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11]75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规定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宜兴市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港澳台宝典大全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宜兴市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市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市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苏政发[2010]126号)、《无锡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 锡政发[2010]19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会组织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中央、省、无锡市驻宜有关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行业主管、各司其职,切实做到行业管理与安全监管相统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促进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第二章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如下: (一)加强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宣传、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措施。支持、督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从产业布局、运行调控、发展规划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入手,制定相关政策,引导企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保障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安全生产工作与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并形成决议。建立和落实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和情况,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要决策和工作措施,及时协调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每年由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和参加专项检查均不少于2次。 (四)建立健全本地区各级领导干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机制、动态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具体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分别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 (五)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控制和减少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每年初与各村、部门、单位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逐级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于当年底实施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六)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工作。及时调整、充实安委会,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充分发挥本地区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作用,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工作经费和工作场所,确保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的有效开展。 (七)积极推进和完善本地区安全监管网络,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监管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管力量,建立健全村(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满足本地区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八)加大政府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将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与本地区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相适应。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信息发布、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事故防范与隐患治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考核表彰奖励等。 (九)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本地区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督促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列入教学、科普、普法、就业教育等工作内容。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切实增强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和公民的安全意识。 (十一)加强本地区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结合交通安全宣传日、安全生产宣传月、消防宣传日等活动,认真组织并广泛开展本地区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十二)把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机制作为整顿和规范本地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每年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及时整治各类重大事故隐患,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十三)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监督和检查。建立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联动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十一”、元旦、春节、注意区分是全国两会还是地方两会、“五一”等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时期的安全检查。 (十四)鼓励并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及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十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订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定期检验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六)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应急救援和事故抢救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十七)完成市政府交办、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专项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派出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参照第四条。 第三章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建设、卫生、教育、住房保障、公用事业、工商、质监等部门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工业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第七条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均应承担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 (二)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四)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制订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六)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七)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辖区内本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九)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还应根据“三定”方案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承担以下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负责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的制订和调整,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完善优化产业结构。 3、负责把非金属矿采选业、石油加工、化学危化品制造业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作为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关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5、按权限审批、核准、审核报批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并进行监督管理。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指导工业和重点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与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在工业和重点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及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重点行业、重要信息系统排查治理隐患。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工艺和产能。 2、支持工业和重点行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 3、负责军工行业、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教育局 1、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开展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应急逃生能力。 3、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学生接送车辆的安全监督。 4、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及实验用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5、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学校的校舍安全工程,会同有关部门对校舍安全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市科技局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加大安全生产科研项目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2、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五)市公安局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治安、刑事案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承担有关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统计报送工作。 (六)市监察局 1、参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参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监察对象进行责任追究。 3、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市民政局 1、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节日、祭奠活动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3、督促指导本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八)市财政局 1、按照规定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并提供资金支持。 2、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 3、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情况 。 4、配合同级安委办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5、监督、指导所监管的国有资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6、参与所监管的国有资产经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2、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依据上级规定制订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的劳动保护政策。 3、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以及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承担注册管理工作。 4、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民工技能培训与安全教育工作。 (十)市国土资源局 1、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层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做好关闭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停采非煤矿山治理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十一)市建设局 1、负责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建筑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资质管理。 3、参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统计报送工作。 4、负责全市人防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市人防工程消防和防洪安全工作。 5、参与人防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6、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7、制订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8、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 (十二)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承担并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全市公路、港口、航道等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 3、指导全市路政、运政、航政等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市通航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内河救助打捞工作。指导、协调船舶行业安全生产。负责船舶检验和船舶防污监督管理工作。 4、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有关事故的统计报送工作。 (十三)市水利农机局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组织、指导各类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管理,具体负责管辖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3、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挖掘行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备案、安全技术检验及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证、维修技术合格证的核发,负责农业机械驾驶人培训机构资质审定、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及审验。 6、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审查、隐患排查治理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组织实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报废更新、质量调查及农机安全法规、知识、技术标准的宣传教育。 7、负责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参与道路上涉及农业机械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四)市农林局 1、指导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农(兽)药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市商务局 1、负责组织或牵头组织的各种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行业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 3、负责大中型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4、监督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管理工作。 5、监督商贸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6、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六)市文广新局 1、指导新闻出版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图书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3、对主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及其他文化活动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4、配合有关部门对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图书经营场所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 5、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十七)市卫生局 1、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建立职业病信息库。 3、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4、负责所属单位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危险化学品及本系统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6、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7、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医疗卫生救援。 (十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负责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九)市环保局 1、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单位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对企业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4、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 5、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市规划局 1、负责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2、在规划审批许可过程中,对涉及影响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的指标进行严格把关。 (二十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1、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全市各类危险房屋的鉴定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重大社会活动建筑物安全检查工作。 4、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和危房改造。 5、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全市建成的房屋及室内装修的安全管理工作。 7、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物业管理单位加强建筑物内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二十二)市旅游局 1、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和旅游行业的安全监督、指导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督促旅游安全防范措施落实。 3、负责游乐设施、观光索道的安全管理。 4、负责所属公园景区安全管理和公园景区内重大节庆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对所实施园林工程的安全管理。 (二十三)市统计局 1、负责收集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统计数据,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统计工作。 2、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二十四)市安监局 1、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依法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3、制订和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地方安全生产规程、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负责全市生产安全行政执法工作,受同级政府委托负责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5、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 6、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7、组织指导并监督职责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8、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9、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10、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在宜施工中央、省、市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1、承担市政府安委办的具体工作。 (二十五)市粮食局 负责粮食行业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六)市体育局 1、负责体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场馆、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2、对主办或承办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二十七)市政府法制办 1、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政府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草案。 2、负责市有关部门和镇(园区、街道)报送备案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 3、承办政府受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二十八)市机关事务局 指导、协调机关各部门和单位做好办公用房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九)市宗教局 1、指导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民族宗教团体安全开展活动。 2、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1、负责城市给、排水,燃气,城市防洪,以及环卫工程施工和设施(包括过境燃气管道)的安全监管和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行业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 3、负责打击非法充装经营瓶装液化气的工作。 (三十一)市气象局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2、负责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二)市供销总社 1、履行全市供销系统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全市供销合作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本系统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农(兽)药、鼠药和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运输、储存、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 2、组织本系统的安全大检查,督促、指导供销合作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做好消防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三十三)市邮政局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邮政行业执行禁限寄物品、收寄验视制度和邮寄危险化学品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三十四)宜兴工商局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进行审查。 2、依法查处和取缔无前置行政许可和有关行业法律法规明确由工商部门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4、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在工商年检过程中,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及影响到企业的重大安全事项进行督促把关。 (三十五)宜兴质监局 1、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2、按规定负责特种设备相关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3、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考核管理。 4、协助上级部门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统计报送工作;参与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5、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 (三十六)市供电公司 1、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制订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和处置预案。 3、承担电力线路、设施规划、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七)银监办 按照规定督促银行将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列为授信、贷款的重要依据。 (三十八)市总工会 1、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2、调研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订工作。 3、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4、参与职责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配合政府推行“1+ 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5、参与监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参与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九条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自身职能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及其安委会应当对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及其安委会每年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未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发出预警通报,并对相关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对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应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逐级分解,层层落实。 第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及其安委会对所辖区域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要配合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依法严格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实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并切实加强综合督促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及其安委会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市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期间,有关部门职能发生变动的,其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作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