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11]124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太华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太华镇转型发展的意见》(宜发[2011]37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横山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确保全市饮用水水质安全,经研究,决定组织实施太华镇化工整治工作,三年内全面关闭所有化工企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治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环保优先、安全发展理念,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基本原则,按照太华镇转型发展的总体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全力推进太华镇化工整治工程,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加快形成旅游产业为主体、绿色农业为基础、生态工业为补充的绿色产业体系。具体时间要求如下: 1、到 2014年12月31日,所有化工生产企业关闭到位。按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 2011年10月1日前,所有企业与太华镇政府签订关闭协议。 2012年6月30日前,关闭12家以上化工生产企业。 2013年6月30日前,关闭20家以上化工生产企业。 2014年12月31日前,关闭所有24家化工生产企业。 2、到2012年6月30日,所有化工流通企业规范整治到位,停止使用仓库、拆除贮罐等贮存设施。 二、关闭依据 1、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号),凡在主城区、居民集中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搬迁,不能搬迁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根据《宜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加强横山水库、油车水库等重要水源地保护,太华、湖父全面关闭化工等对水质安全有威胁的企业,打造全国饮用水最优质最安全地区。 3、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横山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工作意见》(宜发[2007]60号),严禁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设置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和堆栈,严禁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保护区。 4、对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之一的化工生产企业坚决依法实施停产整治或关闭: (1)超过江苏省环保厅《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苏环科[2007]16号)规定排放污染物或环保设施不配套、运转不正常,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2)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没有按照规定处置的;危险废物不能自行安全处置又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3)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却未在规定期限内领证的;强制性认证未进行的。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逾期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6)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作出的整改承诺未按期兑现的;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7)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注册登记和没有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经责令整改而逾期不整改的;使用特种设备存在非法制造等严重安全隐患,经责令整改而逾期不整改的。 (8)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未执行环评审批的;未经批准、未执行环评审批擅自扩产或增加项目的。 (9)不符合产业政策、能耗政策,产品属明令禁止的;使用国家规定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与装备的。 (10)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 (11)其它应当停产或关闭的。 三、关闭标准 1、“一企一档”建立到位。主要包括企业工商执照变更或注销前后情况、设备拆除前后情况、关闭企业验收表等。 2、企业生产设备、设施拆除到位。 3、企业工商执照变更或注销到位。 4、企业废弃物、残留物自行安全处置到位。 四、政策激励 1、设立签约奖:对2011年10月1日前签约关闭的化工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设立基本奖:对化工生产企业关闭的基本奖励按照注册资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应税销售、设备资产、职工人数等权重计算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80万元。 3、设立提前关闭奖:为促进化工生产企业提前关闭,对2012年6月30日前(一年内)关闭的,按照2010年企业应税销售10%给予奖励;对2013年6月30日前(二年内)关闭的,按照2010年企业应税销售的2.5%给予奖励;最后一年关闭的不享受提前关闭奖。 4、对主动停止使用仓库、拆除贮罐等贮存设施的流通经营企业给予适当的奖励。 5、鼓励转产退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转产转型发展,在原地转产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保安全的生态工业项目享受市重点项目优惠政策,2012年12月31日前(以执照变更或立项批文时间为准)转产的,新上项目投产后的综合规费、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自2013年1月1日起,5年内实行先征后奖;2012年后转产的,新上项目投产后的综合规费、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自2014年1月1日起,3年内实行先征后奖。规模企业或自然人收购兼并关闭企业新上项目,可以享受转产项目同样的扶持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兴办三产服务业(房地产除外),工业用地性质调整为经营性用地时,应按出让要求规范运作,其出让的经营性用地按出让总成交价5%的市集中部分不再集中,用于太华镇建设;对上办理规范手续时,所缴税费中市级留成部分按先征后奖原则返还太华镇。不能转产企业的土地由太华镇政府根据发展需求,与企业协商后,按照现有政策由政府收购储备,资金由市财政给予支持。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太华镇化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华学文副市长任组长,虞卫才、蒋惠清任副组长,市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与市化工整治办合署办公。 2、明确责任分工。太华镇作为实施主体,要落实责任,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配强工作班子,明确重点,突破难点,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工程的目标任务。市经信委(化治办)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配合太华镇推进化工整治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整治进度,组织对关闭企业的验收。市委宣传部门负责树立先进典型,造浓整治氛围。市安监局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认真查找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严格对照安全许可证条件,加大执法、处罚的力度。市环保局要加强对企业的现场监察和监测,严肃查处偷排、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市税务部门要加强评估和检查企业有无偷逃税费现象。工商、质监部门要全面清查企业假冒伪劣、非法加工等不法行为。市卫生、安监、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大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的监管力度。领导小组其他各部门要按照整治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为整治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3、坚持依法关闭。对不配合整治行动,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包括流通企业),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从重作出处罚,该停产整顿的立即责令停产,该关闭的坚决依法关闭。对不履行签约义务,到期仍违法生产经营的,一律按非法生产论处,并依法强制关闭。对整治期间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企业坚决依法关闭,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企业法人代表的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强制关闭的化工企业,市不作任何形式的奖补。 4、切实维护稳定。对关闭企业,太华镇要逐企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做到考虑周全、措施细化、工作到位,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明确企业的资产、职工、债权债务等问题由企业自行处置,关闭企业现场处理的安全、环保问题由企业全面负责。法制部门要提早介入,对关闭协议和具体关闭做法进行严格把关,做到有理有据、程序规范。公安部门对寻衅滋事、抗拒执法的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5、加强督查考核。市政府将对太华镇化工整治工程的推进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每月定期听取相关部门和太华镇推进情况的汇报。市化工整治办组织督查考核,对行动迅速,措施得力,成效明显的部门给予表彰。市监察局进行效能监察,对在工作中贯彻不力,行动消极,不能按时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的,在评先创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港澳台宝典大全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