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17]13号 |
制发机关 | |
成文日期 | 2017-01-22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1月11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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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2日
宜兴市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加强项目建设环节和过程监管,控制建设成本,保证工程质量,提高项目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宜政规发[2013]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均应按本细则执行。
对由本市组织实施的无锡市级以上项目的建设管理,上级政府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其规定;上级政府无明确规定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管理是指对项目从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到通过综合竣工验收期间实施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项目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法人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项目法人(即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为项目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项目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市发改、财政、审计、监察、招管办、环保、安监、建设、交通、水利农机、公用事业、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共同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切实加强和规范施工准备、施工、竣工等各阶段的管理工作。严禁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项目完成建议书批复后应及早开展勘察、设计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开工、按时完成。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选择确定应当坚持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工程勘察、初步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确定的项目功能定位、规模等内容,精心组织工程勘察和初步设计,并出具真实、准确的勘察、设计文件。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施工图设计的需要。对于重大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发改或建设单位牵头组织专家论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招标文件、设备材料采购、非标设备制作及工程施工的需要。
第八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初审。建设单位应按照符合设计要求、不突破项目概算的原则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初审并视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按规定委托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审图机构应按照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原则进行审查。
(三)市招投标中心进行业务审查。市招投标中心一是应根据发改委批准的工程概算范围进行业务审核,未经概算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审查。二是应按照满足工程量清单编制、有利于节约财政资金、防止标后变更的原则进行业务审查。
施工图设计审查过程中发现设计深度不够、设计范围不明确、存在标后变更隐患、不能满足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等情况的,或发现施工图设计预算造价超出项目投资概算10%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设计单位修改完善。
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直接导致工程发生重大变更,造成造价明显增加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减勘察费、设计费,并作不良信用记录。
本章有关规定应由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时,列入合同的必要约定。
第三章 概算评审、审核
第九条 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完成后,经建设单位初审,一般性项目直接报市发改委评审、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建设规模、投资超估算10%以上的项目必须报政府同意后再报市发改、财政部门进行评审和审核。具体评审和审核工作按照《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宜政发[2015]103号)执行。
项目概算评审和审核意见是政府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经政府批准的评审和审核意见是发改委进行概算审批、招投标中心办理招投标及政府采购、财政局安排建设资金的依据。
第四章 工程招投标
第十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按照 “凡进必进、统一纳管”的要求进行公开招标。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的造价咨询、项目管理、代建以及因项目建设需要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的主要设备、各类大宗主要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依规组织招标采购,且必须进入市招投标中心统一组织实施。采购类型、金额在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不在采购目录的按工程货物招标或分散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中原则上不得设置预留金。除明确由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外,原则上不得设置暂定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初次发包前,应当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以及招标组织形式一次性提交市招管办审核。建设单位不得利用标段划分肢解发包或者规避招标,不得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
按规定应当公开招标,但因客观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以及公开招标失败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宜政规发[2014]3号)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后按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办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切实增强做好标前准备工作的责任意识,标前工作不充分不得匆忙进入招投标程序。
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应当做好对投标单位及项目经理资质(资格)的审核工作,有效杜绝利用假资质、借资质、挂靠项目经理及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参与投标,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做好监督工作。
项目招标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切实履行项目标后管理的责任,积极开展标后履约评价工作,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的标后履约行为的日常考核工作,及时将考核结果报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 采用邀请招标的,应进入市招投标中心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采用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直接发包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到监管部门和市招投标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招标采用的评标办法必须符合国家、本省和本市相关规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技术复杂或特殊专业技术要求需调整评标办法的,必须经市招管办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并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施工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价、招标控制价报市招投标中心审核确定,并至少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公布招标控制价(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的应当随招标文件同步公布招标控制价)。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保证金实行统一代收代退管理制度,由市招投标中心设立统一专户,负责统一收取和退还。市招投标中心要完善统一代收代退的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采用网上收退等方式进一步遏止串标、围标、假借资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七条 招投标中心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后,定期(每月)将该时段招标项目的预算价和招标控制价汇总后报发改、财政部门备案。发改、财政部门需根据招投标中心审核的预算价和招标控制价加强项目投资的跟踪管理,严格控制超投资、超规模。
