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02期
市政府关于深化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
来源:港澳台宝典大全网站       时间:2013-02-28 12:02:00   [        ]     
文号 宜政发[2013]22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3-10-14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深化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已经2013年2月3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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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关于深化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商品交易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基础设施显著改善,新型业态不断涌现,管理水平迅速提高,已成为流通产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建设区域性商贸中心城市的目标,形成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商品交易市场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和《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就深化全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现代流通业打造区域性商贸中心城市为根本出发点,通过深化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商品交易行为、行政监管行为,努力构建规划布局合理、管理网络完善、安全设施齐全、内外环境优美、交易行为规范的商品交易市场体系。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具有固定场地、设施,由多个经营户进行现货交易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市场。

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的市场经营管理企业。

场内经营户,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品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市范围内市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开办、经营、变更、管理,以及对市场的行政监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市场规划和建设管理

1、加强市场布局管理。由市商务局牵头,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活跃流通的原则,结合本市城乡发展规划等,组织发改、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编制本市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业态的市场发展规划和布局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市场,将非市场改为市场或者改变市场用途、业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市场规划。

2、加强市场设立管理。设立市场,应当经市商务局牵头组织论证,论证内容包括市场选址、规模、业态、租售比例、自持物业区域功能,对周边地区环境、安全、交通、社会稳定及现有商业的影响,以及对设立市场经营管理机构、缴纳房屋维修资金、开展物业管理等作出规定,并出具书面论证决定。大型市场和重要市场的设立,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市场设立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应当在地块出让前进行论证;不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应当在办理立项手续前进行论证。设立市场应当经发改部门立项,并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未经工商部门核准取得市场设施租赁与管理服务经营范围的,不得以市场形态开展商业宣传或者招商招租。

3、加强市场业态管理。新办市场应当按照适度竞争、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市场规划和论证决定,确定市场业态;市场开办者在出售或出租商铺时,应根据论证决定在出售或出租协议中约定商铺的业态。全市尚未明确业态的市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论证,并以论证决定的方式予以明确。

工商部门根据论证决定确定的业态布局指导场内经营户规范申报经营范围,必要时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4、加强商铺销售管理。市场用于销售的面积应当符合土地、房屋的发证要求,且不得超过论证决定中确定的租售比例。其中:分期开发的市场,论证决定应明确每期销售比例;含酒店、商场、写字楼等多种功能业态的市场,论证决定应明确专业市场区的销售比例。需要调整销售比例的,开办者应向市商务局申请重新论证,并按论证决定调整。

5、加强市场建设管理。市场建设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无锡市市场设施配置基本标准等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现有市场未达到设施配置基本标准的,由所在地政府督促其升级改造。

(二)加强市场经营管理

1、加强市场开办管理。市场竣工后,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开业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论证决定和市场设施配置基本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取得相关证书、文件后方可开业。重点市场开业后,工商、公安等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派驻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市场开办者不得擅自终止市场的经营活动或者改变用途。市场发生迁移、转让、转租、关闭或者其他重大变更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与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并应当提前30日通知场内经营户,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同时向社会公告。

2、加强市场物业管理。市场开办者及其他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住房保障局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市场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及时对市场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确保设施和设备完好。市场开办者必须设立或引进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市场内市容环境的日常管理和其他物业管理工作。

3、加强市场秩序管理。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商铺购房户、承租户签订出售、出租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监督、教育、培训场内经营户遵守法律、法规和场内各项管理制度,维护场内秩序。由工商牵头住房、物价等部门制定市场商位出售、出租合同示范文本,供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户使用。

4、加强场内户外广告管理。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宜兴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市场户外广告规划设置方案应报市城市管理局,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局进行审批,并严格按照批准方案组织实施。

5、加强市场安全管理。市场开办者应按照市场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应制定市场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时排除、化解场内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对经营管理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不稳定因素的市场,属地政府应成立应急工作班子,及时化解隐患和矛盾。

(三)加强场内经营户管理

1、场内经营户应当与市场开办者签订相关合同,服从管理,遵守场内各项制度,在约定区域亮照经营。未经市场开办者同意,场内经营承租户不得擅自出借、转租铺位。市场内商铺转让的,转让双方应当签订合同,受让方应承继原合同的相关约定。

2、场内经营户在交易中应遵守商业道德,经营商品应有正规进货渠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规定,不得销售“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严禁短斤缺两、以次充好、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等违法违规行为。

3、消费者在市场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场内经营户要求赔偿,场内经营户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赔偿。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服务业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市商务、工商、规划、发改、住房、交通运输、公用事业、环保、财政、农林、监察、国土、安监、卫生、药监、公安、城管、建设、国税、地税、物价、质监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全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统筹协调,组织市场管理工作的重大活动,研究市场发展的政策意见,牵头市场的考核和政策兑现等。各镇、园区、街道也要相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市场管理工作小组,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一)部门职责

市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执法,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在监管过程中,各部门要形成合力,通过综合执法,对市场做到全过程监管。对全市的市场建设和管理状况,由市商务、工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评估。

1、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制订各类市场布局规划;牵头组织市场新建、扩建、改建的论证工作;审核市场选址、内部业态布局、市场开办、变更、迁址、关闭等;牵头协调各职能部门进行商务综合执法,开展市场秩序整顿等。

2、宜兴工商局:负责对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户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监管;指导、督促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户开展信用建设;对经营主体、商品质量、交易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受理举报、申诉,维护消费者、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

3、市公安局:依法加强市场治安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对新建、扩建的市场应在建设前进行交通影响分析评价;依法查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扰乱市场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对市场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室内装修及使用性质变更的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和验收;对市场火灾隐患的整改提供技术服务。

4、市国土局:依法加强对市场建设用地的管理,不为未通过设立论证的市场办理供地手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论证决定,为出让土地中符合条件的商铺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

5、市住房保障局:负责收缴各商品市场的维修资金并确保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对未建立物业管理机构或物业管理机构职能不健全、规模不配套的市场督促整改。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论证决定,为符合条件的商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6、市城市管理局:对市场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市场违章搭建、市场周边地区占道经营、乱摆乱卖等违法行为。对不符合规划、安全等要求的户外广告督促整改。

7、市卫生局:加强对市场及周边区域餐饮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

8、市药监局:负责市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9、市质监局:负责对市场内实施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和定量包装商品等实施计量监督。

10、市农林局:负责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11、市安监局:负责市场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督促市场开办者设立市场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配套措施。

12、市物价局:负责市场价格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13、市环保局:依法查处因市场运营所发生的各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市发改、财政、交通运输、国税、地税和公用事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市场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属地职责

各镇、园区、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是成立符合辖区内市场监管要求的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和办公场所;二是负责辖区内商品交易市场的日常监管,协调处理各类矛盾。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市场,要及时与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整改措施。

五、责任追究

(一)市场开办者作为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市场的秩序、安全、稳定等负总责。对因市场开办者管理不到位而导致安全事故或群体事件的,由市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警告、罚款,直至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市各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应当严格依法履职,对履职不到位,造成市场重大责任事故的,由市监察局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属地政府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港澳台宝典大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宜政发[2010]1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