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3]187号 |
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3-12-31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现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和《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宜政发[2013]234号)等相关规定,建立宜兴市农民人数与农用地数据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农民人数与农用地数据库的必要性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建立农民人数与农用地数据库,实行动态统计制度,是准确测算需安置被征地农民人数的前提和基础,是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重要环节。
二、建立农民人数与农用地数据库的基本原则
建立农民人数与农用地数据库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和动态统计的原则实施管理,确保进入数据库中农民人数和农用地数量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延续性,确保每次征收土地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测算准确无误,避免引发征地补偿矛盾和纠纷,有效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三、建立农民人数与农用地数据库的内容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按照《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七条规定,建立以2012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农民人数与农用地动态统计制度。数据库内容包括基准日当天全市各镇(园区、街道)镇集体和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人数和农用地数量,以及实施动态管理后每次征收农用地面积、征收土地安置人数情况。本通知中的农民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用地面积包括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坑塘水面、沟渠和农村道路等用地总面积。河流、湖泊、水库水面不属于农用地范围。
四、建立农民人数与农用地数据库的方式
农民人数和农用地数据由对应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原先我市已建立的人口耕地动态数据库数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面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农林部门统计面积等结合各村实际情况重新核对确认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镇(园区、街道)政府汇总审核,由市国土部门会同公安、农林、民政、农办等部门对农民人数、农用地数量和集体经济组织情况分别进行审定后上报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国土部门建立农民人数与农用地数据库,按年实行动态统计管理。
原则上本次建库数据延续以原先的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统计上报,如需调整,需充分征得原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经民政、农办等部门审核并报市批准后才允许调整。经依法批准征地后,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人数和被征地的面积,由所涉镇村如实上报,经国土、公安、人社部门审核后,国土部门从数据库中相应核减。
五、建立农民人数与农用地数据库的工作要求
建立农民人数与农用地数据库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全市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和各镇(园区、街道),市各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各自职责完成相关数据的申报、确认和审核工作。确保在2014年2月20日前各集体经济组织和镇(园区、街道)完成基础数据的核对,2014年2月21日至3月10日由各相关部门完成审核后移交国土部门,由国土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建库,整个工作2014年3月30日前完成。各镇(园区、街道)必须认真组织真实填报各类数据,严禁弄虚作假。国土、公安、农林、民政、农办等部门必须对集体经济组织和镇(园区、街道)上报的数据严格审核,指派专人跟踪管理。如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宜兴市农民人数和农用地面积申报审核表》(略)
港澳台宝典大全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