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3]96号 |
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3-10-14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36号),加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规范、协调的服务业统计工作体系,不断提高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服务业统计在宜兴科学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进程中的监测作用。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满足宏观经济管理和国民经济核算需要,促进我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意义十分重大。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目标是:用2到3年的时间,建立健全全面反映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发展状况,满足科学决策、部门管理和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科学、统一、全面、协调并符合宜兴实际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和统计指标监测体系;建立统一完整覆盖服务业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基本信息,及时更新的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计组成,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协调有力、措施到位的服务业统计组织体系。
二、理清工作职责
服务业统计调查主要由部门服务业统计、重点企业全面统计、小微企业(规模以下)抽样调查以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业等制度构成,是一个互为补充、覆盖全部服务业生产经营活动统计的调查体系。
(一)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是本地区统计协调和管理机构,要切实承担起本地区服务业统计综合管理职责,制定和完善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和部门分工方案,为各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提供统计调查指标、方法、标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综合汇总、评估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负责统计资料的公布。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等服务业统计调查。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等10个行业门类的重点服务业企业调查和小微企业(规模以下)调查,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相关调查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按照国民经济核算的基本要求,利用相关管理部门的行政记录资料、部门统计数据、重点调查数据及小微企业调查数据,制定科学合理的服务业核算方案,统一核算服务业增加值并下管一级。
(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主管行业分工的特点,科学设计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调查,重点反映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业务量指标和财务指标。要按照省统一要求开展金融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主管行业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统计调查数据及时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取得的统计资料既要能准确反映全行业情况,又要能整理和提供分地区数据。在重点服务业企业调查组织实施过程中,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帮助核查重点行业企业名录,督促相关调查对象按时上报统计数据,并参与行业汇总数据的评估与核实工作,全力配合做好重点服务业企业调查工作。
(三)各镇(园区、街道)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服务业统计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改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所需要的工作环境,加大人、财、物的投入,保障服务业统计工作经费,科学制定工作规划,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组织服务业企业做好统计调查上报工作,尤其是重点抓好服务经济为主的主城区、服务业集聚区、重点服务业企业、小微服务业企业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确保各项服务业统计制度和工作部署得到全面落实。
三、夯实工作基础
当前,我市服务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市镇两级政府统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小企业划分等相关统计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省及市级相关服务业统计制度,进一步夯实服务业统计工作基础。
(一)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确定责任科室,做到每个行业都有责任人员,涉及部门多个内部科室的,要确定牵头科室,确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各镇(园区、街道)要配备与服务业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
(二)加强服务业名录库维护。服务业名录库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基础。各级综合统计部门要按照“先进库,后报数”的统计工作要求,加强对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维护与更新,建立定期跟踪更新制度,及时更新统计对象资料,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调查工作所需的相关基本单位名录服务。市编办、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将掌握的基本单位资料变化情况向同级统计部门定期反馈。
(三)加强重点企业管理。要按照“制度全覆盖、范围全社会、工作全方位、规范全过程”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服务业单位的组织管理。引导服务业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当地统计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和相关资料。服务业重点企业的列统情况作为政府扶持企业发展和相关奖励的重要依据,统计数据的质量情况作为企业诚信信息征信系统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业务培训。要加强服务业统计制度方法的业务培训,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机制。通过培训,使基层统计机构、服务业单位的统计人员掌握服务业统计的标准分类和统计调查方法,熟悉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的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掌握现场调查技巧和数据处理程序等业务技能。
(五)保障数据质量。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应履行法定义务,建立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按照要求通过网络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基层统计机构要督促调查对象做好上报工作,确保调查对象不重不漏。要加大对调查数据的审核力度,确保源头数据准确可靠。对于采用非全面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要结合相关资料加强数据分析,保证总体数据真实可信。
四、构建工作机制
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是目前面临的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战略任务,构建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为全面了解和随时掌握区域内服务业的发展规模、水平、行业结构、地区分布以及动态变化情况,为各级党委政府制定和规划,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提供依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完善部门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统计局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服务业统计工作开展情况,分析服务业分行业统计数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服务业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二)建立数据质量评估机制。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体系,由市统计局定期审核评估服务业统计总体情况数据,充分运用管理部门的行政记录和统计资料,分析研判统计调查数据的协调性和匹配性,确保准确反映服务业各行业发展的总量、趋势、结构情况。
(三)探索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调查执行情况检查制度,探索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和不定期的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数据的质量检查,加强对服务业统计数据的管理,严格保守和维护被调查对象的单项统计调查资料秘密、商业秘密和合法权益。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干扰和阻碍服务业统计工作、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建立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部门和镇(园区、街道)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加大对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考核力度,对各镇(园区、街道)、各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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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