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港澳台宝典大全令第96号 |
制发机关 | 港澳台宝典大全 |
成文日期 | 2017-06-03 |
文件类别 | 决定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市政府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7年5月27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立军
2017年6月3日
市政府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切实加强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宜兴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市政府令第82号)的相关要求,对2015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35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确认《宜兴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1号)等270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目录见附件1);
二、废止《宜兴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宜政发[2003]167号修订)等51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2);
三、宣布《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建设工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规发[2010]13号)等18件规范性文件失效(目录见附件3);
四、对《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规发[2010]11号)等1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4)。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市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0件)
2、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1件)
3、市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4、市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及具体修订内容(16件)
市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号 |
1 |
宜兴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
市政府令第1号 |
2 |
宜兴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
市政府令第2号,市政府令第41号、54号修订 |
3 |
宜兴市殡葬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11号 |
4 |
宜兴市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 |
市政府令第13号 |
5 |
宜兴市试鸣防空警报实施办法 |
市政府令第18号 |
6 |
宜兴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
市政府令第27号 |
7 |
宜兴市县乡公路分级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29号 |
8 |
宜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
市政府令第31号,市政府令第40号、53号修订 |
9 |
宜兴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33号 |
10 |
宜兴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 |
市政府令第39号,宜政发[2003]167号修订 |
11 |
宜兴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62号 |
12 |
宜兴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64号 |
13 |
宜兴市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规定 |
市政府令第65号,市政府令第94号修订 |
14 |
宜兴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
市政府令第66号,市政府令第89号修订 |
15 |
宜兴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
市政府令第67号 |
16 |
港澳台宝典大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市政府令第71号 |
17 |
宜兴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
市政府令第74号,市政府令第78号修订 |
18 |
宜兴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
市政府令第76号,市政府令第94号修订 |
19 |
宜兴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
市政府令第77号 |
20 |
宜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80号,市政府令第90号修订 |
21 |
宜兴市依法行政考核实施细则 |
市政府令第81号 |
22 |
宜兴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
市政府令第82号 |
23 |
宜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市政府令第84号 |
24 |
宜兴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85号 |
25 |
宜兴市供水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88号 |
26 |
宜兴市人民防空实施办法 |
市政府令第91号 |
27 |
市政府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市政府令第92号 |
28 |
宜兴市离休人员、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统筹医疗暂行办法 |
宜政规发[2010]7号 |
29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0]10号 |
30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0]12号 |
31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1]1号 |
32 |
宜兴市公路管理办法 |
宜政规发[2011]2号 |
33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2]1号 |
34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民办博物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2]2号 |
35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2]3号 |
36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2]4号 |
37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2]5号 |
38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2]6号 |
39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2]7号,市政府令第94号修订 |
40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2]8号 |
41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3]2号 |
42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3]3号 |
43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3]4号 |
44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3]5号 |
45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3]6号 |
46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3]7号 |
47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种子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3]8号 |
48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3]9号 |
49 |
市政府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期限管理的若干规定 |
宜政规发[2013]10号 |
50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3]11号 |
51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规定》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3]12号 |
52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3]13号 |
53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3]14号 |
54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小型水库管理细则》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4]1号 |
55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4]2号 |
56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意见 |
宜政规发[2014]3号 |
57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4]5号 |
58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4]6号 |
59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4]7号 |
60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4]8号 |
61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4]9号 |
62 |
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5]1号 |
63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5]2号 |
64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企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5]3号 |
65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5]4号 |
66 |
关于印发《宜兴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1995]65号 |
67 |
关于印发《宜兴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1995]195号 |
68 |
批转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等部门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新聘工作人员补缴养老保险基金和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的意见的通知 |
宜政发[1996]140号 |