第五章 工程设计和施工变更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设计功能、设计档次等原则上不得变更,其他确有必要变更的,必须坚持程序透明、集体商量、科学决策、先批后变的原则。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批同意的设计施工图组织实施。确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原设计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分管领导或现场负责人牵头组织有关方面充分论证,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设计的建议,经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委托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后,方可按变更设计进行施工。涉及整体风格、建筑设计等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在委托变更设计前应先征得市规划部门的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因工程变更可能增加工程量或材料、设备更换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程序审批:
(一)对单项变更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方案及设计图纸,施工单位提供增减工程预算等详细资料,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会同监理单位等有关方面审核论证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建设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
(二)对单项变更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累计变更增加造价10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论证并经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若建筑面积、投资额比原批准计划超10%以上或有关指标发生较大变更时,须按有关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严格核(确)定变更工程量及相关综合单价。变更工程量应当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多方现场核定并签字确认,并按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变更工程量涉及的相关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约定:
(一)变更工程重新组织招标的,按重新招标价格确定;
(二)变更工程未重新组织招标,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因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下述方法进行:
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项目的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
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价格;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计价标准进行计价后让利一定的幅度,让利幅度应在合同中约定。
(2)变更工程量增减在15%(含15%)以内的,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增加工程量超过15%、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计价标准进行计价后,让利一定的幅度,让利幅度应在合同中约定;当工程量减少超过15%以上时,若该投标综合单价不存在不平衡报价,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执行原单价,若该投标综合单价存在不平衡报价的,承包人应承担(享受)原清单投标报价部分的损失(受益),并应在合同中明确具体标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工程变更应当做到审批程序规范、相关资料完备。建设单位应当按月分项目分工程汇总工程变更情况,并及时做好台账,接受相关部门检查。
本章有关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应当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等合同中明确。
第六章 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执行工程建设规范和有关强制性规定,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组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力争达到市级以上优质工程标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并将相关的责任追究和处罚规定列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必要约定。同时,围绕加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建设工期管理,研究制订相关制度和措施,并选配专门人员组建工作班子,负责从勘察、设计、到施工各阶段、全过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切实加强对相关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规定及履行合同情况的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到位,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严肃追究责任、落实处罚措施。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按照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方面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要求,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落实各项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施工单位必须确保中标项目经理进驻现场,并不得随意更换。对中标项目经理实行押证管理制度和信用记录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工序管理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严禁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严禁以次充好、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对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在隐蔽工程隐蔽前,必须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相关部门到场检测、验收,确保隐蔽工程质量并如实反映隐蔽工程量。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按合同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项目部进驻施工现场,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对总监理工程师实行押证管理制度和信用记录制度。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倒排工程实施进度,合理确定工程实施各阶段、各环节、各工序的工期,排定工程实施详细计划并严格付诸实施,确保项目建设如期完成。
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如遇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工期,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拟定施工组织优化方案、组织工程建设各方及相关专业部门(机构)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建议意见,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涉及延长工期的,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
