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05期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
来源:港澳台宝典大全网站       时间:2015-08-03 15:59:00   [        ]     
文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5-08-0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宜政发[2015]98号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明确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职能职责,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性、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7]2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采购行为

(一)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实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编制同步进行。在预算编制环节,各单位要结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等,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对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编细编实政府采购预算,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的可执行性,杜绝缺编漏编现象,实现政府采购应编尽编、应采尽采。对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可拒付资金。

区分预算不同性质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对于运转类支出,各单位应测算全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形成运转类政府采购指标总量,实行总量控制;对于专项类支出,年初应逐项确定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形成专项资金政府采购指标,实行分项控制。

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预算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调整,调整指标送政府采购科执行。

(二)采购计划与预算指标相挂钩。实行政府采购计划与政府采购预算指标挂钩。各单位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前应落实资金来源,按照实际的采购项目资金安排挂接(匹配)相应的政府采购指标。使用运转类政府采购指标的,政府采购计划直接与政府采购总量指标挂钩;使用专项资金政府采购指标的,政府采购计划与政府采购项目指标匹配;使用其他资金的,应确定相应的基本建设资金、以后年度安排、自筹资金等资金来源。

(三)采购项目终了结项和年度结转。年度内,完成履约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金额支付完毕后,应当进入终了结项程序,由采购单位经办人启动“项目结项”指令。年度终了,尚未完成全部采购活动或采购资金支付的,由单位经办人提交“年度结转”指令,财政部门把该采购项目所对应的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已支付的合同款项等信息一并结转下一年度。结转后的政府采购计划仍延续使用原计划编号,年初重新挂接政府采购指标。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提高采购质量

(一)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即市招投标中心)代理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实施部门集中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二)对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因特殊需要实行自行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

(三)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可自行采购。

(四)社会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操作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无论是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或经批准自行采购),均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否则,财政部门可拒付资金。

三、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职能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一)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主体。其主要职责是:明确专人或内设机构统一负责本单位采购工作;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按年度采购预算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会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确认采购文件;委派单位人员主持开标会及相关工作;根据评审委员会意见,及时确认采购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及时提交采购支付申请,办理资金支付事宜;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组织本单位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按采购法实施条例处理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接受或协助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交易执行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履行采购代理机构职责,提高确定采购需求水平,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制定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与采购人就采购文件组织专家论证并就预公告征询供应商意见;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公告发布,根据实际情况对已发出的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依法按程序组织开标和评审活动,向中标成交供应商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负责组织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书;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按月度与财政部门相互提供各类采购统计信息;规范采购项目文件档案管理;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及回复,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接受或协助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

(三)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主体。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参与起草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拟订本级政府采购政策和管理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依法核准政府采购方式和变更;组建评审专家库,对评审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和考核,备案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监督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市场准入进行备案,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和供应商履约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管理政府采购资金,负责政府采购资金审核、结算、支付;依法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汇总审核上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负责政府采购宣传,组织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评审专家开展培训;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确保依法采购

(一)明确采购信息发布媒介。政府采购信息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宜兴政府采购网、宜兴市招投标网上向社会公开发布,内容必须一致。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变更必须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向社会公开发布。凡未在上述指定媒介公开发布政府采购招标信息公告的项目,不得组织开评标。政府采购招标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二)依法审核政府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由财政部门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和情形执行。政府采购应以公开招标为主,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数额达到公开招标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采购。

(三)规范公开招标方式变更管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改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根据不同情况和相关规定进行申报:采购人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认为应当改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填报《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表》,并提交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书面申请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书面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采购预算金额、数量、单价、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主要理由及依据等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在采购活动中,确需改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货物或服务项目,按采购方式变更操作管理办法执行。

(四)严禁任何形式的规避政府采购行为。因采购人采购预算有问题、计划不周密等主观因素造成时间延误,不能按招标程序正常采购的,不良后果由采购人自行负责。采购人不得违反要求更改采购方式、单位自购或缩短法定采购时间等,规避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采购人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未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可拒付资金。

(五)采购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采购。目录中规定的协议供货项目,是指由江苏省财政厅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无锡市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由采购人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定点采购是协议供货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用于服务类采购项目。协议供货价是政府采购最高限价,采购人应在此基础上向供应商询价,货比三家,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我市没有供应商可以提供协议供货的货物或服务的,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招标。目前,对已纳入我市定点采购的公务印刷、公务用车保险、公务用车维修等项目,采购人应严格按照上述定点采购项目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定点采购,未按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可拒付资金。

五、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编制管理,堵塞采购漏洞

(一)进一步强化采购文件编制责任。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增强采购文件编制的责任意识,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对采购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1、采购人应当认真组织做好采购项目前期市场调查,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依法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提供采购项目产品的性能指标、技术参数、服务要求和评审标准等采购需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设置具有倾向性、排他性、限制性的条款和内容,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和服务的供应商。采购人还应严格执行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货物和服务。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三)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采购人提供的项目方案、技术参数不能以供应商产品独有的技术参数或专利技术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和要求,不能通过技术参数设置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不能“量身定做”照搬照抄个别供应商产品的技术参数。特别是需实质性响应的参数,不得设置固定值限制优于此参数的产品参与投标。

