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宜兴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三、市政府办公室作为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会同市监察局、法制办、保密局、档案局、网宣办等部门对市政府所属各部门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机构建设情况。
(二)工作推动及制度建设、执行情况。
(三)各级政府查阅服务中心的情况。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五)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六)保密审查情况。
(七)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时间根据具体情况于本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六、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法制办、保密局、档案局、网宣办等部门组成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市考核组根据工作实际在年度考核前,正式下发通知,明确考核方案和百分考核细则。
(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考核组将依据《宜兴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百分考核细则》,采取实地考查、听取汇报、征求群众意见等形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逐项打分。
(四)考核组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结果后,经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七、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5分以上)、合格(80—94分)、不合格(79分以下)三个档次。
八、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公布。
九、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
十、考核不合格的,由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的,由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以《市政府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十一、全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工作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二、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 《宜兴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百分考核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