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05期
市政府关于河道综合整治工程管理的实施意见
来源:港澳台宝典大全网站       时间:2016-09-01 15:28:50   [        ]     
文号 宜政发[2016]109号
制发机关
成文日期 2016-08-26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河道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是我市加大水环境整治力度,提升居民生活环境的重要惠民工程。为进一步规范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强工作衔接,加快工作推进,提高整治成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河道综合整治主要项目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宜兴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精神,河道综合整治主要项目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污水处理厂新(扩)建工程项目、氮磷拦截工程项目、畜禽养殖场整治工程项目、河道清淤工程项目、工业点源污染治理工程项目。

二、项目责任单位、实施主体及相关职责

1、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责任单位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即建设单位,下同)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及镇(园区、街道);污水处理厂新(扩)建工程项目责任单位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实施主体为各相关企业。

2、氮磷拦截工程项目责任单位为市农林局,实施主体为市农林局及镇(园区、街道);畜禽养殖场整治工程项目责任单位为市农林局,实施主体为镇(园区、街道)或畜禽养殖场。

3、河道清淤工程项目责任单位为市水利农机局,实施主体为市水利农机局及镇(园区、街道)。

4、工业点源污染治理工程项目责任单位为市环保局,实施主体为被治理企业。

5、其他类项目按照行业归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责任。

以上项目责任单位(即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责是:研究制订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太湖办论证;根据通过论证的实施方案,测算出项目工程量及项目投资额,并按乡镇、分年度进一步细化方案(含项目清单、投资额、实施时间安排表及资金来源等内容)报市太湖办汇总;对项目的实施计划、结果进行确认把关。

6、市太湖办为河道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牵头协调部门。负责对上沟通衔接协调,明确阶段性、区域性整治目标要求;对主管部门提出的实施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对各主管部门按通过论证方案测算出的项目工程量及项目的投资额进行汇总;对整个项目进度进行汇总、分析和督促;牵头市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分项验收和综合验收。

7、市发改委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专家论证(项目单位需提供相应咨询资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确认项目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建设规模,完成项目审批手续。

8、市审计局为河道综合整治项目跟踪审计责任单位,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河道清淤工程项目、氮磷拦截工程项目组织实施跟踪、结算审计,并根据情况对河道综合整治其他项目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9、市财政局负责筹措河道综合整治项目市级配套资金,对项目概算进行评审和审核,并对项目资金使用过程进行监管。

10、各镇(园区、街道)负责河道综合整治项目的前期工作,如青苗当损、土地征用等协调工作,所需资金由镇(园区、街道)全额承担。氮磷拦截、畜禽养殖场整治、河道清淤工程资金按比例承担。

三、市级跟踪审核工作要求

凡是有市级配套资金的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性项目,全部纳入市级跟踪审核范围。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全过程造价控制且实行监理制度。跟踪审核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前期方案及概预算审核,建设过程中的招投标审核、合同审核、计量审核以及竣工决算审核。

(一)项目前期方案及概预算审核

河道综合整治工程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由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太湖办牵头组织市相关部门、建设单位及专家共同论证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项目实施主体需严格按论证通过的整治方案进行初步设计、编制概算,报市发改委及市财政局进行评审和复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市发改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意见办理批文。建设单位根据市发改委的批准内容和概算批文委托中介开展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施工图内容、项目预算不得突破批准的建设内容及概算。

(二)招投标审核

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性项目应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要求,规范招投标工作。各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河道整治项目招标工作,由其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代理,跟踪审计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整治项目内容中工程性项目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暂定价格的合理性等提前进行审查把关(市招投标中心按原职责做好审核),减少清单漏项或描述不清等风险,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及建议。严禁通过拆分项目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对整治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的单位不得承接该项目的招标代理、监理、项目管理等业务。

(三)合同审核   

建设单位签订的所有与工程性项目相关的建设合同、协议应在正式签订前提供给跟踪审计单位,由审计单位提出审核意见。

跟踪审计单位在审核与工程性项目相关的建设合同、协议时,在针对项目特点的专用条款中,应按有关规定明确结算方式、付款比例,并严格变更、设备、材料等内容的价格控制,明确材料价格风险幅度及价格调整办法,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严格控制设备、材料及工程的变更。未经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的工程、设备、材料标段签订合同时,要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按有关规定明确下浮比例。

(四)计量审核   

为规范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建设,各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施工承包方按市发改委项目批文明确的建设内容及规模实施相应内容,做到及时沟通、相互配合、准确计量。跟踪审计单位负责对整治内容中工程已完成施工内容及已完成投资的审核,按规定每月向市太湖办、市审计局及市财政局报送跟踪审核月报。

对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及时会同跟踪审计单位进行现场实量、清点及拍照,形成书面意见并及时报市太湖办、发改委、审计局、财政局审核确认。

隐蔽工程在每一道工序隐蔽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会同跟踪审核计单位做好现场计量拍照和相关验收手续;如未经跟踪审计单位参与现场计量和金额审核的不予认可。

(五)项目竣工决算审核

各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对竣工图进行确认盖章,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由各部门按相关规定向市审计局报送完整的结算资料,并做好资料交接工作。跟踪审计单位按审计局规定时间内提交工程结算报告书。

工程结算报告书出具6个月内完成财务竣工决算批复。市审计局对跟踪审计单位提交的报告书一个月内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建设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对工程项目进行初步竣工验收,并根据审计报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四、资金筹措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河道综合整治采取市级统筹与镇级配套相结合,全面落实各项治太资金投入政策,加大市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确保新增财力10-20%专项用于太湖治理。同时,整合中央、省级及市级治太、生态红线、区域补偿和市环保、水利、建设等部门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对上争取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对我市治太工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不断创新对上资金争取模式,争取省治太专项资金对我市倾斜,切实提高我市对上争取专项资金的占比。

(二)明确资金来源。按照“市镇共担、以市为主、倾斜薄弱”的资金保障思路,进一步加大市财政投入比率。在河道综合整治工程中,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资金由市级全额承担;污水处理厂新(扩)建工程项目由企业自筹;河道清淤工程项目资金由市镇两级承担;氮磷拦截工程项目资金由市镇两级承担;畜禽养殖场整治工程项目按原标准执行;工业点源污染治理工程项目资金由企业自筹。(市镇两级共担项目的分担比例附后)

五、资金拨付管理

(一)各主管部门应设立宜兴市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基本建设专户,对河道综合整治资金实行专项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二)各主管部门在申请河道综合整治工程预拨款及进度款时,各镇(园区、街道)整治资金应先行划入专户,市级整治资金将根据市各主管部门和太湖办对进度节点完成的初审情况、市审计局对整治项目中工程已完成投资的审核结果及镇级承担资金的到位比例进行核拨。

(三)宜兴市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性项目市级配套资金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市财政局根据市太湖办、审计局审核意见按工程进度、镇级资金到位进度实行分期下达。其中:(1)市级全额投资的项目资金拨付按《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办理。(2)市镇两级共同承担的工程项目的拨付具体为:实施方案通过论证后预拨当年度投资额5%启动资金,中标后按中标价预拨10%,工程开工拨付至合同价款的30%,工程完工通过验收后拨付至合同价款的75%,审计结束拨付至审定数的90%,决算批复后,项目质保期满结清余款。如果质保期满、决算批复尚未下达,待决算批复下达后结清余款。

(四)对因镇(园区、街道)承担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而影响工程进度或市级配套资金拨付的,年终相应扣减镇(园区、街道)体制结算资金。

附件:宜兴市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市镇两级资金承担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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