(四)进一步规范采购招标评标办法选择。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评审办法的规定。

(五)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文件评分标准值设置。招标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因素中分值(100分制)比例的设定,应当将价格、技术、服务作为主要评分因素,合理设定各评分因素的分值。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2、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分值。

3、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六)进一步完善招标(采购)文件。重点、重大项目招标(采购)文件正式公告前,采购代理机构须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宜兴政府采购网、宜兴市招投标网上征求意见,期限至少为5个工作日,主要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等进行公告,广泛征求潜在供应商和社会专业人士的意见建议。

六、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管理,确保公平公正

(一)规范评审委员会采购人代表管理。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按规定组成。采购人代表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熟悉本项目具体情况,出具授权书明确委托其履行采购人代表职责。

(二)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评审专家原则上在开标当天抽取,采购人在监督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并语音自动通知评审专家。

(三)加强政府采购开评标现场管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积极推进供应商网上报名、电子化评标和有效电子监控管理,组织评审专家独立评审,禁止非工作人员、非评审人员进入开标现场和评审现场,为评审现场提供事务性服务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为同一采购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不得非法干预评审工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评标开始时要解释招标(采购)文件,在评标结束前要对评标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评审委员会要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等有可能引起质疑投诉改变采购结果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以确保采购结果的合法性、合规性。采购代理机构在开评标中发现采购人、评审专家或供应商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将相关证据和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流标原因分析和处理。采购中对于流标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认真分析研究流标的具体情况,找准流标的实质原因,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采购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歧视性和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对因采购文件不科学、不合理导致流标,应修正采购文件并重新按原采购方式组织采购,不得简单以报名不足3家或实质性响应不足3家而要求变更采购方式。

七、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管理,曝光不良行为

(一)加强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采购人应依法确认中标结果,按中标(成交)通知书依法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签合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采购文件、投标承诺和合同及相关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公共服务由服务对象参与验收。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中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书应作为资金审核支付的重要凭据。采购代理机构、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抽查和审计监督。

(二)曝光处罚采购当事人的不良行为。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息信用平台。财政部门对投诉来访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八、进一步服务好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落实政策功能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推动节能减排、促进环境保护的强制采购、优先采购政策。按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标明的节能(节水)产品类别,执行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规定;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强化绿色采购执行机制,不断提高绿色采购份额。对实行最低价评标办法的采购项目给予不超过价格5%的扣除后参与评标,对实行综合评标法的采购项目给予不超过5分的加分。

(二)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在政府采购中取消不合理资格条件限制,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明确对小型微型企业给予6%的价格扣除,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小企业的比重,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

(三)对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实行审核管理。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采购。

九、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组织保障,提升管理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强化部门单位责任,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不断探索和创新政府采购管理方式,规范采购操作程序,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总体规划和部署,建立与全国互联互通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实现政府采购业务的全流程、全电子化操作,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为采购单位、供应商提供快速、透明、便捷的采购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加强责任追究。政府采购环节多,链条长,涉及面广,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完善监督方式,形成监督合力,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及其它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将政府采购宣传工作贯穿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全过程,充分发挥传统媒体、网络新兴媒体的宣传及监督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社会监督,为政府采购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

1、宜兴市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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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0日

 

宜兴市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序  号

品目名称

备    注

 

A

货  物

 

 

A02

通用设备

 

 

A020101

计算机设备

 

 

A02010103

服务器

 

 

A0201010301

PC服务器

 

 

A0201010302

小型机

 

 

A02010104

台式计算机

虚拟仓库

 

A02010105

便携式计算机

虚拟仓库

 

A02010199

其他计算机设备

采购预算1万元(含1万元,下同)以上

 

A020102

计算机网络设备

 

 

A02010201

路由器

采购预算1万元以上

 

A02010202

交换设备

采购预算1万元以上

 

A02010299

其他网络设备

采购预算1万元以上

含集线器、光传输设备、终端接入设备、网络控制设备、网络接口和适配器、网络收发设备、网络连接设备、网络检测设备、负载均衡设备等

A020103

信息安全设备

 

 

A02010301

防火墙

采购预算1万元以上

 

A02010302

入侵检测设备

采购预算1万元以上

 

A02010399

其他安全设备

采购预算1万元以上

含入侵防御设备、容灾备份设备、网络隔离设备、计算机终端安全设备含加密狗、U盾、网闸、密码产品、虚拟专用网(VPN)设备等

A020104

终端设备

采购预算1万元以上

含触摸式终端设备、终端机等

A020105

存储设备

采购预算1万元以上

含网络存储设备、磁盘阵列、磁带机、存储用光纤交换机、移动存储设备等

A02010601

打印设备

虚拟仓库

含激光打印机、喷墨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等

A02010604

显示设备

采购预算1万元以上

指显示器

A0201060901

扫描仪

采购预算1万元以上

 