第七章 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资金严格实行预算和计划管理。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并经人代会审议通过后,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编制项目建设资金年度总预算,拟定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方案及财政安排资金、建设单位自筹资金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市财政等部门及相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和落实计划,积极筹措和调度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保障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建设单位在自筹资金过程中,经市政府同意拟对外融资或向上争取资金的,市财政、国土、建设等部门应当给予全力支持,并积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应当纳入财政资金计划统筹管理,其使用应当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应当执行“按年度计划、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并严格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市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使用计划、工程合同、工程进度(依据跟踪审价、监理提供的完成工程量化数据填制)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二)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意见,按照建设资金来源办理资金拨付。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应当按照财政审核并经政府批准的意见执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办法,不得突破本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制订严格的内部审核、把关程序及相应的配套制度,并严格按照程序和制度的要求,切实规范工程价款支付行为,严格控制工程价款的支付比例,不得突破以下最高支付比例限制规定:
工程完工前,工程建设资金(不包括前期费用),累计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中标价的60%(包含预付款);工程结算审计(核)后,累计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工程结算审定价款的80%;项目财务决算批复后,市财政根据市发改委综合验收意见办理剩余资金的审核、报批、拨付(项目涉及预留保证金的,按合同执行)。
甲供材料、设备按政府采购合同付款;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等在相关联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其余20%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
对工程体量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重大项目,单项工程审计(核)完成两年以上的累计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审定价的90%。
第三十一条 根据《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为基数分档计算。
建筑安装工程费(万元) 费率(%)
1000以下部分 2.0
1001-5000 部分 1.5
5001-10000 部分 1.2
10001-50000 部分 1.0
50001-100000 部分 0.8
100000以上部分 0.4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第三十二条 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制项目,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每个项目必须单独编号、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同一项目,不论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帐户内核算和管理,并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及工程价款支付等情况的督查,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始终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切实提高项目资金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第八章 项目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宜政规发[2013]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按照以下步骤和要求组织实施: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原则上必须在3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结算书及相关工程完工结算资料;
(二)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结算和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对工程进行单项竣工验收,并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单位内审或市财政局、审计局可同步完成工程结算审计(核)工作。
(三)工程结算审计(核)完成后3个月内,由市发改委或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工作。
(四)对由市监察局、审计局组织开展抽复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须待抽复审工作完成后,财政部门才能办理财务决算审批,发改部门才能组织项目综合验收。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三审”(内审、审核或审计、抽复审)责任制,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
(一)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完工结算应进行内审,并对提交市财政、审计部门的项目竣工决算资料负责。
(二)市财政局、审计局对经建设单位内审的工程结算资料应进行审计(核),视实际情况可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核),对由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计(核)报告应审查、复核,再出具意见,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市财政局、审计局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核)。
市审计部门对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建设项目有计划地执行国家审计监督,并应当有重点的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三)市监察局、审计局根据职责分工单独或联合对审结项目组织开展抽复审,对列入抽复审的项目必须在抽复审实施结束后,以抽复审结果作为最终支付依据,按相关规定支付余款。
工程结算审计(核)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或者核减幅度过大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予相应的实质性处罚。其中,核减幅度超过5%但在10%以内的,施工单位必须承担50%的审计费;核减幅度超过10%的,必须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审计费,直接在审定金额中扣除。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财务竣工决算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申请(附项目竣工报告),市发改委(或委托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组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依法应由国家、省、无锡市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项目建设管理专项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项目建设管理专项绩效评价。市发改委根据全市项目年度竣工情况,会同相关部门有重点地开展项目建设管理专项绩效评价,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
项目建设管理专项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成项目是否严格执行立项批准文件,投资概算、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是否符合;
(二)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强制性规范等要求,工程质量安全是否优良;
(三)项目建设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招投标、现场施工、竣工决算和验收等各阶段、各环节的管理要求及措施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到位;
(四)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是否始终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项目造价是否得到有效控制,工程招投标、工程量变更、工程竣工决算以及工程价款支付等重点环节管理是否规范,通过加强建设管理是否达到了降低项目造价、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的目标;
(五)项目建设管理是否还存在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是否还存在制度及措施等方面的缺陷;
(六)项目建设过程中廉政责任制执行情况是否良好;
(七)其他需要总结、分析、评价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管理专项绩效评价的情况,应当作为对项目建设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实施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为《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由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宜兴市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宜政发[2007]181号)同时废止。
环科园、经济开发区和各镇(街道)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