69 |
关于印发《宜兴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1997]288号 |
70 |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
宜政发[1999]31号 |
71 |
关于印发《宜兴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1999]180号 |
72 |
关于城镇事业单位全面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并提高征缴比例的通知 |
宜政发[1999]224号 |
73 |
港澳台宝典大全关于修改《宜兴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 |
宜政发[1999]229号 |
74 |
关于转发宜兴市医疗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意见》的通知 |
宜政发[2000]151号 |
75 |
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实施意见 |
宜政发[2000]184号 |
76 |
关于印发《宜兴市罚没财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宜政发[2000]238号 |
77 |
关于划拨住宅用地上市交易收取土地收益金的通知 |
宜政发[2000]283号,市政府令第94号修订 |
78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建设用地统一征地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01]208号 |
79 |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宜兴市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宜政发[2001]219号 |
80 |
市政府关于划定宜兴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
宜政发[2001]246号 |
81 |
市政府关于完善我市教育管理体制的意见 |
宜政发[2001]254号 |
82 |
市政府关于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
宜政发[2002]44号 |
83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政府实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02]52号 |
84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02]92号 |
85 |
市政府关于宜兴市临时用地管理体制若干规定 |
宜政发[2002]137号 |
86 |
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城市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
宜政发[2002]151号 |
87 |
市政府关于调整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 |
宜政发[2002]178号 |
88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殡仪服务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02]179号 |
89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
宜政发[2002]223号 |
90 |
市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宜政发[2003]66号 |
91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商品房用地分割转让登记发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宜政发[2003]113号,市政府令第94号修订 |
92 |
市政府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
宜政发[2003]121号 |
93 |
市政府关于土地收购补偿问题的处理意见 |
宜政发[2003]147号 |
94 |
市政府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
宜政发[2003]153号 |
95 |
市政府关于房地产交易中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暂行规定 |
宜政发[2003]265号 |
96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03]291号 |
97 |
市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松材使用的意见 |
宜政发[2004]59号 |
98 |
市政府转发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镇(园)“科管站”人员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宜政发[2004]98号 |
99 |
市政府转发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宜政发[2004]99号 |
100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农村桥梁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04]106号 |
101 |
市政府关于划定宜兴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
宜政发[2004]108号 |
102 |
关于调整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
宜政发[2004]112号 |
103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横山水库供水管道保护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04]144号 |
104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宜政发[2004]157号 |
105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04]162号 |
106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市区夜景灯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04]163号 |
107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市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04]166号 |
108 |
市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宜政发[2005]60号 |
109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05]95号 |
110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市区郊区规划控制区户口迁移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05]108号 |
111 |
市政府关于大力开展土地复垦开发整理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
宜政发[2005]109号 |
112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行政许可听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05]114号 |
113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行政许可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05]117号 |
114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历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05]162号 |
115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05]225号 |
116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社会优待服务工作的意见 |
宜政发[2006]18号 |
117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城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06]27号 |
118 |
市政府关于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
宜政发[2006]82号 |
119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
宜政发[2006]111号 |
120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
宜政发[2006]134号 |
121 |
市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子弟学校管理的意见 |
宜政发[2006]170号 |
122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环境污染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
宜政发[2006]176号 |
123 |
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实行婚姻集中登记的通知 |
宜政发[2006]200号 |
124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矿山民爆器材封闭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06]207号 |
125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交通干线及城市主干道两侧规划控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
宜政发[2007]37号 |
126 |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各类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全覆盖工作的意见 |
宜政发[2007]63号 |
127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城建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07]68号 |
128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07]69号 |
129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07]72号 |
130 |
市政府关于授予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投资项目(内资)审批权的通知 |
宜政发[2007]85号 |
131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行政执法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07]89号 |
132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
宜政发[2007]115号 |
133 |
市政府关于全市产业合理用能评估审核的实施意见 |
宜政发[2007]157号 |
134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宜政发[2007]181号 |
135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宜政发[2008]3号,市政府令第92号修改 |
136 |
市政府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的意见 |
宜政发[2008]81号 |
137 |
市政府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
宜政发[2008]82号 |
138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08]86号 |
139 |
