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号),切实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宜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一、宜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机构。
二、公开权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依法向本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或咨询信息,本局工作人员应耐心说明,及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三、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公开权利人予以补正。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的申请应及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四、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
1.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形式和途径;
2.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3.属于不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以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告知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6.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补充。
五、受理人员在接受咨询或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或态度生硬、冷漠、刁难公开权利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