A02010699

其他输入输出设备

采购预算1万元以上

含绘图仪、识别输入设备(含刷卡机、POS机、磁卡读写器、触摸屏)、语音识别器、数据采集器等

A020108

计算机软件

采购预算2万元以上

 

A0201080101

操作系统

 

 

A02010899

其他计算机软件

采购预算1万元以上

含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办公套件、防病毒软件、应用软件、支撑软件等

A0202

办公设备

 

 

A020201

复印机

采购预算3万元以上

 

A020202

投影仪

采购预算3万元以上

 

A0202040101

数字照相机

采购预算0.6万元以上

指数码照相机

A02020402

其他摄影器材

 

 

A020205

电子白板

采购预算5万元以上

 

A020206

LED显示屏

采购预算5万元以上

 

A02020901

速印机

 

 

A020218

视频展示台

 

 

A020299

其他办公设备

采购预算1万元以上

含碎纸机等

A0203

车辆

 

 

A020305

乘用车

协议供货

驾驶员座位在内不超过(含)9个座位

A02030501

轿车

协议供货

 

A02030502

越野车

协议供货

 

A02030503

商务车

协议供货

 

A02030599

其他乘用车(轿车)

 

 

A020306

客车

 

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超过9座。含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

A02030707

消防车

 

 

A02030718

医疗车

 

包括救护车等

A02030727

清洁卫生车辆

 

包括垃圾车、洒水车、街道清洗清扫车、其他清洁卫生车辆等

A02030799

其他专用汽车

 

包括通信装用车、机动起重车等

A020309

摩托车

采购预算5万元以上

 

A020399

其他车辆

采购预算5万元以上

 

A0204

图书档案设备

 

 

A02040101

固定架、密集架

采购预算15万元以上

 

A020499

其他图书档案设备

采购预算15万元以上

 

A0205

机械设备

 

 

A02050901

金属切割机床

采购预算15万元以上

包括数控机床、非数控机床等

A02051228

电梯

 

 

A02052309

专用制冷、空调设备

采购预算15万元以上

指中央空调、机房专用空调等专用制冷设备

A02061504

不间断电源(UPS)

采购预算1万元以上

 

A0206180101

电冰箱

采购预算1万元以上

 

A0206180203

空调机

虚拟仓库

 

A02061808

热水器

采购预算5万元以上

 

A020808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采购预算15万元以上

含视频会议控制台等

A02081001

传真机

采购预算1万元以上

 

A02091001

电视机

采购预算3万元以上

 

A02091102

摄像机

 

 

A02091107

视频监控设备

采购预算5万元以上

包括监控摄像机、报警传感器监视器、门禁系统等

A020912

音频设备

采购预算5万元以上

含功放、话筒、音箱等设备

A03

专用设备

 

 

A0320

医疗设备(部门专用设备)

采购预算15万元以上

(部门专用设备)

A032501

消防设备(部门专用设备)

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上

包括专勤器材、水带、灭火药剂等消防器材、个人防护装备等

A032502

交通管理设备(部门专用设备)

采购预算15万元以上

包括交通指挥监控系统设备、成套信号灯等

A0331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上

包括船只等

A033412

教学专用仪器(部门专用设备)

采购预算15万元以上

 

A033599

其它文艺设备

采购预算5万元以上

 

A033699

其它体育设备

采购预算5万元以上

 

A0501

图书

采购预算15万元以上

含教学用书

A06

家具用具

 

 

A060802

炊事设备

采购预算15万元以上

包括吸油烟机、餐具等

A060899

其他厨卫用具

采购预算15万元以上

包括水池、便器、水嘴、淋浴器、淋浴房等

A0699

家具

采购预算3万元以上

包括办公家具、餐厅家具、课桌椅等其他家具

B

工  程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B060299

其他智能化安装工程

 

 

B07

装修工程

 

 

B08

修缮工程

 

 

C

服  务

 

 

C02

信息技术服务

 

 

C0201

软件开发服务

采购预算20万元以上

 

C0202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采购预算20万元以上

包括消防、安防等基础环境集成、硬件集成、软件集成、安全集成等

C0299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

采购预算20万元以上

包括数据处理、信息化工程监理、测试评估认证、运行维护、运营服务、信息技术咨询、呼叫中心等服务

C04

租赁服务(不带操作员)

采购预算20万元以上

包括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运输设备、农林机械、图书音像、家具等租赁

C05

维修和保养服务

 

 

C0503

车辆维修服务

定点采购

 

C0803

审计服务

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上

供应商库除外

C0805

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

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上

指资产评估

C0806

广告服务

采购预算5万元以上

指在报纸、期刊、户外路牌、灯箱等广告服务

C0810

安全服务

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上

指专业化的安全防范服务

C0814

印刷及广告服务

定点采购

 

C1204

物业管理服务

采购预算15万元以上

指办公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水电供应维护、设备运行、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等的管理服务

C1303

园林绿化管理服务

采购预算15万元以上

 

C15040201

机动车保险服务

定点采购

 

C99

其他服务

采购预算15万元以上

指无锡市2015年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中的所有服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各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期限内的供应商。

工程类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