市政府关于对城乡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处置实施以奖代补的意见 |
宜政发[2008]116号 |
140 |
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芜申运河和锡溧漕运河航道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
宜政发[2008]139号 |
141 |
关于加强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 |
宜政发[2008]140号 |
142 |
关于加强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纪检监察的实施意见 |
宜政发[2008]141号 |
143 |
关于建立健全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质量监管体系的意见 |
宜政发[2008]142号 |
144 |
关于加强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
宜政发[2008]143号 |
145 |
市政府关于印发《港澳台宝典大全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
宜政发[2008]164号 |
146 |
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
宜政发[2008]177号 |
147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08]181号 |
148 |
市政府关于加强宜南山区开发项目和农业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
宜政发[2008]198号 |
149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08]203号 |
150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非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
宜政发[2008]269号 |
151 |
市政府关于印发《港澳台宝典大全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宜政发[2009]97号 |
152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09]98号 |
153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09]133号 |
154 |
市政府关于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实施意见 |
宜政发[2009]136号 |
155 |
市政府关于宜兴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
宜政发[2010]159号 |
156 |
市政府关于实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财政补贴的意见 |
宜政发[2010]177号 |
157 |
市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 |
宜政发[2011]7号 |
158 |
市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 |
宜政发[2011]15号 |
159 |
市政府关于加强镇级城市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宜政发[2011]53号 |
160 |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
宜政发[2011]102号 |
161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宜政发[2011]209号 |
162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宜政发[2012]61号 |
163 |
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我市民办博物馆(收藏馆、艺术馆)建设的意见 |
宜政发[2012]73号 |
164 |
市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意见 |
宜政发 [2012]74号,市政府令94号修订 |
165 |
市政府关于印发《港澳台宝典大全工作规则》的通知 |
宜政发[2012]83号 |
166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宜南山区开发项目和农业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
宜政发[2012]157号 |
167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慈善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 |
宜政发[2012]213号 |
168 |
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环保产业发展的奖励意见 |
宜政发[2013]34号 |
169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13]42号 |
170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镇、街道、园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
宜政发[2013]46号 |
171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13]48号 |
172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13]49号 |
173 |
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
宜政发 [2013]58号,市政府令第94号修订 |
174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旅游地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 [2013] 79号,市政府令第94号修订 |
175 |
市政府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实施意见 |
宜政发[2013]87号 |
176 |
市政府关于印发《港澳台宝典大全重大事项法制审查规定》的通知 |
宜政发[2013]131号 |
177 |
市政府关于利用地价杠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
宜政发[2013]180号 |
178 |
市政府关于加强油车水库水资源保护的若干规定 |
宜政发[2013]195号 |
179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13]234号 |
180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
宜政发[[2013]236号 |
181 |
港澳台宝典大全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实施办法 |
宜政发[2014]37号 |
182 |
市政府与关于印发《港澳台宝典大全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
宜政发[2014]51号 |
183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镇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
宜政发[2014]47号 |
184 |
市政府关于规范镇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 |
宜政发[2014]48号 |
185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镇级政府性土地抵押融资管理的通知 |
宜政发[2014]49号 |
186 |
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我市各镇(园区、街道)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 |
宜政发[2014]50号 |
187 |
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矿产品生产运输秩序长效管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
宜政发[2014]63号 |
188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矿产品管理秩序整治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14]64号 |
189 |
政府办关于印发《宜兴市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宜政发[2014]113号 |
190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社区事务工作站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14]143号 |
191 |
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宜政发[2014]188号 |
192 |
市政府关于贯彻无锡节约用地“1236”战略促进节地水平产出效益“双提升”的实施意见 |
宜政发[2015]43号 |
193 |
市政府关于建立新增建设用地产业项目前期评审和后期评价机制的意见 |
宜政发[2015]44号 |
194 |
港澳台宝典大全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试行) |
宜政发[2015]56号 |
195 |
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市级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
宜政发[2015]50号 |
196 |
市政府关于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使用权出让管理的实施意见 |
宜政发[2015]94号 |
197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 |
宜政发[2015]98号 |
198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15]102号 |
199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15]103号 |
200 |
市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并联审批的实施意见 |
宜政发[2015]116号 |
201 |
市政府关于建立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若干意见 |
宜政发[2015]117号 |
202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15]133号 |
203 |
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宜政发[2015]137号 |
204 |
关于印发《宜兴市职工己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
宜政办发[1999]35号 |
205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停止部分中介组织收取顾问费的意见》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00]44号 |
206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02]55号 |
207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实事工程项目有关规费征收的操作意见 |
宜政办发[2003]13号 |
208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制定的《宜兴市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损坏赔偿办法》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04]91号 |
209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林局《关于完善水域养殖证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04]93号 |
