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06期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港澳台宝典大全网站       时间:2015-11-05 13:40:00   [        ]     
文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5-11-05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宜政发[2015]133号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宜兴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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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2日

 

宜兴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等七部门《关于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促进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先进文化,树立正风正气,倡导良好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宣传我市城市形象等内容的非营利性广告。

发布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性宣传片等不属于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三条  各镇(园区、街道)、各职能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各类社会媒介广泛刊播公益广告,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第四条  依照行业管理和部门职责,公益广告管理分工如下:

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指导协调实施公益广告工作。

建设局、交通局、文广新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公益广告进行指导、监管和督查。

宜兴日报社、宜兴广播电视台负责宜兴日报、阅报栏、路名牌、宜兴广播电视媒体等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实施和管理。

经信委、市委宣传部(市网宣办)、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江苏有线等部门负责互联网、电信企业等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实施和管理。

教育局做好学校、社会办学机构等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实施和管理。

建设局负责城市建设工地围挡、城市广场、公园等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实施和管理。

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城乡公交站台、汽车站、高铁站等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实施和管理。

商务局做好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实施和管理。

文广新局做好图书馆、博物馆、文保单位、影剧院、相关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文化场馆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实施和管理。

卫生局做好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及经营性公共场所等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实施和管理。

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星级酒店、宾馆等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实施和管理。

城市管理局负责户外公益广告新增设施的设置审批管理;负责城区广场、相关道路两侧的落地广告牌、七字型双基式道路屏及人民路两侧电子全彩显示屏等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实施和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做好餐饮行业、快捷酒店等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实施和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药店等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实施和管理。

体育局做好体育场馆等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实施和管理。

公用事业局负责燃气、水务等营业网点和环卫设施等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实施和管理。

金融办负责做好银行等金融网点的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实施和管理。

“窗口行业”单位负责相关窗口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实施和管理,“窗口行业”包括:公安、税务、燃气、供热、自来水、供电、公共交通、出租汽车、铁路、环卫、风景园林、物业管理、邮政、电信、银行、医院、宾馆、旅行社、商业零售等行业。

各镇(园区、街道)根据辖区划分,负责本辖区上述场所、社区及其它窗口行业等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实施和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其它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予实施、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

(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

(二)体现社会公共利益;

(三)语言文字规范,艺术表现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第六条  鼓励守法经营的企业通过冠名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活动,但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以及与宣传、推销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它联系方式等;

(二)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的面积超过版面1/5;

(三)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的时间超过5秒(或总时长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的时间超过3秒(或总时长1/5);

(四)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该企业及产品、服务商标名称相同时,单独使用企业名称字号或者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字号;

(五)出现的企业名称足以使社会公众降低了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以及其它变相设计、制作商业广告的行为。

第七条  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建立公益广告作品库,统一向社会发布公益广告通稿作品,供社会无偿选择使用,各类广告媒介均有义务刊播。

单位和个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提供指导服务。

第八条  公益广告发布量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6条(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10条(次)。其中,广播电台在6︰00至8︰00、11︰00至13︰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分别不少于2条(次);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4条(次);

(二)《宜兴日报》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

(三)互联网站应当在首页固定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并运用其它多种方式传播公益广告;

(四)投影式广告媒介和电子显示屏广告媒介常态化刊播公益广告;

(五)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要运用手机媒体及相关经营业务经常性刊播公益广告;

(六)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运用各类社会媒介刊播公益广告。

高铁车站、汽车站、影剧院、商场、宾馆、商业街区、城市社区、广场、公园、风景区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或其它适当位置,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刊播介质或其它适当位置,适当地段的建筑工地围挡、景观灯杆等构筑物,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通稿作品或经主管部门审定的其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应整齐、安全,与环境相协调,美化周边环境。按照“谁发布、谁维护”的原则,做好公益广告发布期间的管理、维修和更新工作。

第九条  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规划,应当规划不低于20%比例公益广告空间设施。城管部门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登记审核时,应当将“公益广告发布量不少于商业广告全年发布总量的20%”作为前提条件。

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牌,应长期用于公益广告宣传,不得改变公益性广告牌的性质发布商业广告。未经审批擅自变更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在招租期间应发布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设施招租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只能发布在广告位的左下角或右下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1/5,且招租字样应当与公益广告的内容相协调。

第十一条  实行公益广告发布备案制度。

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制定并公布年度公益广告活动规划。公益广告发布者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要定期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城管、建设、交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公益广告发布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发布的经营广告内容、公益广告发布比例等情况,要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机制。

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以及文明网站创建工作测评。

广告行业组织应将会员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行业自律考评。

第十三条  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各镇(园区、街道)、各行业管理部门及职能部门按规定比例及发布数量做好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其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