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13]236号 |
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3-12-31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一、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职业病是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疾病,职业病防治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宜兴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加快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和考核评估体系,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法律规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二、明确防治目标,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长效管理机制
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建立更有效的职业病防治监管体制和工作网络,加强职业病防治队伍建设,建立劳动者职业病保障和医疗救助制度,有效预防、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轻职业病危害,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健康安全,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全市各镇(园区、街道)及各部门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原则,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安委会统筹协调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定期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部署、组织开展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并建立起部门之间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联动协作机制。
(二)加强源头治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严格实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或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确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将预评估报告报安监部门审核或备案。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监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职业病危害较重或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安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用人单位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应当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安监部门申办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审批手续。
(三)建立健全职工劳动保障和监察制度。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要加强劳动保护监察,督促企业与职工规范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严禁在职业危害严重的岗位使用未成年工和处于孕、产、哺乳期的女职工,严禁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并在劳动保障工作年检时严格审核企业是否已在劳动合同中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要切实加强职业病患者的救治工作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患者,必须及时送具有相关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治疗单位进行诊断、治疗,有关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并按规定上报安监和卫生行政等部门。各职业病诊疗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简化手续,方便患者,使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四)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快速报告和职业卫生工作信息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事故单位及首诊医疗机构必须将事故信息在法定期限内报告当地安监和卫生行政部门,确诊为职业病的要同时报劳动保障部门。市安监、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外,须向相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并协调事故救援、事故调查等有关事项。卫生、安监、劳动保障和工会等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共享职业病事故、事故隐患举报、职业病工伤保险、职业卫生评价及检测和监督检查等信息。要建立企业、监管部门和职业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信息专报系统,构建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岗位及其健康监护情况动态监控体系,全面提高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质量和效率。
(五)建立完善全市职业病危害企业数据库和职业病防治信息网络平台。各镇(园区、街道)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的摸底调查工作,并将调查信息及时报市安委会,建立并不断充实以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为重点的数据库,保证数据库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准确掌握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为建立职业病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奠定基础。要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现场评价,加快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平台,及时掌握我市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人群和地区分布动态、特征和流行规律,以预测我市职业病发生的可能和趋势。
(六)大力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探索职业病治本之策。各镇(园区、街道)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生态文化旅游业,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粗放型产业,要严格把关限制审批。要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产业创新,加快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升级,鼓励企业引进先进装备和技术,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艺流程、技术和设备。要加强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产业的监管,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关、停、并、转等措施,逐步淘汰,并以产业结构调整为契机,作好新项目的职业卫生评价,彻底改善劳动条件。
三、切实履行职责,形成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强大合力
各级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密切协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不断提高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
(一)市安监局:
1、负责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措施;
2、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及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审核管理工作;
4、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核管理工作;
5、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监护等信息,负责组织职业病诊断相关调查,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二)市卫生局:
1、负责职业病诊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2、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3、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资质管理的初审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诊断和救治;
4、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劳动用工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2、配合安监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职业病诊断、劳动者职业史的认定工作,对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在岗时间有争议的,积极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依法作出仲裁裁决;
3、落实职工工伤保险,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参保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四)市总工会:
1、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
2、依法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调查处理;
3、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职业病防治“三同时”等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市环保局:
1、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认真履行放射安全许可职能,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用过程的审批和监管;
2、配合调查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引起的职业卫生事故,组织相关职业病现场环境监测。
(六)市民政局:
负责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七)市公安局:
及时掌控信息,协助各地和相关部门做好维稳处置工作。
发改、经信、商务、建设、工商等部门及属地政府根据各自职能,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应严格把关,凡是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而未进行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监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要告知其办理相关手续。
四、落实防治措施,强化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要依法承担起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责任,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积极创建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充分运用职业病防治信息网络平台,科学管理职业病防治工作,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一)强化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明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加大职业病防治工作投入,积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承担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用人单位要强化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制定、完善和实施以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体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制度,并予以公示。要积极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用人单位尤其是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要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要加强对劳动者特别是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提高职工防范职业病的意识和能力。要加强对高毒物品、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有害作业的管理,其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及卫生防护设施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依法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要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正确使用,同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制度和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要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要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四)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要加强对本单位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控,对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要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用人单位要制定并认真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必须立即按规定报当地安监和卫生部门,并履行对职业病患者的自救职责。凡是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未能及时组织救治和上报以致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五、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
要将《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计划,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规的宣传,并通过送法进企业、开展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创建活动、职业健康促进行动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掌握职业病防治有关知识,做遵守法律法规的模范,坚决杜绝以发展当地经济、保护企业生产为借口,阻碍监督执法部门对用人单位依法监管的行为。要重点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劳动者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法制观念和职业病防治意识,明确企业应承担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落实各项防治措施,使劳动者全面了解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权益保护等知识,进一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工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对忽视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揭露和曝光,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同时要加强正面报道,树立榜样典型,努力提高全社会的职业病防治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氛围。
六、加大监管力度,扎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坚持科学执法、文明执法、和谐执法。要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和业务素质,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模式,提升监督能力和水平。要切实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努力实现职业健康检查全覆盖。要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积极主动帮助、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协助用人单位加强《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教育,强化人员培训,增强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能力,自觉落实防治措施。
要以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为重点监控单位,以接触粉尘、化学危险品及高强度噪音的职工为重点监护对象,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行动、隐患举报检查、事故查处等多种方法对有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保持严控态势,强化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的监控,依法查处重大职业病事故。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查处。对职业病危害严重、不具备基本防护条件的单位,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对遭受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要积极组织救治,并责令企业落实职业病患者依法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要建立健全责任网络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领导不力、疏于管理、放任自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导致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以及瞒报、迟报、不报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因抢救不力而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宜政发[2009]107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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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