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03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
来源:港澳台宝典大全网站       时间:2014-04-30 15:33:00   [        ]     
文号 宜政办发[2014]41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4-04-30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当前,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森林资源管理正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监管执法力度,推动全市林业生态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宜兴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控制用地规模,坚守林地红线。要积极引导建设项目节约、集约使用林地,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能占用宜林荒山荒地的不占用林地,能占用劣质林地的不占用优质林地,能占用一般林地的不占用生态公益林地,切实保护好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要严守生态红线,禁止使用坡度在25?以上和海拔100米以上以及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内的林地搞开发建设项目。

要严厉打击毁林开垦行为,对将林地非法开垦为耕地的,要依法清理收回,退耕恢复植被。要坚决杜绝以土地整理、低丘缓坡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耕地占补平衡为名非法占用林地和损毁林地。对因此而非法占用或损毁林地的要严肃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严格监管森林经营利用。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凭证采伐制度,认真落实森林经营规程规范,规范竹木采伐行为。要按要求开展伐区调查设计,科学编制采伐作业设计书,指导森林经营单位严格按照作业设计书明确的采伐区域、采伐品种和采伐总量规范采伐作业。要明确采伐目的,严控采伐总量。对开展抚育采伐的要合理确定抚育方式和任务,科学安排抚育作业伐区,着力推进森林的可持续经营;严禁以商品林的抚育标准对公益林进行抚育设计,严禁违反规程提高采伐强度和出材率;严禁以森林抚育之名行伐木取材之实,坚决摒弃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思想意识,确保急需抚育的幼、中龄林优先抚育。对开展低值林改造的要严格按照技术规程确定改造对象和改造方式,从严控制低值林改造的规模和范围,严格审批和监管,确保不出现乱砍滥伐、不造成水土流失、不产生景观缺陷。要加强采伐管理,各森林管理和经营单位对辖区内的竹木采伐行为要实施跟踪监管,确保作业单位规范作业。要加强对林区的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乱砍滥伐现象发生。

三、全面规范树木采挖移植行为。采挖树木,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运输采挖的树木,必须办理木材运输证。假植的树木再次采挖的,必须提供有关合法来源证明。除开展科研等活动必需外,禁止采挖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禁止采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以及省级以上公益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木种质资源库、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内以及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内的树木。采挖前必须实施严格的植物检疫,防止有害生物扩散蔓延;采挖时必须保护好林地上的其它树木,防止破坏周边植被;采挖后要及时回填土壤,限期恢复植被。积极鼓励小苗移植,严控大树移植,防止为改善景观而损害大片自然生态。

四、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坚决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对破坏森林资源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依法查处;对乱占林地、滥伐林木达到一定数量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批、土地整理、低丘缓坡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耕地占补平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切实维护林农合法权益,加大因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林权流转引起的森林资源破坏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宜兴的重要意义,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与森林资源保护的关系,着力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农林、国土、规划、建设、交通、公安、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把我市森林资源保护好、发展好。农林部门要加强林地使用审批管理、林木采伐管理、木材运输管理和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国土部门要规范土地整理、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建设占用林地的“前置审批”制度,确保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为合法规范;规划部门要加强对使用林地以及生态红线的规划控制,特别是要加强对宜南山区林地用途控制,加强执法监督,有效防止乱占滥用林地、乱砍滥伐林木行为发生;建设、交通、水利、公用事业等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重点项目的占用林地的规范化管理,自觉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确保工程建设与生态保护的有机统一;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农林部门加强对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威慑力;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使用、占用森林资源行为的监察,保障森林生态健康发展。要高度重视社会和舆论监督,建立破坏森林资源大要案查处情况发布制度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重大事项约谈机制,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作为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建设的核心任务,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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