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05期
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来源:港澳台宝典大全网站       时间:2016-09-01 15:40:09   [        ]     
文号 宜政发[2016]100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6-08-01
文件类别 意见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促进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与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和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印发<2015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工贸[2015]19号)、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苏财工贸[2015]126号)、省财政厅《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6]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37号)以及《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5-2017年)》(锡政办发[2015]128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省和无锡市有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部署要求,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扶持相结合,以示范带动市场、以市场促进产业,重点推进政府机关和公共领域示范应用,鼓励企业和私人领域推广使用,建立完善新能源汽车应用服务保障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新能源汽车。2016年,全市率先在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及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占当年新增及更换公交车的50%以上;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特种车辆除外)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的50%以上。2016年,全市计划推广应用新能源企业860辆标准车,其中纯电动客车50辆,乘用车不少于70辆。

(二)充电设施。逐步完善新能源汽车配套服务设施,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全市、布局合理、设备先进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网络。

三、重点工作

(一)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

1、对购置车辆进行补贴。2015-2016年,市财政对在本市汽车销售机构(4S店)购置和开具发票,并在本市公安部门登记上牌、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给予资金补贴,补贴对象为本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在2015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享受2015年的补贴标准,具体为:省、市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国家补助金额、且不超过汽车售价的80%(以销售发票为准);补助资金比例:省:市为11.5。(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2)。在2016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享受2016年的补贴标准,具体为:省、市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补助资金比例:省:市为11。(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34)。

2、对充电设施进行补贴。市财政对本市新建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按照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2016年的补贴标准为: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400元,直流600元,省、市补贴比例为11。补贴对象为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3、对新能源汽车新产品进行奖励。2015-2016年,对本市汽车生产企业研发的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产品,且年度实际销售超过10辆,市财政给予每款车型50-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纯电动专用车每个车型50万元;

6-10米纯电动客车及10米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每个车型60万元;

10米以上纯电动客车及乘用车(含纯电动、插电式和增程式)每个车型80万元。

在基础车型基础上储能装置和驱动装置至少有一项发生变化的扩展车型按照基础车型奖励标准的40%执行。

纳入省财政补贴和奖励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需满足一定的技术要求(详见附件5)。

(二)加快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和建设

一是科学规划充换电设施布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结合市政设施建设规划,编制我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规划,将充换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纳入城市规划。2015年后新建的大型公共设施、城市综合体、住宅小区等项目内,要按照“三同时”的原则配建不低于车位总数10%的纯电动车可充电车位作为公建配套设施,在已建成的上述项目内,要通过改扩建等措施逐步达到上述要求。政府各部门及各镇(园区、街道)机关停车位要按照10%-15%的比例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二是积极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简化建设和运营审批,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和服务费。支持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市供电公司要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和充电设施增容服务等工作。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有相对固定停车位的,经消防同意,物业、供电部门应为其安装充换电设施提供方便。三是保障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鼓励在现有停车场、路边停车位、城市零碎土地等公共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换电设施,对有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建设充换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利用原加油(气)站的存量建设用地改建、加装充换电设施,不需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对纯电动公交车、公益性纯电动出租车充换电站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换电设施的,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新增建设用地的,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三)探索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模式

一是探索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相关部门要根据公务、出租、环卫、物流、企业通勤、私人应用等不同领域特点,研究制定推广实施方案,探索建立切实可行的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公交运营单位应加快制定实施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方案,可通过招投标或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运营总承包商,由其负责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的各类配套服务。二是鼓励新能源汽车应用领域的民间投资和金融创新。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汽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在公共领域探索纯电动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的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在私人应用领域探索纯电动汽车整车租赁、分时租赁等服务创新,降低新能源汽车初期投入,实现可持续商业化运营。三是加快新能源汽车应用领域新技术应用。充分发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中的创新应用,鼓励互联网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运营服务,优化用户体验,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四)完善新能源汽车应用服务保障体系

