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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宜财处(2015)3号】
来源:市财政局 时间:2016-03-22 17:21:22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16-00882 生成日期 2016-03-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效力状况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财政、金融、审计 主题(二) 财政 体裁 通报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 分类词 财政,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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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宜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宜财处(2015)3号】.PDF



宜财处〔20153


宜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


处理决定

一、相关当事人概况

投诉人:昆山三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昆山市玉山镇环庆路258810栋西面2

法定代表人:邹智强

委托代理人:程正余

工作单位:昆山三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昆山市玉山镇环庆路258810栋西面2

被投诉人:江苏鸿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岳东路1

法定代表人:吴亚光

二、投诉内容

因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宜兴市文化中心管理办公室安检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XZTBZC2015-110[询代])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主要投诉事项是:“宜兴市文化中心管理办公室安检设备”采购中的“安检设备”为国家规定的III类射线装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相关规定,销售单位应按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才能进行相关销售活动,而本次招标活动中的中标人(江苏陆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按国家相关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即中标人无III类射线装置销售资格,属非法销售,相应无中标资格。我局于2015619日依法受理。

三、审查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材料审查情况,中标单位没有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章第五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6条的规定,该项目采购活动违法。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19条规定 ,责令招标采购单位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中标候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港澳台宝典大全或无锡市财政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宜兴市财政局       

20157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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