210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宜兴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05]17号 |
211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兴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05]52号 |
212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历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05]83号 |
213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改制市属企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
宜政办发[2006]16号 |
214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防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
宜政办发[2006]159号 |
215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经营性用地出让流程》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07]110号 |
216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加强大型宗教活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07]185号 |
217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范围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07]237号 |
218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
宜政办发[2008]2号 |
219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金桥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08]30号 |
220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规划、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08]32号 |
221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绿化)开挖施工审批管理的意见 |
宜政办发[2008]45号 |
222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和非承重填充墙体限制使用粘土空心砖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08]50号 |
223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宜兴市打击违法金融行为协调小组关于严厉打击违法金融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08]79号 |
224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08]97号 |
225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08]126号 |
226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08]127号 |
227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应用后租赁用地相关政策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08]170号 |
228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平安农机长效管理的意见 |
宜政办发[2008]195号 |
229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09]52号 |
230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旅游年卡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09]70号,市政府令第94号修订 |
231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宜兴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投资、担保行业监督管理通知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11]25号 |
232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水、污水、燃气、环卫、雨水等公用设施建设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11]53号 |
233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劳动模范待遇实施意见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11]62号 |
234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尊老金发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11]92号 |
235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11]105号 |
236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重点农业产业园区建设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11]180号 |
237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宜兴市重大产业项目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12]14号 |
238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宜兴市建设项目黑名单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12]32号 |
239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区混凝土清洁运输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宜政办发[2012]50号 |
240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 |
宜政办发[2012]51号 |
241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
宜政办发[2012]71号 |
242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科技银行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12]106号 |
243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上下学接送工作方案》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12]109号 |
244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上下学接送工作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12]134号 |
245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12]160号 |
246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当前工业项目审批管理和工业节能监管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12]162号 |
247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13]39号 |
248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住宅小区装饰装修管理的意见 |
宜政办发[2013]49号 |
249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
宜政办发[2013]50号 |
250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水利农机局《关于切实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13]98号 |
251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13]102号 |
252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城区施工工地摊点疏导点规范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13]123号 |
253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宜兴市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13]140号 |
254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总部企业及扶持资金申报操作细则》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13]141号 |
255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13]178号 |
256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职工大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13]179号 |
257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13]180号 |
258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抽复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14]9号 |
259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14]21号 |
260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综合考评环保“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14]86号 |
261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14]87号 |
262 |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推进社区社会化服务意见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14]117号 |
263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等部门《关于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14]126号 |
264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14]145号 |
265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高污染燃料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15]20号 |
266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15]24号 |
267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15]25号 |
268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15]35号 |
269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宜兴市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15]61号 |
270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15]134号 |
