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09期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港澳台宝典大全网站       时间:2014-12-31 15:19:00   [        ]     
文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4-12-31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已经20141216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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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9

宜兴市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加快解决城镇特定住房困难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外地人才等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限价商品房(以下简称限价房)是指通过多种形式筹集,限定套型和销售价格,实行定向销售,用于解决城镇特定住房困难家庭和特殊群体住房困难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限价房的筹集、销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本市限价房宏观政策制订、任务下达、资源调配、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局)是本市限价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发改、国土、规划、建设、民政、财政、物价、人社、统计、公安、监察、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限价房管理监督的有关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限价房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采取多种形式筹集限价房房源。

实行以拆迁安置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余房转化为主的房源筹集方式。

根据市场供求情况,限价房可由市政府集中建设,也可以在住宅开发项目中配建。

第六条  市住房局根据限价房需求规模,编制年度房源筹集方案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购买户籍所在地限价房。户口虽然不在所申购限价房的地域,但在该地域有固定工作,且连续工作满两周年的,也可申购工作单位所在地域的限价房。

(一)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家庭人均房屋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城镇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家庭。

(二)单身人士。男性年龄达到30周岁、女性达到28周岁的单身人士,无房,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城镇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

第八条  下列对象申请购买限价房,不受户籍和经济条件的限制。

(一)取得“211工程院校本科学历,且具备学士学位的毕业生;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四)具有技师职业技能等级以上的人员;

(五)符合人才引进政策的其他特许人才。

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对象,申购限价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及子女)在本市人均房屋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

(二)申请人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第十条  限价房的销售,由市住房局统一组织实施,并根据限价房房源筹集情况,按批次、按地域定向销售。

申请购买限价房实行申请人、家庭成员全员诚信申报制,应接受各审核部门的查询、审核。

第十一条  限价房销售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周边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价格的50%-80%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限价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市住房局根据房源筹集情况,编制限价房销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提前在本市主要媒体发布限价房申购公告。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限价房房源地址、套型、数量、建设面积;

(二)《宜兴市保障性限价商品房购买申请审批表》的获取方式和申购期限。

第十三条  申请人持相关证明资料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其中户籍在本市的向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户籍不在本市的向工作单位所在地住房保障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限价房申购审核、享受面积控制、销售程序及后续管理参照宜兴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购买人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的相关权属证书上应当分别注明限价房性质、享受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和土地使用权类型。

第十六条  限价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对其拥有有限产权。

第十七条  购买的限价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市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回购。回购价格=限价房购买价格×1-交付时至回购时的年数×2%+购买时年度至回购前一年度的宜兴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涨幅)

第十八条  购买的限价房满5年后需上市转让的,购房人应补交收益金。同等条件下政府有优先购买权。收益金=(市场评估单价-购买该限价房时控制面积的单价)×享受限价房的控制面积×50%

市场评估单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参照限价房周边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房单价进行评估,并经市政府确定后每年向社会公布,公布价格作为当年度限价房上市交易的市场评估单价。

购房人转让限价房后不得再次申请购买限价房。

第十九条  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住房局核准,可办理转移登记,房产性质仍为限价商品房,限制交易期限不变。

限制交易期限内,购买人不得将限价商品房用于本房抵押贷款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条  限价房上市交易操作流程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操作流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购买限价房的,取消申购资格;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限价房的,由市住房局责令退购,按房屋登记规定注销房屋所有权证,或按限价房购买价格与届时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差价补足购房款,并通报有关单位,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三年内不得享受各类住房保障政策。

第二十二条  市纪检监察部门对限价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发证、中购、选房等实行全程监督,并对限价房销售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