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05期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港澳台宝典大全网站       时间:2015-08-03 16:04:00   [        ]     
文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5-08-0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宜政发[2015]103号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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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4日

 

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投资效益,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核是指市发改委及市财政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概算、调整概算等进行评审和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核意见是政府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经政府批准的评审和审核意见是市发改委进行概算审批、市招投标中心办理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安排建设资金的依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由市发改委统一组织,市项目评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审核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市政府投资审核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范围: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库中拟建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其中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需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初步设计评审及概算(含调整概算)评审。

投资额在3000万元到1亿元之间(含3000万元)的项目需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及概算(含调整概算)评审。

投资额在1000万元到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含调整概算)一并评审。

政府投资项目审核范围: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库中拟建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含调整概算)。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库中拟建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项目评审中心和市政府投资审核中心按照简化程序进行评审和审核。

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的评审和审核原则上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说明原因,适当延长评审和审核时间,但原则上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

调整概算的评审及审核,原则上分别控制在5-10个工作日内。

第二章   评审、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重点是对项目建设的场址、规模、标准、技术方案、投资估算等进行评审,主要是项目选址和总图布置是否合理,总体目标定位是否明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是否完整恰当,技术方案是否经过了比选、是否可行,投资估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总投资测算是否正确,资金筹措渠道是否明确等。

(二)初步设计评审的重点是项目的初步设计是否完整全面,初步设计的依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编制方法是否正确,是否能够满足设计规范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要求,初步设计深度是否满足开展下一步设计的要求。

(三)概算评审的重点是概算编制的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内容(规格、数量和配置等),是否存在超规模、超标准、多项或漏项等问题。

(四)调整概算评审的重点是概算调整事项是否必要,调整的原因是否清楚,调整的方案是否合理等。如确有必要进行概算调整的,应按《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变更审批手续。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算的审核主要包括:项目概算是否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内,是否存在超规模、超标准;概算所列事项是否完整,是否与初步设计图纸相符,有无漏列事项、预留缺口;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是否准确,材料价格是否与现行市场价接近,项目费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主要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价格是否合理。

(二)调整概算的审核主要包括:概算调整事项的原因是否清楚,调整的金额是否准确;调整的事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缺、漏项等。

第三章  评审、审核的程序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程序:

(一)市发改委行政服务窗口负责受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及调整概算的相关资料,将基本符合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文本(包括有关附件)提交市发改委。

(二)市发改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和调整概算内容是否完整、文本深度是否满足开展评审的要求等进行初审,并委托市项目评审中心对满足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

(三)市项目评审中心对需评审的项目进行建档登记并根据项目内容制定评审计划,聘请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并与被评审单位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后,出具项目评审意见。

(四)市项目评审中心将评审意见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将项目概算、调整概算的评审意见提交市财政局。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核的程序:

(一)市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委提供的项目概算、调整概算评审意见以及建设单位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调整概算等相关资料,对满足要求的项目委托政府投资审核中心进行项目概算、调整概算的审核;

(二)市政府投资审核中心对审核的项目进行建档登记,并根据项目内容制定审核计划,聘请专家开展项目审核,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并与被审核单位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后,出具项目概算、调整概算的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将评审和审核的概算、调整概算的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部门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全过程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概算办理项目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核的全过程监督和管理,依据市发改委批准的概算统筹安排建设资金。负责将评审和审核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市招投标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工程预算价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工程、设备概算范围内,分标段办理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总额不得超过工程和设备总概算。

第十四条  市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公用事业局、交通局、建设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核工作的监督,依法查处项目评审和审核工作中的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市项目评审中心和政府投资审核中心工作职责:

(一)认真履行职责,遵循“独立、公正”的原则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核工作;

(二)按时完成评审和审核任务,同时出具评审和审核意见;

(三)建立评审和审核专家库,确保评审及审核质量;

(四)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评审和审核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相互制约,并接受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六)评审和审核过程中不以任何理由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工作职责:

(一)在规定时限内向市项目评审中心和政府投资审核中心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项目评审和审核中需要补充的资料或核实的相关问题应给予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提供或隐匿相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市项目评审中心、政府投资审核中心出具的评审及审核意见,分别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反馈意见,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逾期无反馈意见的,则视为同意。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未经市政府概算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发生违规项目审批、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安排工程资金的,市政府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核中涉及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核操作规程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