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3]102号 |
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3-10-14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一)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
各镇(园区、街道)应切实履行燃气安全属地管理职责,负责属地的燃气使用安全及属地燃气企业生产安全,对属地存在的燃气安全隐患和涉及燃气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严格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同时,要结合实际,制定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二)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市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燃气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具体明确如下:市发改委负责燃气设施建设投资管理阶段的安全审核;市质监局负责燃气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计量监管和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全市燃气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燃气供应安全及服务质量的监管,组织实施燃气经营行政许可;市工商局负责燃气流通环节的商品质量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市安监局负责燃气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市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负责燃气生产、供应、使用等场所的公共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燃气道路、水路的运输管理;市行政执法局要严格按照市容管理规定,坚决制止影响燃气安全的违章搭建行为。
(三)落实燃气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依法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燃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落实教育培训、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措施,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应急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燃气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以安全为核心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建设经营市场
(一)依法按标准规划建设燃气工程
市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宜兴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抓紧修订完善燃气专项规划,科学有序推进燃气设施建设。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小城镇建设等要按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建设用地,对规划确定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应实施规划控制,不得改作他用。要大力发展城镇管道天然气,严格控制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合理设置天然气加气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规范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燃气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及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定,严格落实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制度,确保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二)切实做好瓶装燃气经营市场监管工作
1、成立燃气联合执法队伍,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规范瓶装燃气市场,规范燃气经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格局。市燃气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实际,定期或不定期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建燃气联合执法队伍,集中力量开展对瓶装液化气流动经营、跨区域经营、无证经营和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综合整治。各镇(园区、街道)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抽调专人积极参与,更好的实现部门联动。要成立以各镇(园区、街道)、市公用事业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全市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开展联合安全生产检查及专项整治工作,研究燃气行业显见性问题。各镇(园区、街道)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做好辖区内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监管和安全管理工作;市公用事业局依法查处无证经营和向无证经营单位转供燃气的行为;市工商局依法查处燃气经营活动中掺杂使假及无照经营燃气的行为;市质监局依法查处充装过期钢瓶、无电子标签钢瓶和其他不合格钢瓶及在燃气中掺杂使假的行为;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从事燃气运输的行为及危险品运输车辆违章停放、装卸的行为;市公安机关和消防大队依法查处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和违规大量储存燃气、倾倒残液、偷盗燃气、倒卖报废钢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和消防安全的行为;市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影响市容环境的燃气经营行为。
2、强化钢瓶规范管理。各相关部门要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的作业过程管理,充装前要对气瓶进行逐一检查,严禁充装非法制造、报废、改装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杜绝不安全气瓶从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流入社会的可能。严格气瓶标识制度。对充装后的液化石油气气瓶进行角阀塑封,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明确标明充装单位和投诉举报电话,并将使用的塑封件样本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严格落实“一瓶 一码”制度。严格按照“一瓶一码”气瓶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气瓶信息档案。严格气瓶标识制度。及时处置问题气瓶。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在充装作业过程中,发现用于流通的气瓶是报废、即将到使用期限或者充装后复检合格但可能出现事故隐患的的液化石油气气瓶,应立即按照规定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气瓶检验机构处置。各相关部门及瓶装燃气企业要加强监管,确保宜兴瓶装燃气市场健康有序、安全可控的发展。
3、优化瓶装燃气服务。市燃气主管部门要监管好瓶装燃气企业加强企业终端建设,要结合各乡镇地域、人口、经济发展情况,以更好的满足用户需求,方面用户置换为原则,群众满意为目标,科学、合理、规范的设置瓶装燃气供应点。瓶装燃气企业应服从本地燃气管理部门的管理,并定期安排送气服务人员参加由燃气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送气服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加强对所属送气服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对送气服务人员在送气服务过程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服务质量及安全事故等承担相应的责任。送气人员送气服务时必须随身佩戴岗位从业证(牌)、送气配送单,不得擅自撕启气瓶标识;不得私自在家中、租用房屋等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装液化石油气的气瓶;未能及时送出的气瓶应及时送回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存放;不得进行气瓶间相互倒灌、掺杂使假和随意倾倒瓶装液化石油气残液等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漏气、非法制造、报废、改装、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的,应及时送回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处理,不得擅自处理。各瓶装燃气企业要建立用户信息档案,做好换瓶记录,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同时,要自觉接受用户对供气的质量、重量、价格和经营服务等方面监督,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反馈。
三、不断强化城镇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保护工作
(一)强化燃气设施运行管理。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定期组织对燃气设施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价,加强对仪器仪表的状态标识管理,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督促管道燃气企业加强燃气设施巡查,2013年年底前,完成燃气管道地面标识标志工作,2015年年底前,建成完善的燃气管线地理信息系统。质监局应加强对天然气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储罐及管路阀门的安全监察。各镇(园区、街道)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监督检查,对安全运行构成严重威胁的重大隐患及时报告政府。
(二)强化燃气设施安全保护。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市政、建筑、拆迁等施工作业行为的管理,落实地下燃气管线、地上标志设施保护措施,防止管道及相关设施被外力损坏,保障管道设施安全运行。施工单位盲目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燃气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强化用户设施安全隐患整治。
要加强燃气用户设施的安全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定期开展用户设施安全检查,用户必须积极配合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对查出的隐患,指导督促用户及时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如私接燃气管道、私接燃气具、烟道式热水器、超期燃气具及相关燃气设施和燃气具有泄漏现象等),燃气企业可根据供气合同及相关燃气法律法规的约定,采取临时停止供气等强制措施。督促餐饮等非居民用户落实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操作维护人员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到规范操作、安全使用。
(四)坚决清除燃气设施安全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
市行政执法局要加大对燃气设施安全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的清除力度,对存在的违法建(构)筑物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严重的地区,各镇(园区、街道)要牵头进行专题研究,制定详细的整治方案,落实整治经费,实行专项整治。2014年年底前,全部清除现有占压燃气管线的违法建(构)筑物,确保管线运行安全。管道燃气企业要加大设施巡查频次,及时发现、制止可能出现的违法建(构)筑物,确保不再出现新的违建。
四、着力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基础能力建设
(一)各镇(园区,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基层管理作用。
各镇(园区、街道)要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并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对各自辖区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经营户加强日常监管,发现有无证无照经营、违法存储等情况的,要摸清气源来源,及时做好劝诫工作;对占压、损毁燃气设施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继续经营和压占损坏的,要设法加以取缔,并及时通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依法处罚。
(二)建立健全燃气联合执法队伍
由市燃气主管部门牵头,各镇(园区、街道)以及市安监、工商、质监、公安、消防、城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指定专人,建立覆盖全市的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网络。各镇(园区、街道)要指定一名负责燃气安全的领导,并配备一名联络员,负责辖区内燃气执法的牵头协调工作。市安监、工商、质监、公安、消防、城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并配备足够的燃气监管和执法人员,成立燃气联合执法队伍,对影响燃气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执法,重点开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的清理整顿,加大对违法设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站点的清理整治力度,加大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储罐站充装行为的监管和对违法充装、倒灌、储存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三)认真抓好燃气安全宣传教育。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格局,燃气管理部门应加强安全用气宣传与培训的组织管理;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充分发挥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作用,安排专门时段、版面刊播燃气安全使用公益广告,传播燃气安全使用基础知识,提高群众燃气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技能;教育部门要编印燃气安全宣传教育读本,将燃气安全常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要利用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燃气使用常识的宣传,做到燃气安全家喻户晓。燃气企业应加大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用户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切实增加社会各界保护燃气设施和安全使用燃气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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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