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
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6-09-27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6月4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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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4日
宜兴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提高公共危机应急处理能力,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城市地下管线空间资源,根据国家、省、无锡市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信息与通信、工业、综合管沟等管线及相关的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第三条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下管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发展、资源共享、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热力、给水、排水、燃气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信息与通信、综合管沟等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开挖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经信、国土、交通、公安、安监、市场监管、通信、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立地下管线的信息管理系统和专项普查制度,逐步实现实时录入、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整合有关部门、单位、专业系统的管线信息资源,建立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组织地下管线的专项普查,及时将管线普查、竣工验收、补测补绘等资料纳入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当纳入城市应急抢险体系,为有关应急抢险指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七条 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对其所有或管理的地下管线的建设、维护、安全运行负责,并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八条 在城市新建区域,所有管线必须入地铺设,提倡使用综合管沟,并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架空建设的,应报请市政府批准。
在旧城改造和城市道路拓宽时,已有各类架空线路应逐步改为地埋铺设,并提倡使用综合管沟。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新批建设地下管线,大修道路竣工三年内,不得新批建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应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侵占、偷盗、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管线产权单位及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各类管线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各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管线建设计划,编制管线建设年度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有序组织建设实施。
第十三条 各类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的管线工程,可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符合规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零星管线工程可采用简易审批程序。管线建设单位编制地下管线零星工程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经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联合会审后,直接办理道路、绿地占用开挖手续。
地下管线工程依法涉及其他行政许可的,还应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信息,取得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不明或者不齐全的,应当查明,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主管部门的年度计划批准文件;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后,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符合要求的,方可开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主体工程完成后整体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按照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地下管线工程的测绘、探测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跨越本市区的国家、省级以及区域性地下管线建设项目竣工合格之日起6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整理出准确、完整的测量数据文件、管线工程测量图等竣工测绘成果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竣工测绘成果资料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包括采用的城市坐标系、带状城市地形图(比例尺1:500)、地下管线图、成果表和其他法定资料等。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与道路或其他建设工程同步建设的,可以与相关建设工程一并办理。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内组织开工。未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期限届满前,按照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重新申请和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事先通知相关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监护工作。
(三)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有关管道。
(四)建设非金属管线,应当同步敷设金属带标识。
(五)涉及城市道路的,确保城市道路设施完好、通行安全。
(六)负责组织工程竣工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作。
(七)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围栏,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二)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经批准的位置、范围、管径、材质、工艺、时间段等有关要求组织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可能影响其他地下管线或者市政、环卫、绿化、交通安全等标志、设施安全的,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到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处理或者监护,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损坏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措施,并通知抢修等有关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
(三)发现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状况与取得的现状资料不一致的,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建设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施工,采取保护措施。
(四)按照要求提供合格的竣工图,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程竣工档案信息资料。
(五)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对地下管线进行勘察、设计和监理,并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管线工程竣工档案信息资料。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协商后提出实施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地下管线迁移、改建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文件资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核实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有关资料。地下管线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道路占用费、绿化补偿费、挖掘修复费等费用。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运营维护的具体工作,应在收到符合标准的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竣工测绘成果纳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符合标准的专业管线信息子系统,并纳入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三十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对接收、收集的地下管线信息资料,应当及时登记、整理并编制检索工具,做好工程档案的保管、数字化、安全备份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含零星工程)建设单位等应当及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信息数据,移交相关资料。因不移交或移交工程档案资料不及时、不齐全、不准确而造成施工破坏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应当实行共建共享。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为合理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用于国家机关决策、社会公益性事业和管线产权单位自身建设的,应当以非营利为目的予以提供。
除前款规定外实行有偿使用的,按价格权限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的在线信息服务中,其数据库接入服务和定制服务中发生的技术服务费用(如软件开发、数据整合等),由接入或定制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地下管线信息资料的保密管理制度,制定地下管线信息资料的获取、登记、归档、使用、审批、销毁等相关规定。
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储存地下管线信息资料的库房及设施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存储、处理、传递地下管线信息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维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 管线产权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地下管线日常巡查和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正常、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 地下管线出现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时,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同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移的,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一个月内将有关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按照要求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三十七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确需迁移和变更的,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变更和废弃管线的汇总信息资料。
经批准废弃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应及时清除;不便清除的,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一)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建设与地下管线无关的建(构)筑物或者实施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占压行为;
(五)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没有规划和建设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向相关部门补办手续。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无锡市有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心城区”,包括宜城、丁蜀、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行政范围。
中心城区范围内居住小区、企事业单位、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配套管线工程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域范围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两侧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各类地下管线,以及区域性供水、供电地下管线,应按本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工业管线属于特种设备,其规划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其他各镇及街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零星工程”,是指工程总造价三十万元以下(含三十万元)、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地下管线工程,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宜兴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宜政发[2007]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