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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4-11-28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兴市社区事务工作站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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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7日
宜兴市社区事务工作站人员管理办法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社区建设和管理需要,切实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社区事务工作站工作机构岗位职能和人员配置管理办法》(锡政办发[2010]3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社区事务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社区事务工作站(以下简称社工站)是由各社区居委会主办,当地政府资助,承担政府下移到社区的有关管理服务职能,面向社区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区事务工作站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专职社工),是指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各镇、街道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或劳动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的社工站人员。
第三条 各镇、街道成立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劳动服务中心),负责本镇、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属民办非企业性质,与各镇、街道负责社区工作的机构合署办公,由镇、街道到市民政局按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章 岗位及职数配备
第四条 社工站综合岗位可根据工作实际设置,其必设岗位为6个:党群工作岗位、民政残联工作岗位、宣教文卫工作岗位、综合治理工作岗位、人口计生工作岗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岗位。同时根据社区扁平化管理要求及本社区实际,可以实行一人多岗或一岗多职。
第五条 社工站专职社工职数配备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每300-400户配备1名的标准设置,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工作人员若干名;户数较多的社区,设站长1名,副站长2名,工作人员若干名。每个社区工作站职数不少于6人,具体职数根据社区常住户数测算标准核定。
第六条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除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居委会主任必须兼任社工站站长外,按照“居行自治、站司事务”的原则,今后,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其他成员在社工站的兼职比例应逐步降低。
第三章 新进人员录用
第七条 除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选任的成员外,社工站新进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录。招录工作由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开招录的专职社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有志从事社区工作,热爱社区建设事业,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
(3)文化程度及专业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社会工作专业毕业或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的优先,计算机应用达到国家(省)二级水平或具有岗位匹配专业者优先。
(4)年龄及工作经历要求:35周岁以下,具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5)身体健康。
(6)面向特殊对象的公益性岗位,其报名条件还需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第九条 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招录程序参照事业单位人员录用办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1)提交需求申请。每年年初,镇、街道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将本年度专职社工需求计划报送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社工站核定职数进行审核,需求计划中须安排一定比例的面向特殊对象的公益性岗位。
(2)公开报名。招聘统一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由各镇(街道)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报名的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由民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笔试。
(4)组织面试。在笔试合格线以上的人选中按照录用计划数的3倍组织面试。面试工作由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订方案,各镇(街道)负责具体实施,市相关部门派员参加。
(5)分配录用。经笔试、面试合格符合录用条件的,各镇、街道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劳动服务中心)按照规定办理专职社工的聘用手续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6)任职培训。被录用的专职社工,需参加市民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培训,通过考核并领取相关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四章 现有人员整合过渡
第十条 社区现有人员以各镇、街道上报的在职在岗社区工作人员花名册为基数,实行有序整合、平稳过渡。过渡期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
(1)对年度考核称职,并已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现有人员,可以由各镇、街道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直接聘用为专职社工。
(2)对年度考核称职,并取得社区工作者上岗资格证的现有人员,在过渡期内如果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即可以由各镇、街道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聘用为专职社工。
(3)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社区现有人员,在三年过渡期内,由镇(街道)妥善安排分流轮岗或自谋职业,也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社区居委会从事居民自治工作。
(4)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在社工站兼职的,不受本条件约束。
第五章 工资福利待遇标准
第十一条 专职社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一般由基本工资、专项津贴、绩效奖金、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5个部分组成。
1、基本工资。社工站站长基本工资每人每月2000元,社工站副站长的基本工资每人每月1700元,社工站普通人员的基本工资每人每月1500元。
2、专项津贴:
(1)职业资格津贴: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每月分别享受800元、500元、200元的职业津贴。
(2)职业工龄补贴:专职从事社区工作,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等次的社工每年增长一次年限补贴,增长幅度为每人每月30元。
(3)其他补贴:各镇(街道)根据社区工作实际,可适当增加午餐补贴、交通补贴、防暑降温费等其它补贴,具体标准由各镇(街道)自行确定。
3、绩效奖金。专职社工的绩效奖金与实际工作成绩、社区居民满意度以及工作考核情况等相挂钩,并结合专职社工全年工资福利总水平标准发放。
4、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社工依法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法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社工的全年工资福利总水平原则上参照所在社区同类岗位(职务)人员的标准,各镇、街道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专职社工工资福利待遇自然增长机制,其工资福利总水平逐步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适应。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劳动中心)负责监督社区等用人单位按月将工资、津贴等发放到位以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中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不计入专职社工年工资福利总水平内,个人缴纳部分按月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纳入管理的专职社工其工资福利待遇由各镇(街道)财政承担,市财政按照社区常住人口数量给予社区工作经费补贴。各镇(街道)财政应及时将相关经费拨付到位。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福利保障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职社工工资福利所需经费纳入市、镇(街道)同级财政预算。各镇(街道)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启动之初由镇(街道)财政提供相应启动资金,中心日常运作中资金不足部分,由各镇(街道)财政予以保障,确保中心正常运作。各镇(街道)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设立单独帐户,严格按规定使用相关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列支,并由镇(街道)财政所具体负责财务管理。
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专职社工服务期间实行年度考核评议制度。由各镇(街道)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每年年终组织对专职社工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以社工站专职人员的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社区居民满意率为主要依据。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社区工作者实施奖惩。考核优秀的,给予当年绩效奖金20%的奖励;考核称职的,全额发放绩效奖金;考核基本称职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扣除当年绩效奖金的20%;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按照专业培训、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专职社工的教育培训机制。除市有关部门对专职社工进行统一的培训外,由各镇(街道)每年组织一次专职社工集中培训,培训结果计入专职社工工作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依据之一。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培训、服务和考试按有关规定执行。市、镇(街道)社工培训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市有关职能部门及各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专职社工的管理和服务中心的协调、监督、指导工作。
1、民政局负责全市社区工作者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镇(街道)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的登记管理和年检工作以及负责汇总并审核全市社区工作站专职人员需求计划,并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专职社工的招录和聘用工作。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配合市民政局做好社区工作者招录工作和社工站专职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以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工资福利待遇的指导工作。
3、财政局负责社工站专职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所需经费的统筹落实,确保市、镇(街道)二级所分担经费足额到位,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4、各镇(街道)负责对所属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镇(街道)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负责专职社工的人事管理、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以及其它奖金待遇的落实;负责对专职社工进行德、能、勤、绩、廉的考核和奖励、惩戒;负责组织新录用的社工站人员上岗培训,组织专职社工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相关培训与考试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专职社工系列管理制度;负责建立完善专职社工的工作档案。
5、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确立、延续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各镇、街道社会工作者服务中心需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专职社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予解除服务协议:
1、年度绩效考核被评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社区造成重大影响的;
3、擅自泄露服务对象资料或隐私信息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严重违反社区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因工作变动或个人自愿离开社区工作岗位的;
7、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病退条件的;
8、选任的社工依据相关法定程序,不再担任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成员的;
9、有关法规及制度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道)下属行政村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