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17]75号 |
制发机关 | 港澳台宝典大全 |
成文日期 | 2017-06-09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镇级(含各镇、园区、街道,下同)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控制债务规模,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5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优化镇级债务管理和防控债务风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职责明确、界限清晰、运作规范、风险可控、良性发展”的工作要求,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借、用、还”相统一的镇级债务管理机制,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更好推动镇级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分清责任。明确政府与企业间债务界限,落实“谁借谁管、谁借谁还、风险自担”的责任。
(二)全面规范。全面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和偿还行为,严格报备报批程序,将政府性债务全部纳入监管轨道。
(三)不出风险。以不发生镇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为底线,强化债务风险评估预警、应急处置和考核问责。
(四)稳步推进。严格管理新增政府性债务,稳妥处理存量政府性债务,确保政府性债务安全可控。
三、工作举措
(一)清理核实镇级存量债务基数。每年年初由市审计、财政等部门对镇级全口径债务进行审查,核定存量债务基数,并根据镇级当年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资源存量等方面因素,综合确定债务限额。
(二)建立存量债务报备制度。建立先报备后实施的存量债务转贷制度。存量债务转贷由各镇、园区、街道事先向市财政部门备案,经备案后方可进入债务转贷办理流程。市财政部门实行融资利率指导制,定期向各镇、园区、街道提供阶段性的融资利率区间建议。对于存量债务的转贷,要加强与银行的沟通协商,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压减融资成本。
(三)优化新增债务会商机制。从源头上严控新增债务,凡新开工项目需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项目资金平衡方案后,方可向市发改委申请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可采取部门联合会商形式,由市债管办牵头,会同市发改、国土部门实行联合会商,举债资金用于镇级投资项目的由市发改部门提出意见,涉及土地融资抵押的由市国土部门提出意见。市债管办根据镇级年度资金计划、债务现状和可用财力等情况提出意见,形成部门会商综合意见。新增债务由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会商,同意后进行备案,一律不得先举借后备案。
(四)建立健全债务监测统计制度。每月底,各镇、园区、街道向市债管办报送融资项目备案表和全口径债务统计数据,各金融机构向市债管办反馈镇级融资项目授信及融资额度等情况。市财政局对各镇、园区、街道和各金融机构报送的月度债务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上报市政府。
(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参照财政部风险指标体系和风险提示办法,各镇、园区、街道要加快建立以债务率为主要指标的风险预警机制,压减债务率、调控偿债率、降低借新还旧率,不得出现逾期债务,切实防范和控制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保障基层财政的安全运行。
(六)建立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各镇、园区、街道要制订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当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财政支出、政府预算安排、处置存量资产、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妥善化解债务风险。同时,根据债务风险处置需要,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统一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建立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及时上报应急处置情况。
四、工作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环科园、开发区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各镇、园区、街道成立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公室,由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切实加强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工作。
(二)实行债务管理“一把手”责任制。各镇、园区、街道主要负责人是本级债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开展本级债务动态分析,在债务的来源甄别、规模控制、成本比较、偿还执行上主动研究,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债务支出绩效,有效控制债务风险。同时,要根据财力情况,通过优先安排偿债资金、积极组织资源性收益、盘活闲置资产等方式,有效化解镇级债务存量。
(三)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指导和支持镇级控制债务规模、化解债务存量、防范债务风险。市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镇级规范合理融资,指导镇级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实现镇级债务的常态化管理;市发改部门要对镇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严格控制和审批;市国土部门要规范镇级土地融资抵押行为,加大镇级土地推介、出让的指导和支持;市审计部门要加强镇级主要领导任期内政府性债务情况的专项审计,做好镇级债务的年度专项审计工作。
(四)严肃工作纪律。坚决制止违规违法融资行为。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不得通过单位、企业和个人举借政府性债务;不得违规向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举借政府性债务;一律不得以BT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含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鼓励将原有BT项目转换成PPP(公私合营)项目。严格规范举借担保行为。各镇、园区、街道在融资过程中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镇级融资平台原则上不得要求市级融资平台提供信用担保、不得跨区域互保,不得为其他单位、企业和个人借款提供信用担保。严格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各镇、园区、街道融资资金专项用于还本付息和工程项目资金的支付。未批先建的工程一律不得支付;未按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及政府采购的工程一律不得支付;不得出借给其他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五)实行工作考核问责制。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纳入镇级年度考核内容,进行债务管理专项考核,并实行考核奖惩制。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板块债务举借行为和市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隐瞒债务、未批先建、违规融资、违规提供担保、挪用债务资金和未经批准造成债务规模扩大等行为进行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上述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如上级有新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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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