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2]160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3-03-29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2年7月13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全市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随着我市近几年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公共维权意识的增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一是政府职能的改革与调整,管理理念的更新,管理方式的转变,对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二是据资料显示,目前我市商品房每年在建面积达450万平方米左右,竣工交付100万平方米以上,建设速度不断加快,建设规模不断增大;三是随着人民生活质量的进一步提高,新建房屋及其配套建设的标准更为多元和细化,同时随着群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市民在关注房屋质量的同时也越来越注重配套设施建设,相关投诉较多;四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产业结构的逐步调整,一些新的开发类型项目进驻我市房地产开发领域,商品房交付管理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如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条件及非住宅商品房的交付使用等,导致管理难度不断加大,需要以立法形式予以规范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办法》的颁布施行,明确了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条件,规范了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各方的行为,对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严格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和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动我市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对照、完善程序,强化对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办法》得到全面正确地执行。 二、突出重点,强化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1、明确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发改、国土、规划、住房保障、公用事业、环保、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2、明确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商品房,在交付时必须满足《办法》中规定的相应条件,除商品房建筑主体外,商品房的供水、供电、燃气、供热、排水、道路、照明、通信、有线电视、绿化、消防、安全防范等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按期完成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验收单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证明文件或者投入使用意见,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商品房进入市场,损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3、保障商品房质量。为保障商品房质量,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使用条件中,应当就商品房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进行约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明示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证明,并提供商品房质量的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4、明确商品房交付程序。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建设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出具交付使用验收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及时整改。 5、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联动,强化管理,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商品房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不得交付使用。住房保障、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房产初始登记、土地分割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商品房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证明。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其配套设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维护管理;共用部位、公用设备、公用设施按照规定由各企业物业服务单位承接查验。 三、加强领导,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1、扎实开展《办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对照各自职责,充分认识《办法》对加强政府管理房地产业的影响,做到原则熟悉,法条熟知、程序熟练。同时对开发企业进行培训,并通过宣传,让社会公众了解《办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监督《办法》的实施,运用《办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严格遵守实施程序。《办法》是对现行商品房交付制度的全面调整和规范,各级相关部门要强化程序意识,细化工作流程。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结合宜兴实际,落实工作责任,把《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既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强化对实施行政行为的监督,全面提高规范化水平。建立商品房交付使用的透明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主管部门的监管义务。商品房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反《办法》行为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信息作为企业资质管理的重要依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商品房交付使用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港澳台宝典大全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的、用于房地产经营的房屋。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区商品房交付使用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发改、国土、规划、市政园林、住保房管、环保、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发建设商品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国土部门应当就需要配套建设的内容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土地出让文书中载明。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规定开发建设、交付商品房,并同步交付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分期建设的商品房,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分期交付。 第七条 商品房的供水、供电、燃气、供热、排水、道路、照明、通信、有线电视、绿化、消防、安全防范等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按期完成建设。 配套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验收单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证明文件或者投入使用意见。 第八条 商品住宅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 其他商品房应当按照规定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九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并分户装表供水; (二)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分户装表供电; (三)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并通气到户; (四)雨水、污水排放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五)道路符合建设要求和通行条件; (六)路灯安装完毕,符合城市照明专业设计要求; (七)通信、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 (八)绿化工程按照经审查通过的绿化设计方案建设完毕; (九)消防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并达到消防技术标准; (十)安全防范工程符合设计标准和专业技术要求; (十一)电梯安全检验合格,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十二)环境保护符合标准要求; (十三)前期物业服务单位确定,符合前期物业管理要求。 商品房分期交付使用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之间应当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内部道路。 第十条 商品住宅交付使用,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公建配套立项、规划设计条件等要求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在本期项目内的,应当提交过渡使用方案,满足基本使用条件; (二)住宅信报箱按照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 (三)与外围有效隔离,内部场清地平,并与外围道路相连通。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商品房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文件; (三)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四)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投入使用意见; (五)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归档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 符合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商品房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使用条件中,应当就商品房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进行约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明示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证明。 第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商品房的质量保修期,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商品房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不得交付使用。住保房管、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房产初始登记或者土地分割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证明。 第十七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其配套基础设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维护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共用设施按照规定由前期物业服务单位承接查验。 第十八条 商品房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房屋设施用途移交使用管理权。 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用房,应当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单位移交;其他配套用房和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 接收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在交接过程中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费用。相关收费立项和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中的信用信息作为企业资质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报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暂扣、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交付商品房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的交付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无锡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