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号 |
1 |
宜兴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
市政府令第23号 |
2 |
宜兴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
市政府令第50号 |
3 |
宜兴市物业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79号 |
4 |
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
市政府令第87号 |
5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全民健身器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0]4号 |
6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科研设计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0]9号 |
7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0]14号 |
8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2]9号 |
9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农村农户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4]4号 |
10 |
批转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宜政发[1997]199号 |
11 |
市政府关于加强衡山水库水资源保护的若干规定 |
宜政发[2001]187号,市政府令第89号修订 |
12 |
市政府关于收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意见 |
宜政发[2001]332号 |
13 |
市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试行意见 |
宜政发[2003]109号 |
14 |
市政府关于加强施放气球管理工作的意见 |
宜政发[2003]170号 |
15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
宜政发[2004]19号 |
16 |
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的通知 |
宜政发[2004]105号 |
17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收支管理的若干意见 |
宜政发[2004]109号 |
18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土地租赁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05]122号 |
19 |
市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宜政发[2005]197号,市政府令第92号修改 |
20 |
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
宜政发[2005]210号 |
21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闲置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06]123号 |
22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07]34号 |
23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
宜政发[2007]35号 |
24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 |
宜政发[2007]124号 |
25 |
市政府关于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的通知 |
宜政发[2007]222号 |
26 |
市政府关于对市拆迁安置和重点建设项目加强跟踪审计监督的意见 |
宜政发[2008]92号 |
27 |
市政府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的若干规定 |
宜政发[2008]157号 |
28 |
市政府关于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宜政发[2008]172号,市政府令第92号修改 |
29 |
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幼儿教育的意见 |
宜政发[2008]236号 |
30 |
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
宜政发[2008]254号 |
31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
宜政发[2009]102号 |
32 |
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 |
宜政发[2011]65号 |
33 |
市政府关于推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
宜政发[2012]76号 |
34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 |
宜政发[2012]90号 |
35 |
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职(退养)的企业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
宜政发[2012]103号 |
36 |
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现代高效设施农业发展有关用地政策的意见 |
宜政发[2013]33号 |
37 |
市政府关于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补充意见 |
宜政发[2013]117号 |
38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实行就业准入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00]7号 |
39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航道船舶通航管理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03]72号 |
40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林局《关于规范全市动物防疫操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05]93号 |
41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07]52号 |
42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07]184号 |
43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干线公路两侧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08]89号 |
44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对市低保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救助金的意见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08]184号 |
45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08]185号 |
46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年租金收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11]17号 |
47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12]48号 |
48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关于《宜兴市科技基础设施项目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12]56号 |
49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无照经营处置工作的意见 |
宜政办发[2012]140号 |
50 |
政府办转发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宜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14]102号 |
51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15]28号 |
市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号 |
1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建设工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0]13号 |
2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矿山企业税费征缴工作的意见 |
宜政发[2002]288号 |
3 |
市政府关于建立非典防治常态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 |
宜政发[2003]232号 |
4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06]184号 |
5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08]188号 |
6 |
市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税收属地管理的意见 |
宜政发[2011]73号 |
7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意见 |
宜政发[2011]92号 |
8 |
市政府关于农副产品平价区(直销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 |
宜政发[2011]187号 |
9 |
市政府关于调整综合规费征收办法的意见 |
宜政发[2012]46号 |
10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油车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宜政发[2013]196号 |
11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06]88号 |
12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宜兴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及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
宜政办发[2007]51号 |
13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外经局市发改局关于《宜兴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08]64号 |
14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宜兴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08]73号 |
15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区河道管理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 |
宜政办发[2006]99号 |
16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宜兴市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11]59号 |
17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品牌经济发展的意见 |
宜政办发[2012]67号 |
18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宜兴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13]27号 |
市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及具体修订内容
