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1]156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由市监察局制定的《矿产品运输秩序监管工作考核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港澳台宝典大全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矿产品运输秩序监管工作考核细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矿产品运输秩序监管工作考核和奖惩力度的通知》(宜发[2011]43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市矿产品运输秩序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 本考核细则适用于全市各镇(园区、街道)和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矿产品运输秩序监管工作的完成情况和责任落实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张渚镇、徐舍镇、新街街道为考核的一类镇,太华镇、湖父镇、西渚镇、丁蜀镇、官林镇为考核的二类镇,其他镇(园区、街道)为考核的三类镇。 第四条 矿产品运输秩序监管工作的年终考核与日常检查考核由市监察部门组织牵头,相关部门参与考核。 第五条 对镇(园区、街道)的考核办法:市委、市政府《2011年镇、园区、街道工作考核意见》明确,现行镇级考核总分为200分。在此基础上,增设矿产品运输秩序监管工作单项考核分,年终考评时一并计入镇(园区、街道)的最终考核得分。根据各镇(园区、街道)承担的监管任务,分三个等次,其中一类镇单项考核分为25分;二类镇单项考核分为5分;三类镇不设单项考核分,但如果出现非法设置码头并违规从事石料、石灰下卸外运的,直接在年终考核得分中扣5分。 第六条 对市机关部门的考核办法:市财政每年设立200万元矿产品运输秩序监管工作考核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相关部门一线执法人员的奖励。长效管理期间,若部门履职到位、监管成效明显,并经考核评定为达标的,可享受年终一次性奖励;若监管不力,效果不好,并经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则不得享受奖励,并由市级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实行约谈,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受约谈或处分的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均不得参与当年度的各类评优评先。 第七条 镇(园区、街道)考核标准:镇级考核结果分达标、不达标两等。凡是监管措施落实到位,特别是码头、堆场管理规范有序,全面杜绝非法码头下卸石料、石灰的,可经考核评定为达标,并获得相应的单项考核分,即一类镇25分、二类镇5分。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不达标:(1)原有非法码头死灰复燃或出现新的非法码头,且为外来石料、石灰提供装卸服务;(2)对合法的经营码头或企业自备码头管理不严,且为外来石料、石灰提供装卸服务;(3)辖区内出现非法堆场,导致外来矿产品集聚中转的;(4)对车主户籍把关不严,致使不符合规定的矿产品运输车辆享受通行费月票优惠的;(5)实施低等级公路矿山运输车辆限行、日常巡查、码头堆场取缔等长效工作不到位、效果较差的,或对市各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管不予以积极配合的;(6)辖区内享受定点采矿政策的企业,擅自违规使用外来石料的。考核评定为不达标的,从200分制考核得分中扣减相应分值,即一类镇扣减25分,二类镇扣减5分、情况严重的最多可扣减10分,三类镇扣减5分。同时,对出现上述第(1)、(2)、(3)项规定情形的行政村,全额扣除当年度市级对该村的所有财政补贴。 第八条 市机关部门考核标准:市各有关部门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市级奖励政策,且必须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1)矿产品运输车辆超限或运输船舶超载问题严重,且处罚不到位的;(2)对一线执法人员疏于管理,出现执法人员擅离职守、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收受贿赂、纵容包庇违法违规运输行为的;(3)对矿产品运输企业管理不规范,出现运输违规挂靠、违规享受通行费月票优惠的;(4)海事巡逻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非法码头,导致外来石料、石灰下卸外运的。 公安局:(1)矿产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问题严重,且处罚不到位的;(2)对一线执法人员疏于管理,出现执法人员擅离职守、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收受贿赂、纵容包庇违法违规运输行为的;(3)对车辆上牌管理不严,致使矿产品运输车辆保有量较快增长的。 国土资源局:对本市涉矿企业出现的矿产品运输违规行为发现不及时、制止和处罚不到位,主要包括矿产品运输车辆未经允许上专用通道以外道路行驶、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从挂钩宕口以外地区购买石料等。 城市管理局:对发现的非法码头拆除不及时、不彻底。 第九条 考核分定期和不定期。定期考核主要为年终总评考核;不定期考核主要为日常暗访、抽查考核。 第十条 考核计分办法:各镇(园区、街道)承担的监管任务分值×(日常暗访、抽查考核平均分×80%﹢年终考核分×20%)÷100=各镇(园区、街道)矿产品运输秩序监管工作单项考核最终得分;市机关部门日常检查考核分×80%﹢年终考核分×20%=市机关部门矿产品运输秩序监管工作考核最终得分。 第十一条 矿产品运输秩序监管工作年终考核定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矿产品运输秩序监管工作日常检查考核百分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