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规发[2013]13号 |
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3-12-31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市民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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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3日
宜兴市市民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民卡管理,规范市民卡使用,方便市民办理个人社会事务,提升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效能,提高社会信息化应用水平,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民卡是由港澳台宝典大全发放的,用于办理市民个人社会事务和享受公共服务的多用途智能卡。
第三条 市民卡分为社会保障卡和陶都通卡。
社会保障卡具有社会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及相关金融功能,其发放对象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所有人员,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部分金融服务领域。
陶都通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具有政务应用、公用事业应用和商业应用等功能,主要应用于公用事业缴费、公共交通、公园景点、公共自行车租赁和商户消费等领域,其发放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员以及可在本市办理个人社会事务和享受公共服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施行后,原则上不再发行市民卡外的其他智能卡,已经发行的,其功能逐步优化整合到市民卡。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卡信息系统的建设,市民卡相关基础信息的采集、存储、应用和市民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相关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经信委)负责市民卡工作的综合协调、功能规划和管理监督。宜兴市市民卡管理服务中心和宜兴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市民卡的设计、管理和应用业务的综合协调等工作;市民卡有限公司负责市民卡工程建设、运营维护和服务网点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各镇(园区、街道)及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做好市民卡相关业务系统的建设,市民卡信息采集、宣传、发放以及服务网点建设等推广应用工作,并根据市民卡系统建设和营运的需要,及时、准确、完整、无偿向市民卡有限公司提供相关信息,积极推动市民卡应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市民卡应用单位不得拒绝市民卡系统在本单位的应用。
第八条 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民卡有限公司和市民卡应用相关部门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技术手段和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市民卡相关信息的安全应用,并在市民卡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应用等环节保护持卡人的隐私,加强风险控制。
第九条 市民卡的技术应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有关单位需要应用陶都通卡实现本系统或者本行业某项服务功能的,应当向市经信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市市民卡管理服务中心组织落实。
市市民卡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陶都通卡的服务功能,持卡人可以根据需求按相关程序申请开通相应服务功能。
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和管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市民卡中凡涉及金融业务的使用,遵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市民卡合作银行,应当保障市民卡银行卡功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记名陶都通卡只限本人使用,不记名陶都通卡可在法律和市民卡相关允许范围内,由原持卡人授权他人使用。持卡人需妥善保管市民卡及相关使用密码,因遗失、出让或者转借市民卡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 申领记名陶都通卡的,应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的市民卡服务网点办理申领手续;不记名陶都通卡可直接在服务网点申购。
第十四条 市民卡使用有效期为10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在使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持卡人应当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卡和记名陶都通卡使用后出现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持卡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或其服务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持卡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其他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发卡机构或其服务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第十六条 社会保障卡、记名陶都通卡遗失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或其服务网点办理挂失手续。
持卡人因故不能到发卡机构或其服务网点办理挂失手续的,可以通过电话方式申请预挂失,并在7日内到发卡机构或其服务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因持卡人未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而造成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涉及银行卡资金账户的相关事宜,遵照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处理。
市民卡电子钱包不记名、不挂失,不记名陶都通卡不挂失。
第十七条 记名陶都通卡的持卡人因死亡、户籍变动或工作调动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持卡人或其近亲属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到市民卡服务网点申请注销;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死亡的应当由其近亲属持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到发卡机构或其服务网点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市民卡申领、换领、挂失、解除挂失、密码重置、补领、注销、充值、标准等的具体办理规定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市经信委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市民卡管理服务中心、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中心和市民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出让、转让市民卡或冒领、冒用、盗用他人市民卡牟取非法利益,以及恶意破坏市民卡应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经信委可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