一、关于修改《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规发[2010]11号)作如下修改:
第四章第一段条款(三)的括号中的内容,修改为:“2009年12月31日以后住房拆迁时认定的补偿面积以及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住房转让面积,应计入申请家庭的原住房面积”。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二、关于修改《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宜政规发[2013]1号)作如下修改:
1、第五条修改为:“市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城管、人社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住房局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公安部门在办理外来人员居住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卫计委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手续时,对依法将租赁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居住场所的,应当查验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登记备案证明的,应当督促并告知其到相关机构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2、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市住房局可以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3、《宜兴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原“房屋产权监理中心”修改为“房屋交易管理中心”;“产监中心”修改为“交易中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兴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三、关于修改《市政府关于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通知》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政府关于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通知》(宜政发[2005]247号,市政府令第89号修订)作如下修改:
1、第五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时,应当严格按照明码标价要求报送“一房一价”表,并全部输入商品房销售备案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公示”。
2、新增一条作为第七条,内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成商品房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后,应及时告知购房人:在购房人申请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之前,需先到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办理商品房合同的交易备案”。
3、原第十条修改为:“未通过网上操作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将不予受理商品房合同的交易备案和抵押备案申请”。
4、原第七条修改为:“在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及直系亲属间更名的的,应当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变更申请书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向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5、原第八条修改为:“已办理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在办理商品房首次登记后不得转让,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解除合同的名义及手段转让房屋”。
6、原第九条修改为:“在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注销申请书、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的材料,向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注销合同备案的手续”。
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中心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及时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
7、全文中“市房屋产权监理中心”改为“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
8、其他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关于<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通知》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四、关于修改《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早期介入和预验收制度的意见》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早期介入和预验收制度的意见》(宜政办发[2010]208号)作如下修改:
第一段修改为:“为规范新建住宅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工作,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小区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开发建设与日常管理服务责任,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绝和减少住宅小区建设环节遗留问题,保障新建住宅物业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建立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早期介入和预验收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早期介入和预验收制度的意见》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五、关于修改《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的意见》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的意见》(宜政发[2012]150号)作如下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进一步加强平价商店的规划建设,努力探索平价商店发展新途径
依托现有经营主体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会等其他组织,选择市区大中型社区或交通便利、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城区,及丁蜀、张渚、和桥、周铁等中心镇区建设平价商店,最终形成覆盖城乡的平价商店网络。全市平价商店总量保持40家不变,并实行优胜劣汰、候选替补制度。要根据实际情况,勇于创新,努力拓展平价商店经营模式,创新建立社区平价直销店、应急平价点等平价商店的新型经营模式,积极探索网上订货、订单配送等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及平价商店发展与现代物流模式相结合的新途径。要进一步完善平价商店准入、扶持、运营和管理体系,使平价商店惠及低收入群体、稳定农副产品价格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各镇园、街道要对属地范围内平价商店建设予以重视和支持,配合物价、商务等部门做好平价商店布点、设施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
2、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继续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对平价商店的经营销售及让利情况,依据考核等次给予基本奖励,奖励标准为:合格等次6万元,良好及优秀分别增加奖励2万元和4万元。对超出15个品种、超额销售数量及超额让利幅度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根据超额让利金额比例确定。对被授予“宜兴市平价商店示范店”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平价商店建设有突出贡献,或有创新举措的,年终给予2万元奖励。经审核批准,经营平价粮、油、肉、蛋类,并经考核验收合格的给予2万元奖励。在农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对组织调运并按照政府规定价格投放市场,实现保供稳价目标的平价商店,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给予特殊奖励。”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的意见》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六、关于修改《市政府关于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政府关于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实施意见》(宜政发[2013]124号)作如下修改:
1、第二点中的第一条最后一句话修改为:“……其标准在本市同类型、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市物价局和教育局规定的幅度”。
2、删除第三点中第一条的“……创建为无锡市优质园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经费奖励”,后一句修改为“对园舍改造提升项目当年新增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民办普惠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关于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七、关于修改《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的指导意见》(宜政办发[2013]65号)作如下修改:
第一段修改为:“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八、关于修改《宜兴市城市排水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宜兴市城市排水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条修改为:“排水户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5)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以下简称排水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必须进行处理。
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水处理标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兴市城市排水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九、关于修改《市政府关于转发市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政府关于转发市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宜政发[2002]93号)作如下修改:
