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14]50号 |
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4-03-31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各镇(园区、街道)国有(集体)资产(以下统称镇级资产)管理,充分发挥镇级资产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建立健全镇级资产的监管制度,确保镇级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上级部门对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的总体要求,强化镇级资产科学管理意识,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着力提高管理水平,不断促进镇级资产优化配置,努力实现镇级资产保值增值,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物质保障。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理顺关系,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管理体制和管理科学、运营规范的镇级资产运行机制;科学分类镇级资产,实行资产分级分类管理;推进镇级资产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严格镇级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加强资产监督管理,确保镇级资产保值增值;建立资产使用评价体系,提高镇级资产的使用效益。
三、具体意见
(一)明确资产范围,健全管理机构。
本意见中的镇级资产是指由我市各镇(园区、街道)所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以及非农社区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集体)所有的资产。
本意见适用于镇级资产的所有管理活动。
各镇(园区、街道)应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所有者职能;镇(园区、街道)财政部门是镇级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镇级资产的综合管理工作;镇(园区、街道)所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以及非农社区对其所占有、使用的镇级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各镇(园区、街道)财政部门及镇(园区、街道)所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以及非农社区应当明确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镇级资产管理工作。
(二)严格资产配置管理,优化资产结构。
各镇(园区、街道)要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通过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严格资产配置程序,促进资产的公平配置和有效使用,实现预算管理精细化、科学化。配置标准可以参照《宜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试行)》(宜政办发[2013]39号)执行。未经镇(园区、街道)财政部门批准,镇级资产购置项目不得列入财政部门预算。
镇级资产配置应与履行职能、完成任务的需要相适应,应遵循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实行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严禁超标准配置和重复配置。
镇级资产配置属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三)加强存量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各镇(园区、街道)要定期开展镇级资产核实和清查工作,切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要加大对存量资产调控力度,对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或者闲置不用的镇级资产建立调剂机制,盘活存量,及时处置,优化资源配置。
要规范镇级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各镇(园区、街道)镇级资产出租、出借参照《宜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宜政发[2013]49号)执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投标。出租、出借镇级资产必须报镇(园区、街道)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签订的协议、合同须报镇(园区、街道)财政部门备案。
(四)规范资产处置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镇级资产处置是指镇级资产所属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镇级资产处置应按照产权清晰、公开透明、严格审批的原则。权属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镇级资产,不得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先报批后处置,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镇级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履行报批或审批职责,具体可参照《宜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宜政发[2013]48号)执行。涉及到国有产权转让参照《宜兴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宜政规发[2013]2号)执行。对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报镇级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镇级资产处置后,处置单位或部门应当于资产处置结束后的次月内将处置结果报镇(园区、街道)财政部门备案。
(五)加强资产收益管理,强化收支两条线制度。
镇级资产收益管理包括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和资产处置收入管理。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出租、出借或提供担保等取得的收入;资产处置收入包括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以及报损报废残值变价收入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一律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有偿使用收入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上交财政专户。
各镇(园区、街道)要建立镇级资产处置统计报告制度和稽查制度,防止镇级资产在处置过程中流失。
(六)加强产权登记,明晰产权关系。
各镇(园区、街道)要加强对镇级资产的产权登记管理工作,依法确认镇级资产的所有权和各部门、单位对镇级资产的占有、使用权。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要加强对房屋和土地的管理工作,所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均由各镇(街道、园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七)建立资产动态管理系统,实行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各镇(园区、街道)要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镇级资产从购置、使用到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提高资产管理能力和水平;要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断提高镇级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市财政局、国资办要建立和完善对镇级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办法和制度,对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将此列入各镇(园区、街道)年终基层财政工作考核范围。
(八)健全资产监管体系,明确资产管理法律责任。
各镇(园区、街道)要建立健全镇级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市财政、监察、审计、国资部门要加强对镇级资产管理工作的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对因管理不善、失职、渎职造成镇级资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各镇(园区、街道)要切实重视镇级资产管理工作,及时成立由镇(园区、街道)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镇级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充分发挥镇级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作用,扎实推进镇级资产管理工作。
(二)各镇(园区、街道)要以 201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镇级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清查工作到2014年6月30日全面结束。范围涉及所有在用、库存、出借、出租、承包、租赁、股份经营、合资联营资产,以及账内、账外、调出的国有(集体)资产,对土地、房屋建筑物等资产存量、权证的办理情况进行清查登记,特别是镇属企业改制时有关土地资产权属的清理核实;对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转作经营用途的固定资产,提供租赁合同、投资协议等原始资料,并对相关的经营收益及其收缴资金使用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三)各镇(园区、街道)要根据本意见及有关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的规定,参照我市国有资产管理系列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镇级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并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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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