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2]75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宜兴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相关要求,现就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分工及意见 (一)清理范围:《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港澳台宝典大全令第86号)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处理结果的决定》(港澳台宝典大全令第89号)确认继续有效及重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09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分工: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实施或牵头组织实施该规范性文件的市各相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清理(具体清理文件目录及责任单位见附件一),并按本通知要求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决定。 (三)清理意见:根据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原则及标准,经清理对每件规范性文件提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或失效等清理意见,其中对提出“修订”的,应当同时起草具体的修改内容。 二、清理的原则及标准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公开透明和合法有效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以修订、废止或宣布失效,大部分条款或者主要条款内容需要废止或修订的,应当全文废止。 (一)超越规定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规定了应由上位法规定的内容的; 2、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的; 3、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进行限制的; 4、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5、规定了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事项的。 (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明显不当或者显失公平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的; 2、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3、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依据的前提下,对不同人群、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不平等待遇的。 (三)规范性文件明显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应予以废止。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 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 4、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 5、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的; 6、其他明显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四)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对同一事项规定冲突的; 2、行政管理主体规定冲突的; 3、行政管理事务权限规定冲突的; 4、关于特定事项管理权规定冲突的; 5、行政管理程序规定冲突的; 6、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冲突的; 7、同一性质的行为所引发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冲突的; 8、存在其他方面冲突的。 (五)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已被明令废止的,应予以废止。 (六)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应超过5年。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不存在,或者制定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的,应宣布失效。 三、清理工作步骤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发文之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结束,共分4个阶段: (一)清理准备阶段(2012年5月31日前) 1、市政府法制办做好需清理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整理、汇总,按照实施该规范性文件的主管部门进行分类,并随同本通知一并下达规范性文件清理任务。相关责任单位发现需要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确实不属于本部门、单位主管实施或牵头组织实施的,应在于 6月5日前移交主管实施或牵头组织实施的部门、单位,并将清理任务交接情况告知市政府法制办,或将该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任务移送市政府法制办重新确认清理责任单位。 2、各清理责任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建立清理工作机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清理工作的原则和标准,落实清理工作任务。 (二)提出初步清理意见阶段(2012年7月5日前) 1、各责任单位根据下达的清理任务(见附件一),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并根据本通知确定的清理工作原则和标准,逐件进行清理,分别提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或者“失效”等初步清理意见,并按要求逐件填写《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登记表》(见附件二)。初步清理意见应当经责任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对初步清理意见为“修订”的,应当同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并代拟修改的决定(样本见附件三)。初步清理结束后,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四)。清理任务少于10件的单位,必须于6月20日前完成清理任务,并报送清理结果,其他单位必须于7月5日前完成清理并报送结果。各责任单位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的清理结果材料包括: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登记表、修改决定、清理情况统计表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清理中,相关部门、单位发现没有列入附件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但属于应予清理的市政府及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也应按本通知要求一并做好清理工作,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三)汇总审核、征求意见阶段(2012年8月10日前) 市政府法制办对各责任部门报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结果进行汇总和审核,必要时抽调相关部门有关人员进行集中研究审核,同时与各责任部门作好进一步沟通联系,确认清理意见。 清理意见将通过宜兴政府网站和政府法制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决定公布阶段(2012年8月31日前) 市政府法制办汇总清理情况,按照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形成分类规范性文件目录,提请市政府讨论。经市政府讨论决定后,通过《港澳台宝典大全公报》、市政府网站和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市政府法制办及时调整更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市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从依法治国,维护法制统一的高度,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层级监督的有效手段。部门法制机构要切实承担起清理组织实施工作,必要时抽调工作人员,配备相关设备,适当集中时间,全力以赴,确保按时、高质完成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市各部门、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通知》规范清理原则和标准,同步做好本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于8月31日前将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以本机关正式文件形式)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同时做好本机关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的调整更新。 (二)开门清理,接受监督 各责任部门除组织本单位力量进行集中清理外,还可以引入“开门清理”机制。清理中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对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有重大分歧义见的,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专家意见。 (三)周密布置,讲求实效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研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落实清理责任,统筹兼顾,周密安排。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承担起清理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四)认真细致,保证质量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认真细致,清理时对每一份规范性文件都要认真审查,对照上位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特别是近年来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提出明确的清理意见,确保清理质量。对建议修订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要写明修订或废止的依据及理由,切实防止清理后规范性文件仍然违法的问题发生。上报的初步清理意见必须经部门领导集体商议。 (五)加强督导,扎实推进 部门法制机构要主动向本单位领导汇报清理工作情况和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反映。市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应付了事的的单位,要进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必要时报请市政府督查。 附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略) 附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登记表(略) 附3、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决定示例(略) 附4、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略) 本通知附件二至附件四可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下载 港澳台宝典大全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