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04期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4-30)
来源:港澳台宝典大全网站       时间:2012-08-23 13:40:31   [        ]     
文号 宜政发[2012]61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已于2012325日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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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宜兴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无锡市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镇政府、园区和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实行垂直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被考核评价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成效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 市政府是本市法治政府建设的考核评价机关。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评价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工作。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市考核评价工作机构做好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工作。

第四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应当遵循围绕目标、稳步推进;科学严谨、讲究实效;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体现民意的原则,全面客观反映被考核评价机关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状况。

第五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情况;

(二)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情况;

(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情况;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情况;

(六)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情况;

(七)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情况;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情况;

(九)上级政府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六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采取百分制,对被考核评价机关实施分类考核。

第七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根据得分情况,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考核评价得分在85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

(二)考核评价得分在60分至84分的为合格等次;

(三)考核评价得分在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

第八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纳入市政府综合考核和绩效考核体系,每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按照以下步骤和方式实施:

(一)制定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考核评价方案,明确考核评价对象、内容、方式、步骤和要求等内容。

(二)自查自评。被考核评价机关根据考核评价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并按时将自查自评情况报告和有关资料一并报送考核评价工作机构。

(三)公众评价。组织社会公众对被考核评价单位法治政府建设的社会满意度进行评价。同时将“千人评议机关”活动的评议结果作为评价的参考依据。

(四)组织考核。根据考核评价标准对被考核评价机关进行考核评价。

(五)征求意见。听取被考核评价机关同级党委和人大、政协及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民法院、检察院等方面的意见。

(六)提出意见。考核评价工作机构应当在汇总分析自查自评、考核、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评价意见,并书面告知被考核评价机关。被考核评价机关对考核评价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评价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评价工作机构提出异议。考核评价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被考核评价机关。

(七)形成结论。考核评价工作机构根据考核评价意见,形成考核评价结论报市政府。

(八)公开结果。考核评价结论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被考核评价机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合格或合格以上等次:

(一)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上级政府规定,引发恶性事件或者重特大安全、环境等事故的;

(二)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上级政府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引发在全市有恶劣影响事件的;

(三)因失职、渎职对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引发恶性事件的;

(四)领导班子成员及行政执法人员中有重大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结果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

考核评价为优秀等次的,考核评价机关给予通报表彰。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等次的,考核评价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考核评价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工作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标准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宜兴市依法行政考核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