1、第一条增加,内容为:“我市户籍残疾学生及列入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2、第二条修改为:“本市户籍就读全日制高中阶段(包括普通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校生)残疾学生,每学年补贴2000元,最高补助年限为三年。本市户籍就读全日制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的残疾学生,每学年补贴3000元,补助年限与就读年限一致。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3、第七条修改为:“非福利性质的企业按比例录用弱劳动能力残疾人,其工资、保险待遇与正常职工一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关于转发市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十、关于修改《宜兴市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宜兴市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作如下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幼儿园管理,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教育部《幼儿园工作规程》、《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属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的,需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获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进行登记注册,同时,举办者还须持有关手续到市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办幼儿园。”
3、第十二条修改为:“幼儿园根据有关规定分为江苏省优质、无锡市优质、宜兴市合格等类别。幼儿园的类别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范要求评估确定。”
4、第十七条修改为:“幼儿园园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省优质园和镇中心幼儿园园长必须有五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
(三)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5、第十八条修改为:“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经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取得幼儿保健培训合格证书。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炊事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幼儿园应当建立防止食物中毒及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制定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时,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市卫生防疫机构、举办单位和市教育行政部门。”
7、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不同类别的幼儿园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幼儿园收费必须到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收费许可证或进行备案,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或税票,并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8、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幼儿园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依法加强财务管理,配备持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财会人员,并按规范建立幼儿园财务账册。”
9、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幼儿园的伙食管理,暂参照《宜兴市中小学校伙食费管理办法》执行,幼儿园的幼儿膳食经费应当建立专门伙食账户,每月向幼儿家长公开账目。坚持收支平衡,不得盈利。”
10、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组织或参与竞赛等为由,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幼儿表演、竞赛为手段,进行营利性活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兴市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十一、关于修改《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宜政规发[2010]3号)作如下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2、第十条修改为:“市级储备粮的收购计划由市粮食部门下达给江苏宜兴国家粮食储备库分库(以下简称“市储备库”)实施。由承储企业按要求组织釆购,具体方式由市粮食局会同财政部门商量后确定。”
3、第十一条修改为:“ 收购入库的市级储备粮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新粮,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
4、第十三条修改为:“市储备库为市级储备粮承储主体,一般实施自储,也可以采取委托代储的方式。受委托代储的企业需经市粮食部门同意,委托代储合同应报市粮食部门备案。”
5、第十四条第五款修改为:“经营管理信誉良好,获无锡市级以上信用等级企业。”
6、第二十条修改为:“在确保市级储备粮规模的前提下,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结合储备粮宜存率要求,每年轮换的粳稻(包括粳米)数量原则上为总规模的一半及以上,小麦数量原则上为三年完成一次轮换。
储备粮每批次轮换架空期一般不超过4个月,如遇特殊情 况需要延期的,由承储企业提前向市粮食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扣除延长期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省、市规定执行)”
7、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市级储备粮的轮换,由市储备库按照本办法 提出年度轮换计划,经市粮食、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轮换。特殊情况下的轮换,由市储备库书面申请并提出具体方案,经市粮食、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地方储备粮轮换出库,承储企业要按照公开、公平的要求,原则上采取竞价拍卖的办法,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釆取包干销售的办法。”
8、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粮食和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粮食安全省、市(县)长负责制工作要求,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9、第三十三条增加一项为第三项,内容为:“对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之后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十二、关于修改《宜兴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区城乡公交车实施办法》的决定
以下为修订后的全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共宜兴市委、港澳台宝典大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办发[2011]79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规定,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对象范围
凡户籍在本市、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经有关部门甄别符合乘车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办理免费乘坐城区城乡公交车的“爱心卡”。
二、乘车凭证种类、方法
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区城乡公交车,一律使用“爱心卡”。残疾人办理“爱心卡”前,可持身份证至市民卡公司各相关网点先办理市民卡,后根据相关流程将市民卡转换成“爱心卡”。
三、费用支付项目和结算方法
1、办理市民卡的工本费以市民卡公司网点公布价格为准。工本费由残疾人自理。
2、残疾人免费乘车时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其保费根据市残联审核确认后的相关资料由市财政安排资金。
3、残疾人免费乘车产生的费用
(1)根据市级相关规定,残疾人乘车补贴费用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2)持“爱心卡”的残疾人满70周岁后,必须持卡至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窗口将“爱心卡”转换成“免费卡”。
(3)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残联要组织专人定期抽查和定期分析执行情况,并针对实际情况及时强化管理。
(4)为方便残疾人乘车,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逐步对公交车辆、站台等无障碍设施加大投入。
四、乘车凭证办理程序
1、由本人或监护人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市民卡,到户籍所在镇(街道)残联,填写《宜兴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申请审批登记表》和《承诺书》。
2、由镇(街道)残联理事长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市残联。
3、经市残联审核通过后,将市民卡转换成免费乘车“爱心卡”。
五、乘车凭证使用规定
1、“爱心卡”仅供残疾人本人使用,一人一卡,专人专用,严禁伪造、涂改、转借或冒用。一经发现和查实违规使用行为,市、镇(街道)两级残联依据违规情况向违规者提出严厉批评和警告;再次违规,取消免费乘车资格。
2、如持有优惠卡(学生卡、敬老卡)的残疾人,不能重复享受免费乘车待遇,若按办卡规定向市残联申请办理“爱心卡”的残疾人则不享受其他优惠待遇。
3、残疾人乘车时,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须监护人陪同;生活无自理能力的须护理人员陪同,坐轮椅者在乘坐没有无障碍设施的公交车时,须有护理人员陪同。监护和护理人员在陪同乘车时,应主动按所乘线路票价付费。
4、未携带“爱心卡”的残疾人乘车时应主动按所乘线路票价付费。
5、“爱心卡”应妥善保管,防止弯折、刻画、浸水、烘烤、硬物冲击和置于强电磁场,以免损坏卡片。
6、持“爱心卡”乘车时,应主动配合司乘人员和稽查人员的查验。
7、残疾人在使用“爱心卡”的过程中,应遵守《无锡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和《宜兴市公共交通无人售票车乘车规则》。
六、残疾人免费乘车实行动态管理
1、对符合条件新领卡和高龄持证的残疾人实行动态管理。
2、“爱心卡”无需年检,使用年龄限制到70周岁,年满70周岁的残疾人“爱心卡”将无法使用,残疾人(或监护人)应至市民卡公司各相关服务网点、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办卡窗口将“爱心卡”转换成“免费卡”。
七、“爱心卡”挂失、补办、注销
“爱心卡”因故遗失、损坏,残疾人应及时到市民卡公司办理挂失补卡手续,补卡费用由本人自理。“爱心卡”补办,市民卡公司可直接给予开通免费乘车功能;注销“爱心卡”按市民卡公司规定办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兴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区城乡公交车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十三、关于修改《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宜政发[2012]62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条中的第九小条,其后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若干意见》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十四、关于修改《宜兴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宜兴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宜政发[2008]122号)作如下修改:
