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
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4-12-31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宜兴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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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9日
宜兴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和《宜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5年1月1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及相关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5年后,通过向政府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该房的完全产权后,采用买卖、赠与、出租等方式处置该住房的行为。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工作的实施、监督和管理。
市财政、物价、地税、国土、统计等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工作。
市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上市交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满5年;
(二)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人及该房其他申请人同意并签署出售意见;
(三)无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上市的情形。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按规定缴纳原享受土地行政划拨、规费减免等政策性优惠及其相关收益(以下简称“收益金”)。收益金=(市场评估单价-购买该经济适用住房时控制面积的单价)×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控制面积×50%。
第七条 市场评估单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周边的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房单价进行评估,并经市政府确定后每年向社会公布,公布价格作为当年度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评估单价。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审核制度,在同等条件下,政府可优先回购。原产权人转让所购房屋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产权人向住房局提出申请,填报《宜兴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核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产权人及该房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书;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不造成新的住房困难的承诺声明;
5、房屋共有权人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6、其他所需资料。
(二)受理。市住房局应当对产权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产权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三)审查。市住房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宜兴市经济适用住房补缴收益金通知单》。
(四)缴交收益金。产权人凭《宜兴市经济适用住房补缴收益金通知单》缴纳收益金。
(五)产权登记。产权人凭《宜兴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核表》、收益金交款证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契税缴纳证明、身份证到市住房局申请核发商品房完全产权证或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六)土地证登记。凭新核发的商品房产权证到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权证。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为:70年-(购房人缴纳收益金的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竣工的年度),起始时间为收益金票据填发之日。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购房人可以参照办法第八条程序,通过补缴收益金的形式取得完全产权。
取得完全产权后,购房人可自由处置该房屋,不得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条 己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
第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产权人向市住房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产权人及该房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书;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原购房合同;
5、房屋共有权人同意由政府回购的书面证明;
6、特殊困难的证明材料;
7、其他所需的资料。
(二)实地审核。市住房局应当入户踏勘,审查该套房屋相关费用结清情况以及房屋的抵押、查封情况。
(三)确定回购价格。回购价格根据原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折旧按每年2%计算,自经济适用住房交付时起至回购时止。物价水平按市统计局公布的宜兴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计算,自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当年起至回购前一年度止。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回购价格=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1-交付时至回购时的年数×2%+购买时年度至回购前一年度的宜兴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涨幅)
(四)签订合同。市住房局与原产权人签订回购合同,合同应明确回购价款、支付方式、产权转移及搬出期限等。
(五)权属变更。原产权人应协助办理好相关权证的转移登记,并按规定各自缴交相关税费。
(六)房屋接管。原产权人在搬出期限内清理房屋内物品,完成水、电、燃气等销户,经双方入室踏勘后办理房屋接管手续。
第十二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5年内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由市政府按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价格回购;满5年后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它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由市政府按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价格回购,也可由购房人补缴收益金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十三条 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局统筹安排,可以作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也可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
第十四条 因离婚需转移房屋产权至其中一方的,离婚双方应提供产权转移事项的书面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局审核后方可办理产权归并登记手续。
办理产权归并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不变,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购房之日起计算。未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原则上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收益金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支出。
第十六条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第十七条 房屋登记、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租赁备案登记时,要比对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中,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