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19-03962 | 生成日期 | 2019-04-11 | 公开日期 | 2019-04-11 | |
文件编号 | 宜卫健〔2019〕37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卫健委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卫生、体育 | 主题(二) | 卫生 | 体裁 | 通知 | |
关键词 | 通知,行政,工作制度 | 分类词 | 文秘工作,行政事务 | |||
文件下载 | 下载 | |||||
内容概述 | 宜卫健〔2019〕37号 关于印发《2019年市属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市属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任务,确保全市年度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我委组织制定了《2019年市属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宜卫健〔2019〕37号
关于印发《2019年市属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市属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任务,确保全市年度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我委组织制定了《2019年市属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11日
2019年市属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要点
一、组织管理
1. 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管理有组织网络,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健全;各项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2. 组织本单位医务人员开展公共卫生工作业务培训,整理归档工作资料。
3.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治,落实医疗救治任务;承担重大接待、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任务。
二、疾病控制
1. 传染病疫情报告。严格执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报告及时率、准确率、完整率(包括有效证件号完整率)、一致率均达100%,不可删除未经辖区疾控中心审核的传染病报告卡;发现不明原因传染病、疑似传染病暴发疫情和少见、新发(输入)传染病,应在2小时内电话报告。规范实施基于HIS系统的传染病报告管理及症状监测工作,医生电子传染病报卡使用率90%以上。
2. 感染性疾病科管理。规范设置感染性疾病科,严格执行业务规范和工作制度,4月1日—10月31日肠道门诊运行正常,腹泻病人归口诊治,霍乱弧菌检索率≥15%,全年检索率不少于辖区人口数的1‰。完成痢疾菌株分离上送工作,“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报告的痢疾确诊病例(实验室诊断)必须全部上送菌株。
3. 传染病监测。各哨点监测医院按要求规范开展流感、不明原因呼吸道传染病、布鲁氏菌病、戊型肝炎等传染病监测项目,按时完成监测任务,配合疾病控制机构做好疫情调查处置工作。AFP(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和免疫规划相关疾病报告率100%,标本采集率95%以上。
4. 新生儿预防接种管理。设产科医疗机构做好新生儿卡介苗、乙肝疫苗接种工作,使用医用冰箱规范储存疫苗,加强冷链管理,实施冷链在线监测;规范疫苗出入库管理及预防接种操作,不发生预防接种差错事故;乙肝疫苗接种率95%以上、首针及时率90%以上;二联单使用率和完整率100%。
5. 性病艾滋病防治。每季度汇总并及时填报梅毒筛查报表。积极开展PITC(知情不拒绝HIV检测)服务,性病诊疗相关门诊(包括皮肤性病科、泌尿科、妇产科、肛肠门诊、结核病门诊、呼吸内科等)主动为门诊就诊者提供HIV/梅毒检测咨询,诊断为性病的就诊者HIV和梅毒筛查率不低于70%。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按要求做好样本采集、信息收集和送检工作。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艾滋病感染者/病人孕产妇母婴阻断处置工作,市人民医院承担全市艾滋病感染者/病人抗病毒治疗管理任务。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患者CD4检测比例、病毒载量样本送检率、接受结核病筛查的比例均达到100%,转介成功抗病毒治疗患者维持治疗比例达到95%以上。
6. 结核病麻风病防治。门诊可疑病人痰检率90%以上,住院菌阴疑似病人三次痰检率90%以上,疑似肺结核病人报告率100%,转诊率100%。市五院规范结核病定诊治疗工作,确诊患者病原学诊断率50%以上;初始治疗方案免费药物使用率90%以上,活动性肺结核病人成功治疗率90%以上,病案信息录入及时、完整、正确;病原学阳性患者分子生物学耐药检测率高于80%,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阳性新患者耐药筛查率达到90%以上;耐利福平患者估算计划数完成率≥75%;耐利福平患者按临床路径诊疗并实行按病种收付费,纳入治疗比例≥70%,成功治疗率≥60%,病案信息初次录入及时率≥95%。加强麻风病人筛查和发现,发现疑似麻风病人及时转诊。
7. 慢性病管理。死亡病例网络直报报告率、及时率、完整率100%,根本死因推断准确率>95%,根本死因编码准确率>95%,身份证填写完整率>99%,死因链填写准确率>95%。住院病人慢五病报告率≥98%,及时率≥95%,完整率≥98%,准确率≥98%;新发恶性肿瘤和中枢神经系统良性肿瘤病理诊断率>66%,原发部位不明及其他未指明部位比例<5%,肿瘤期别信息报告率≥98%; 35周岁及以上首诊患者测血压率100%。