1、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污水处理费是政府性专项资金,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征收,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2、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污水处理费现行征收标准为:生活用水1.3元/吨,工业和特种用水1.1元/吨。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需调整时,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提出方案,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按法定程序办理。”
3、第六条修改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为全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职能部门,污水处理企业无权与任何排污单位或个人鉴定任何形式的污水处理合同,收取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实行按月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减免和降低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
4、第八条修改为:“自备水源用户按取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其中间接冷却水按取水量的1%计征(国家有其他征收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用水按实际取水量计征。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委托市排水公司按月征收,实行征缴分离,由自备水源用户在收到缴费通知单后15日内将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市财政在指定银行设置的污水处理费专户。”
5、第九条修改为:“各供水企业和用水户逾期交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从规定缴款日起每日加收0.5%的滞纳金。经催交仍拒不缴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申请宜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第十一条修改为:“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或者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排水户),排放的污水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5)要求,并按规定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允许排入污水管网。排水户排放污水未达到接管标准,但对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没有严重影响,且在污水处理企业可处理范围之内的,经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批准,交纳相关费用后可允许排入污水管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7、第十二条修改为:“排水户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污水,其处理后的出水经市环保局和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检测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再生水利用标准并全部实施中水回用的,经市环保局和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确认未排入污水管网或自然水体的,市财政局根据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核实的企业缴费情况以及市环保局、公用事业管理局出具的检测结果,可给予适当补贴。”
8、第十五条修改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在每年年初编制污水处理费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根据污水处理费资金收入和使用进度,审核后拨付。
污水处理企业应定期上报每个月度的污水处理量及出厂水质情况统计表,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委托排水公司及相关水质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并以验收机构掌握的相关监测统计数据为最终结算依据,按合同计算污水处理费,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核后于次月15日前拨付。
污水管网的运行及维护经费应纳入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年度预算管理,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按季拨付至市排水公司。
污水管网的建设和改造资金应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要求进行管理,要着重加强单项工程预决算制度和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视工程进度按月拨付至工程实施单位。”
9、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污水排放重点单位应当在厂界接管处设置污水采样口,安装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及环保局联网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和污水计量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10、第十七条修改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应委托水质检测专业机构每日不少于1次对污水处理企业的出水水质进行抽检。发现污水处理企业不能正常处理而超标排放的,扣减该期间的污水处理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对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量和水质数据进行汇总核算,同时提供给市财政局作为拨付污水处理企业运行资金的依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兴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十五、关于修改《宜兴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宜兴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宜政办发[2012]114号)作如下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省、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三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其中,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生猪屠宰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本市农业部门受理;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本市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受理;对食品进出口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理。”
3、第四条修改为:“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当面举报;
(二)电话、传真举报;
(三)网络举报;
(四)信函举报;
(五)举报投诉受理部门:
宜兴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中心,电话:12345;网址:/xjlb.html;地址:宜兴市岳东路5号;
宜兴市农林局,电话:0510-87988110,网址:/nlj,地址: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西路62号,邮编:214206;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12315,12365,网址:/scjgj,地址: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南路36号,邮编:214206;
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话:0510-80769063,地址: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西路58号,邮编:214206。”
4、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在新闻调查中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宜兴市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宜兴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提供案件线索并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也可以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兴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十六、关于修改《市政府关于全面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知》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政府关于全面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知》(宜政发[2013]313号)作如下修改:
1、附件:禁用和替代农药品种表修改为“附件:国家禁限用农药名录
一、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41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1605),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久效磷,磷铵,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甲磺隆单剂,胺苯磺隆单剂,百草枯水剂。胺苯磺隆和甲磺隆复配制剂(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19种)
1、禁止氧乐果在甘蓝上使用。
2、禁止甲拌磷(3911),甲基异柳磷,内吸磷(1059),克百威(呋喃丹),涕灭威(神农丹铁灭克),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在蔬菜、果树、茶叶和中草药材上使用。
3、禁止氧乐果在柑橘树上使用。
4、禁止三氯杀螨醇和氰戊菊酯在茶树上使用。
5、禁止丁酰肼(比久)在花生上使用。
6、除卫生用、玉米等部门旱田种种包衣剂外,禁止氟虫腈在其他方面使用。
7、禁止水胺硫磷在柑橘树上使用,禁止灭多威在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和十字花科蔬菜上使用,禁止硫丹在苹果树和茶树上使用;禁止溴甲烷在草莓和黄瓜上使用。
8、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关于全面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知》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