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2]139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3-01-21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港澳台宝典大全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宜兴市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省级“治太”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太湖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跟踪审计办法》及《江苏省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项目,是指本市已列入《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及《省太湖水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支持范围,经省发改委、财政厅等部门审核下达的各期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太湖办及相关职能部门配合。部门职责如下: (一)市发改委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实施计划安排、项目验收、项目绩效评估等; (二)市财政局为专项资金安排和资金使用管理部门,参与审核上报专项资金项目、下达省补项目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绩效实施监督管理; (三)市太湖办为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落实的监管部门,参与审核上报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治太项目的落实情况,提出年度专项审计建议; (四)市监察局、审计局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察与审计监管工作; (五)专项资金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项目申报安排建议,并配合市发改委、财政局、太湖办对申报项目按行业分工进行初审;对实施项目负责督促指导和跟踪检查,配合开展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估工作。 第四条 项目建设(实施)单位负责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资金,保证项目按期实施并达到预期的环境绩效。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应组建项目法人,明确项目建设(实施)单位,落实项目责任主体。基本建设类项目应当按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工作任务类项目应具备相应的批准手续。项目责任主体为本市行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 基本建设类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前,应由市规划局出具规划选址意见,市国土局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市环保局出具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同时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所需的其他支持性文件。 第七条 基本建设类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由市发改委按规定的权限进行;工作任务类项目由市政府或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批准手续;需国家、省审批(核准)的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本市行业主管部门上报。 第八条 基本建设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和咨询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严格控制项目投资估算及概算。 第九条 基本建设类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项目概(预)算超过投资估算(概算)10%以上,或出现对项目总投资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类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以及工作任务类项目中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三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需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专项资金项目单项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按同类别合并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基本情况,项目(任务)基本情况,项目资金申请理由,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二)项目环境现状分析(包括水环境、水资源安全等); (三)项目工程技术方案分析; (四)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方案分析; (五)项目建设、运行管理机构及保障措施; (六)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七)项目财务可持续性分析; (八)项目环境效益(经济影响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在报送资金申请材料时,应提供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及其他附属证明材料: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市规划局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三)市国土局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市环保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项目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文件; (六)配套资金证明,包括合法有效的地方配套资金承诺文件、银行贷款承诺文件、企业自筹资金承诺文件等。资金方案与投资计划应当平衡,其中需要地方财政配套投资的应当征得市财政局同意并出具书面文件; (七)在建、已竣工项目同时提供项目中标通知、施工采购合同、已完成工作量证明。竣工项目同时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八)以削减污染物为主要目标的竣工项目,应提供环保监测部门出具的水质监测报告或污染削减证明材料;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十)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应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并出具相应的声明文件。 上述文件报送时能够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申请表须经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盖章,报市发改委,经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局初审,报市政府审核后报省发改委。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实施)单位负责项目(任务)的建设(实施)管理。项目责任主体负责指导项目建设,督促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负责项目建成后的正常运行,保障项目发挥预期效益。 第十七条 省级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按照项目管理职责分工,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太湖办牵头,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市财政局按审核意见办理资金拨付,具体操作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享受中央、省级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宜财建[2012]14号)执行。 第十八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太湖办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管,并可组织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的落实和进展情况进行督查。项目督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规模是否符合审批文件。对基本建设类项目,现场检查主体工程规模、工艺技术运用、关键设备配备、配套设施建设等情况。对工作任务类项目,检查组织实施、人员配备、设备(设施)配置、责任落实等情况; (二)项目进度是否达到时序要求。对基本建设类项目,现场查看工作实施进度,检查工程完成量等。对工作任务类项目,检查各阶段工作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程度等; (三)项目资金是否落实。核查资金到位、使用管理等情况; (四)项目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对基本建设类项目检查项目的运行效果和运行保障等情况。对工作任务类项目,检查完成情况及工作成效等; (五)项目台账资料是否规范、完备。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进展情况执行季度统计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应于每季末25日前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别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和太湖办。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须按有关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未经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分级、分类验收。 除按相关规定应由省级部门负责对项目验收的外,其余项目由本市按照分工负责验收或预验收: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二)一般治理类项目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太湖办等部门组织验收或预验收。 具体验收管理按照《江苏省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苏发改区域发[2012]476号)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和管理违规失责的责任追究,按《江苏省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央治太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由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发改委、太湖办及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能参与管理,做好审核、审批和监管工作。具体操作参照此《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宜政办发[2010]31号)同时废止。 附:1、宜兴市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项 目申报和实施管理流程(略) 2、宜兴市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现场核查意见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