8. 严重精神障碍防治。做好门诊及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登记报告。市第五人民医院(市精卫中心)做好全市精神疾病疑似患者的诊断或复核诊断,指导开展患者个案随访管理,承担应急医疗处置任务;做好对全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9. 食源性疾病监测。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食品安全事故上报制度,配合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样本采集等工作。严格落实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及时上报食源性疾病病例至江苏省“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溯源系统”,报告率100%,可疑食物史暴露填报率100%;省级哨点医院完善工作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每年参加2次以上业务培训,监测任务完成率100%、检测阳性率大于15%。
10. 其他疾病防治。开展发热病人疟原虫血片镜检(人民医院1300张、市中医医院790张、二院2000张、肿瘤医院30张),及时发现病例,市人民医院规范开展疟疾病人诊断和治疗。农药中毒患者确诊后24小时内填卡并完成网络直报,报告率、及时率100%。按要求上报甲状腺疾病病例信息,做到无漏报。
三、卫生监测和健康危害因素控制
1.消毒质量。做好各类重点环境空气和物体表面等消毒工作,医疗用品(包括无菌与非无菌)及诊疗器械、医疗透析用水、使用中消毒液、医院污水和医护人员手清洁等常规消毒质量监测总合格率95%以上。协助做好院感相关专项调查与督导监测。
2. 放射卫生。按规定开展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检测并合格,新、改、扩建放射工作场所应通过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率、放射防护卫生知识培训率、持证率均达100%,个人剂量监测每年4次以上。
3. 环境卫生和病媒生物防制。卫生许可证有效,相关人员健康合格证持证率100%。垃圾箱、厕所等基础设施完善、整洁卫生,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及灭杀措施落实率100%,病媒生物防制专人管理率100%,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4. 生物安全和医疗废物处置。生物安全实验室取得备案证书,人员、设备、制度、活动等符合要求并保存实验档案。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制度和应急方案,规范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和集中处置,污水处理设施运转正常,严格落实污水、传染病病人(含疑似)排泄物消毒处置措施。
四、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1. 规范开展门诊患者、住院患者和社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健康教育宣传栏建设,定期更新内容(二级及以上医院两月更换一期)。
2.落实无烟单位各项控烟要求,营造无烟诊疗环境,禁烟提示牌和相关设施规范齐全,禁烟标识到位,控烟劝导员佩戴标识上岗,在上级控烟明察暗访中达标。
3. 做好简短戒烟干预及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各级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均应开展简短戒烟干预服务,并对所属医务人员开展简短戒烟服务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4. 做好戒烟门诊/戒烟咨询室建设。各医院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戒烟辅助治疗,暂无条件治疗的做好戒烟咨询和转诊服务。市人民医院要积极争创国家级戒烟门诊。
五、妇幼健康服务
1. 规范妇幼健康服务。规范提供妇幼健康及相关临床医疗服务,做好孕产妇和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落实孕产妇、高危儿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按照要求规范实施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各项指标达标。加强爱婴医院长效管理和产科、儿科软硬件建设,努力提升产科、儿科服务供给水平;积极采取措施控制剖宫产率,力争将三级医院剖宫产率控制在45%以内。
2. 强化危重症病例救治。加强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完善院内外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预案和多科室抢救小组,落实高危孕产妇首诊负责制,保障高危孕产妇(新生儿)床位供给,强化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预案的演练,确保抢救绿色通道通畅,切实保障母婴安全,可避免孕产妇死亡率为0。做好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信息上报与评审工作,死亡报告及时准确率达到100%。
3. 强化依法执业。严格落实《母婴保健法》,机构和人员依法执业率达到100%,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发放和存档,废证率控制在1%以内,有效落实“两禁止”各项规章制度。
4. 配合做好妇幼卫生信息统计上报。按时完成各类妇幼卫生信息收集、统计,各类报表、死亡与缺陷上报及时率与准确率达100%。
六、相关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按照《工作要点》,全力抓好落实,务求工作实效,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精卫中心等市级公共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市级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相关业务工作的督导管理,做好对市级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质量考核,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考核细则,每季度组织工作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和上报,并落实纠正措施。市卫生健康委将定期汇总分析和通报各市级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完成情况,并纳入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