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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时间:2018-10-16 16:04:02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18-04228 生成日期 2018-10-16 公开日期 2018-10-16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效力状况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综合政务 主题(二) 机关事务 体裁 其它
关键词 财务 分类词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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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和中央、省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要求,明确行政事业单位主体责任,规范财务行为,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经济社…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和中央、省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要求,明确行政事业单位主体责任,规范财务行为,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构建单位财务管理责任体系

1、单位是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应当承担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规范编制部门预算,强化预算执行,提高预算支出绩效;真实、准确、规范地编制部门决算;执行国家政策,规范支出行为,维护财经纪律;加强和规范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及时、完整、细化公开单位预决算和“三公”经费信息;建立并落实职权分离、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监督有力的内部控制制度。

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责任传导机制,强化管理措施,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财务机构(承办机构)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对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财政部门是财务管理的财政监督主体。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部门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和预决算公开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国库集中支付、财政专户、非税收入征管、国有资产管理的动态监控;加强对会计管理事务、会计信息质量的指导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单位财务管理情况的常规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财政监督的经常化、制度化。

3、审计部门是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主体。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定期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建立一般审计与重点审计相结合的定期审计制度,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二、严格单位预决算管理

4、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各单位应将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做到“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要将预算编制与业务工作、厉行节约各项要求相结合,统筹考虑,科学安排,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完整性。细化预算编制工作,将单位支出预算全部细化到支出功能分类的目级科目和支出经济性质分类的款级科目,依法依规应编尽编政府采购预算。

5、强化预算执行刚性约束。严格执行按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支出用途,严控预算追加。

6、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要求,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编制年度预算绩效计划。开展绩效评价,并向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针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单位应当将绩效报告、评价结果等绩效管理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7、规范加强会计核算管理。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将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会计核算。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准确使用会计科目,按规定设置辅助核算,规范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8、提高决算管理水平。各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部门决算的工作组织、编制审核、汇总报送、信息公开、分析利用、数据质量监督检查、数据资料管理以及考核评价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做到决算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三、规范单位财务支出管理

9、强化财务支出管理责任。加强支出源头控制和支出精细化管理,强化预算意识,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保证各项支出的规范、安全、有效。

10、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强公务卡使用管理。各单位公务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外,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严格执行现金限额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大额提现财政核准制度。

11、切实规范账户管理。各单位账户的开立、变更及年检业务应当严格实行财政审批、人行核准制度。除工会、基本建设项目等账户外,原则上不得设立其他一般性存款账户。

12、完善费用报销审核制度,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确保支出行为合规、票据真实有效、审批手续齐全。不得虚列事项套取现金,不得报销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的票据,不得使用假发票,不得违规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他单位内部往来票据和白条入账。

13、严格执行国家工资和津补贴政策。严禁自行扩大发放范围,擅自设立发放项目,提高发放标准。除政策另有规定的,干部职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加班的,应当安排补休,不得发放加班费、误餐费等。

14、按规定提取、核算工会经费。不得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经费账户,严格执行工会经费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项目和开支标准,不得变相违规发放职工福利。

15、严格执行会议费管理制度。按规定做好会议分类和审批工作,科学保障一类会议,从严控制二、三类会议,从严控制参会人数。严格执行会议费预算管理制度,综合定额标准为会议费开支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各项纪律规定。严格执行会议费结算制度,会议费报销必须一事一结,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定点场所出具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费用原始明细票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对未按规定发生的会议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16、严格执行培训费管理制度。按规定做好培训计划编制及报备工作,各单位培训部门按规定编制培训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并报同级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备案,培训费用纳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严格执行培训费开支范围、标准和各项纪律规定。严格执行培训费报销结算制度,培训费报销必须一事一结,报销时应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服务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费用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对未按规定发生的培训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17、严格执行公务出差管理制度。公务出差严格实行事前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差旅费开支标准及支出纪律规定,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除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18、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公务接待严格实行事前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严控接待范围和陪餐人数。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报销结算制度,报销时应提供事前审批单、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和财务票据,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不得同城相互吃请,不得在接待费中报销应由被接待单位承担的费用,不得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9、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严格实行计划和预算双向控制,切实履行出国(境)计划报批手续,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纪律和开支标准,财务部门应当对出访团组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和真实、合法、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不得报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支出。

20、严格执行市级大型活动经费管理制度。市级大型活动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经市政府批准的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得超支。坚持“谁办事、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切实做好大型活动经费的使用、核算工作。

21、严格执行公务用车改革制度。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要求,严格执行交通补贴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加强改革后保留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和经费核算,从严控制新车购置及配备标准,切实控制公务用车运行维护经费。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维修、保险等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严禁公务人员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22、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得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不得违法、违规变更采购方式,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招投标活动,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货物品牌和供应商。

四、强化单位资产管理

23、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对已经完工并已取得工程财务决算审核确认批复的资产要及时入账,切实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资产账、财务账、资产实物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24、科学合理配置资产。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严格执行有关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办公用房建设装修标准。合理编制年度资产配置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报财政部门审批,并将资产配置预算审批结果作为实施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前置审核条件。

25、加强对出租、出借资产管理。出租、出借资产必须报财政部门批准,基层单位还应先报主管部门审核。资产的出租、出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公开招标。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财政专户核算,不得坐支、截留、挪用。

26、加强对外投资管理。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行政单位不得对外投资。

27、加强资产处置管理。单位资产处置应当严格按照管理权限,报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重大资产应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基层单位还应先报主管部门审核。资产处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并进行账务处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同级国库。

五、建立相互制约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28、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各单位要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有效性的原则,研究制订风险的防范和管控措施。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本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效率。

29、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集体决策和内部监督机制,规范专项资金审批、安排和单位日常经费使用审批的流程,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明确单位财务、内审及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明晰各方在资金分配、使用的前期论证、执行过程的审核监督、事后的绩效评价等环节的责任边界。

30、依法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要明确财务机构职责,会计岗位的设置应当互相钳制,单位财务事项应当听取财务部门意见。要加强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必须由出纳人员以外的专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定期对会计账簿进行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1、建立和落实内部审计制度。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由单位财务人员兼任。内部审计应当加强预算管理、内部控制、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建设工程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等重点领域的审计。条件不具备的单位,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的方法。

六、严格追责问责

32、各单位应对财务行为负责。树立“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受追究”的理念,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过程和结果负责。对本单位及工作人员履行财务管理职责不善,导致国家利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33、实行追责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依法有序的原则。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单位财务管理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有财务管理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务管理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市监委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结果报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34、严格区分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财务经办人员未经批准实施财务行为,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批职责,或者不依照审批要求实施财务行为的,财务负责人和财务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经单位集体研究决策实施的财务行为,由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但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报经单位负责人或上级单位批准的,由批准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财务经办人员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经办人员可以背书留底,作为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的证据,但执行的决定或命令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财务经办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报销审核责任,导致单位发生经费支出范围、标准、手续、票据等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的,财务负责人和具体审核人员负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单位未按照《会计法》和相关会计制度、财务规则的要求规范实行会计核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设置“账外账”的,财务负责人和财务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35、依法处置违规行为。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以及审计、监察中发现财务问题的,按照《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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