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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被征收人的公开信(太华镇石门村路下部分地块)
来源:宜兴市太华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所  发布时间:2018-10-22 16:08:54   [ ]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18-06008 生成日期 2018-10-22 公开日期 2018-10-22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限时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太华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所 公开形式 公示栏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团体,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废止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土资源、能源 主题(二) 土地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农村,农民,木材 分类词 计划,农业,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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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因太华天谷项目建设需要,需对石门村部分地块上的房屋予以征收。为确保本次房屋征收顺利进行,维护征收政策的严肃性,便于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结合本镇实际,就本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方案以及实施计划,向被征收人致公开信如下

  因太华天谷项目建设需要,需对石门村部分地块上的房屋予以征收。为确保本次房屋征收顺利进行,维护征收政策的严肃性,便于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结合本镇实际,就本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方案以及实施计划,向被征收人致公开信如下:

  一、房屋征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宜兴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宜兴市农村农户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我市房屋征收政策实施。

  二、征收范围和期限

  1、征收范围:石门村路下部分地块上的住宅房屋及其附属建筑和非住宅类房屋、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等(详见项目界址规划红线图)。该区域内需征收的企业房屋另行制定补偿政策。

  2、征收期限:评估时间为2018年10月27日至10月29日,共3天;集中签约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11月5日,共5天;集中腾房交拆时间为2018年11月6日至11月12日,共7天;选房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补偿安置依据

  根据我市有关房屋征收政策和认定规定,确定房屋的合法性、面积、用途和所有权人及其权利,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一)被征收人房屋合法性、面积和用途的认定

  1、被征收的住宅房屋的合法性根据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它合法有效证件予以认定,无任何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认定处理小组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和程序调查审核后确定。

  2、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住宅房屋应符合相关建筑规范要求(檐口高度不低于2.2米),建筑结构为框架、混合、砖木结构,为实际生活或居住用房。不具备住宅房屋标准的建筑物,将严格区分为住宅房屋附属建筑、非住宅类房屋、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等四种类型。住宅房屋附属建筑,一般指依附住宅房屋主体、庭院围墙或在家前屋后场地搭建的平台、棚屋等简易房屋和其他固定建筑设施等;非住宅类房屋,特指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改制的原集体所有的仓库、猪舍等和村民自建的与其住宅房屋无关联、不以居住为用途的房屋;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认定。

  3、被征收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的建筑面积,由权证面积和认定面积(下称合法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权证面积是指住宅房屋有效证件载明的建筑面积,以实测丈量为准;认定面积是指经房屋认定处理小组确认的无权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其他被征收的住宅房屋附属建筑和非住宅类房屋、临时建筑的面积均以评估报告为准,不计入住宅房屋补偿安置面积;违章建筑的面积不予认定。

  4、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记载为准。

  (二)被征收人的认定

  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认定房屋所有权人;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土地使用证为依据认定房屋所有权人;两证均无但有合法建房批准手续的,以批准手续为依据认定房屋所有权人;两证均无且无合法建房批准手续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由房屋认定处理小组审核确认。存在房屋买卖情况的以房屋被征收时的实际使用权人为被征收人。

  (三)计户规则

  按照本条计户规则得出的结果不作为宅基地安置的依据,房屋征收后享受宅基地安置的根据《宜兴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凡一户有两本及以上《房屋所有权证》或有两处及以上住宅房屋被同时征收的,均按一户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人均亡故且未办理过户或注销手续的住宅房屋,不单独计户征收,并入其合法继承人的户头予以征收。

  四、征收评估办法

  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等的补偿价格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公布的征收评估机构按照我市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标准评估确定。其中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装饰装修等由征收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下称评估价)确定;住宅房屋附属建筑和非住宅类房屋、临时建筑一并按重置价进行评估;违章建筑不予评估。严格区分不同类型的房屋,并以户为单位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作为补偿和安置的依据。

  五、补偿安置办法

  本次房屋征收采用宅基地安置、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安置相结合的办法。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和安置;住宅房屋附属建筑、非住宅类房屋和临时建筑按重置价给予一次性货币收购补偿,不作任何安置;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和安置。

  六、其它规定

  (一)被征收人不得拆除房屋的门、窗等评估范围内的设施、设备,否则将按评估价扣除。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应先拆房让地,后自行妥善处理。在本公开信规定的征收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交拆的,将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征收和处置。

  (三)本公开信只适用于本次征收,未尽事宜,按照我市房屋征收政策执行,具体工作由征收现场工作组负责解释。

  (四)为方便群众,加快推进征收工作,本次征收的工作人员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实行现场办公,节假日照常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