市场。

21、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和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2、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企业要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或安全预评价;在设计阶段,企业要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企业要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对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有关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等相关手续。

23、规范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行为。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推动安全评价、培训、检测检验等专业服务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开展专业服务活动,如实反映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并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按相关程序降低或取消其相关资质。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六、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2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鼓励和支持各镇(园区、街道)、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2012年底前,市应急救援信息平台与省联网,全市化工集中区均建立专门消防站。高危行业企业要依法建立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与周边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保证企业安全运营。

25、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针对事故集中多发的状况和季节、气候等影响因素,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企业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政府监管部门备案,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图像等。

26、提高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各地要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全面掌握企业应急预案管理情况,并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全面检验各应急救援单位在现场处置、伤员救治、社会动员、交通组织、通信运输保障、舆论引导、善后处理等方面的快速反应能力。企业要制订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增强可操作性。在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7、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加强市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能力建设,充实执法检查力量,加强监管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装备水平,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提升执法检查水平。注重镇、园区、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队伍和执法装备建设,并向村、社区延伸。人员编制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28、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业管理,严厉打击超速、超限、超载、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强化建设施工领域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起重机械设备的专项整治,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建立完善地下管线保护协调配合工作机制,落实工程建设各方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地下管线规划、施工许可、占道挖掘、安全质量、竣工归档等监督管理,防止建设施工对地下管线的破坏,严厉打击各类破坏地下管线非法违法施工行为。加强电力设施的安全监管,对危及电力设施的施工项目严格实行行政许可。加强对保障城市运行的水、电、气、热、交通运输及通信企业的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等各环节的安全责任,坚决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流散或泄漏。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安全监管,督促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29、加大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力度。健全职业健康监管体制,构建职业危害防治一体化监管和分工协作的监管模式。落实企业职业健康市场准入标准,完善职业健康分级分类管理模式。推进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化工作,加强企业职业危害建设项目申报、预评价和“三同时”的监管,鼓励有条件的科研院所、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职业健康技术服务工作。

30、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每年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执法、形成合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屡禁不止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实施重点打击,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八、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引导

31、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各地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实行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企业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必须包括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32、加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各地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加强应急救援体系、执法装备、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要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加大在重点领域的覆盖面,不断提高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水平。

33、加快产业升级步伐。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和新标准,加大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淘汰或整合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无保障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积极探索建立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实现“集中交易、专业储存、统一配送”,最大限度降低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流通、储存风险。发改、经信、财政、科技等部门要制订和完善有利于加快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引导和推动企业调整结构、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大力培育发展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专用设备等安全产业。

34、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深入开展化工等高危行业专项整治,强制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支持有效消除重大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技术装备落后、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35、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11起,依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及时发放。

九、进一步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36、加大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行政问责的力度。进一步强化对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与年度绩效、评先评优和干部晋级任用挂钩。各地方政府也要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严格考核。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无锡市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37、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一年内发生两次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矿长、经理);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矿长、经理)。

38、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发改、经信、国土、规划、建设、财政、金融、证券、工商等主管部门通报,1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39、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无锡市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40、建立事故警示通报和查处督办制度。市政府安委会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月度事故控制指标超过时序进度的地区发出警示通报,对1 个月内同行业连续发生2起以上较大责任事故的地区报市政府严肃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较大事故比照重大事故进行处理。建立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市政府安委会对一次死亡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相关事故发生地政府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督办事项,并向市政府安委会作出报告。

十、进一步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41、强化各级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具体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和行业(领域),上一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对下一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42、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各类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要充分发挥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议事决策和监督考核的功能,运用联席会议、约谈函告、督导检查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做好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43、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等原则,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建设、商务、交通运输、公用事业、教育、卫生、供电、国土资源、工商、质监等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44、强化安全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安全宣传日”、“安康杯”竞赛等活动,加强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和社会化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开展“安全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积极推进国际安全社区建设,提高全民安全素质。

45、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夏季百日安全竞赛”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教育,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对安全生产宣传舆论的正确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非法违法企业和性质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予以曝光。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制订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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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