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18]47号 |
制发机关 | 港澳台宝典大全 |
成文日期 | 2018-03-22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加快推进建设领域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宜政规发[2014]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政发[2017]13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监管范围及职责
1、标后监管是指对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货物供应、检验检测、造价咨询等单位落实招标成果,履行合同承诺,以及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转包、违法分包、违规变更、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安全责任不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2、使用本市政府资金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实施意见。
3、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利于招投标合同履行,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有利于节约政府投资的要求,全面落实监管职责。
4、市政府成立建设领域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标后监管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具体负责综合协调、组织联合检查和监督工作落实等。
5、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是标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承办项目的标后管理工作,同时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按规定签订相关合同,建立项目标后管理台帐,制定项目管理人员考勤制度,对工程的施工、监理等合同履约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履职、分包、质量、安全、进度以及投资控制等情况履行全面的管理职责,及时发现标后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积极处置,需对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提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6、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宜兴市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信用考核办法”)的要求,做好标后履约行为的日常考核和年度综合履约评价等工作,并按月将标后履约评价情况汇总(见附表一)报送市招管办。
7、施工单位是项目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面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和投标承诺履行职责及义务,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
8、监理单位应当依据监理合同和监理规范,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上报相关部门。
9、市监察委依法监督各单位在标后监管中的履职情况,依法查处监督管理中履职不到位、行政不作为、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等行为。
市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标后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交通、水利、公用事业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施工质量、安全、造价、工期、工程验收等方面的监管;落实巡查和督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及其履职、违法分包、转包和不履行合同义务等情况的监督管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至建设单位,并将检查情况按月汇总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财政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概算管理、资金拨付管理、参与工程变更管理,加强对建设项目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按月汇总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审计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将监督情况按月汇总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招管办负责中标项目合同备案并进行合同跟踪管理,重点检查合同主要条款、补充合同是否与招投标文件一致;协助相关部门查处标后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标后履约中不良行为的记录和处理工作;按照信用考核办法的要求,做好信用考核评价的汇总公布和结果应用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按月汇总(见附表二、附表三)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相关单位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及时查处,查处结果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明确监管内容
1、合同签订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人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承诺相一致。合同签订后,不得随意签订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不一致的补充合同;如因合同约定不明确需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及补充合同签订后7日内报市建设(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财政、审计、招管办等合同备案部门。
2、项目组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核对项目组主要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因不可抗力确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的,所更换人员必须是中标单位的人员,且变更后的人员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的要求,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按规定至相关部门备案。发现项目组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时承诺人员不一致的,或者发现施工、监理单位违规更换关键岗位人员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当立即责令其整改。限期整改未到位或拒绝整改的,应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3、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监督管理。严禁中标人自行将其中标的工程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中标的工程项目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工程项目确需分包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发现中标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4、施工、设计变更和竣工结算、决算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政发[2017]13号)及有关规定办理。
5、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各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6、建设工期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合理安排工程进度计划,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内不能开工的,应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行业主管部门,说明相关情况,提出落实开工的计划和措施。中标单位进场后,应严格落实合同工期,各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相关工期合同条款严格落实。对严重落后合同工期的,建设单位应采取措施,直至清场,同时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确保合同条款的执行。
三、明确监管机制
1、建立巡查机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标后监管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并填写《建设工程标后监管现场检查表》(见附表四),实现标后监管工作常态化。
2、建立责任落实监督机制。各责任单位在标后监管过程中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主动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检查各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对监管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及时通报;对相关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不作为的,由市监察委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作出相应处理。
3、建立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联席会议,共享标后监管信息,统筹协调联合执法和标后监督管理工作,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并通报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应当安排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并及时完成信息报送工作。
4、建立中标企业约谈和履约承诺机制。凡中标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招管办与建设单位共同在市招投标中心约谈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中标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并签订合同及《履约承诺书》。中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约谈或拒绝签署《履约承诺书》的,建设单位可以视情取消该单位的中标资格,并对该单位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作不予退还处理。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约谈。
约谈时应当要求中标单位签订《履约承诺书》,并对项目实施中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廉政建设、施工管理等事项提出要求。《履约承诺书》应当包含承诺管理人员到岗、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进度管理、资金管理、违约处罚等内容。
5、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主体,各监管部门应及时通报、公示,并上报领导小组;对事故的责任主体,由职能部门作出停止其1至2年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决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投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查处。
四、明确责任追究
1、建设单位在标后监督管理中发现中标单位有违约情况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还应当按照信用考核办法客观公正地对中标单位进行履约评价。
2、市相关职能部门在标后监督管理中发现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的,应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并予以通报。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一)建设单位虚假招标、规避招标;
(二)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不进行工程变更备案或者工程变更追加资金未按规定进行报批;
(三)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四)工程款支付违反有关规定;
(五)各责任主体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报送不及时或徇私舞弊;
(六)建设单位未能客观公正地对中标单位进行履约评价;
(七)有其他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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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