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2、局各科室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信息公开的审查人员进行复审,最终由分管领导终审并签发。拟公开特别重大的、敏感的政务信息,需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3、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4、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5、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6、违反本规定,对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7、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8、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