一是加强安全运行监控管理。抓好与无锡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运行管理平台的对接,加强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运行的数据采集、统计分析、跟踪检查,建立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运行效果评估体系。运行管理平台未完成对接前,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对推广应用的所有新能源车辆安装车辆运行技术状态实时监控装置,进行可靠有效的监控和管理;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必须对充电设施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保证充电设施运行安全。二是完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在我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我市设立固定售后服务点,负责新能源汽车的维护保养,定期对在线运行的新能源汽车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测试,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可靠。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电池分类回收利用处置机制,指定有资质单位对新能源汽车电池进行回收处理和再利用,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必须符合无锡市相关规定,公用充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企业必须是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的独立法人(供电公司等央企直属企业除外),具备应急保障服务能力和充电设施实时监控平台。三是给予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支持。对向供电公司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和峰谷分时电价,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充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电网企业不收取接网费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公安局、国土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规划局、物价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机关事务局、国税局、地税局、供电公司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推广办”,办公地点设在市经信委),具体负责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日常指导和协调。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经信委是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牵头部门,负责市推广办日常具体工作,协调各部门按计划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会同市财政部门向国家、省申报补助资金,牵头组织对全市推广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市发改委是我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的牵头部门,负责制订全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制订完善充电设施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全市大型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的备案。市财政局负责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的安排和落实工作,根据市级补贴资金补助方案下达补贴资金。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全市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和充换电设施市场化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其他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各部门分工及职责详见附表(附件1)。

(三)落实扶持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积极落实配套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推广办制定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国家减、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对纯电动公交车的燃油补贴。市有关部门在自身权限内,在车辆上牌、交通管理、停车、保险费、社会资本进入等方面制订鼓励和引导政策。

(四)强化监督管理。市推广办根据年度推广目标和建设计划,及时分解下达任务目标,加强日常检查督促,定期通报全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数量种类、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等情况,表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申请财政补贴的公共领域消费者、汽车销售机构(4S店)和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的,将追缴补贴奖励资金、取消补贴奖励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市推广办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补贴单位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套补行为发生。

(五)加强宣传引导。在全市大力开展新能源汽车的宣传普及工作,通过媒体网络、专题讲座、试乘试驾等各种方式,积极宣传新能源汽车产品性能优势及推广应用意义,使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新能源汽车,增强环保意识,努力提高公众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创建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商业化推广的市场环境。

五、补贴资金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方式

公共领域消费者直接向市推广办申报;私人消费者由汽车销售机构(4S店)统一汇总后向市推广办申报;充换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申请应于充换电设施建设完成并正式投入运营后,由建设运营企业直接向市推广办申报。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六份。

(二)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申报。

(三)拨付方式

公共领域消费者购置的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至相关公共领域消费者;私人消费者购置的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拨付至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充换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至建设运营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研发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至相关汽车生产企业。

(四)申报材料

1、公共领域消费者须为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列入部门预算的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省、市财政均不再给予补贴。私人消费者应为本市登记户口的自然人,非本市户籍的需在本市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消费者申请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附件7-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5)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6)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必须包括车长、电池组容量KWH、纯电动续驶里程R、纯电动汽车单位载质量电能消耗量Ekg等)、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7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8)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9)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还需提供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的需一并提供社保缴纳证明);

10)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2、申请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建设运营单位,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7-2)和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3)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4)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5)市推广办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研发奖励资金的企业,需提交新能源汽车产品研发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8)和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车型列入2015年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及有关技术参数说明;

3)车辆技术水平、节能效果、储能装置和驱动装置的有关说明;

4)新产品测试、检测及公告准入等费用的发票;

5)车辆销售合同、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其他规定

1、市财政补贴总额度原则上控制在无锡市年度预拨补贴资金和市财政年度预算总额之内,多余的结转下年使用,不足的尽量争取补足。

2、省级补贴资金按照《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6]13号)执行。

3、本实施意见由市推广办负责解释。

4、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若上级政策发生变化,本实施意见自动废止。

附件:1、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部门责任分工(略)

2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标准汇总表(略)

32016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略)

4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标准(略)

   5、纳入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略)

   6、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略)

   7、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略)

   8、新能源汽车产品研发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略)

9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评价指标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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