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9]8号 |
制发机关 | 港澳台宝典大全 |
成文日期 | 2019-02-13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绿色建设与环境整治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港澳台宝典大全办公室
2019年2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绿色建设与环境整治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强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宜兴市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现就加强全市矿山绿色建设与环境整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自2006年全面开展矿山开采秩序和建材行业清洁化整治工作以来,全市矿山数量大幅度压减,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高,厂区、矿区生态环境及道路交通得到了有效改善,截至目前,全市现有矿山企业2家,开采总量451万吨。但是,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中仍存在较多问题,“重开采轻治理,以缴费代治理”的旧观念固化严重,环保化、清洁化管理措施缺失,环境污染和破坏比较严重。同时,全市现有废弃矿山128个,待治理面积1115.95公顷,矿山开采后未治理的矿区基岩大面积裸露,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进一步加强矿山绿色建设与环境整治、加快废弃矿山的生态环境修复迫在眉睫,需要立即规范开采、清洁生产、密闭运输、生态修复,形成矿山开采和治理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各级各相关单位要正视问题,充分认清矿山绿色建设与环境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实际行动推动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开展矿山绿色建设与环境整治工作。坚持以改善矿区生态环境为重点,促进矿地融合,大力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新机制,形成在采矿山和历史遗留等“新老问题”统筹解决的保护与治理新局面,全面提升宜兴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水平。
二、政策依据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别是以《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119号)、《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矿山及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管理的意见》(宜政发〔2010〕164号)等文件精神为主要依据。
三、工作目标
(一)开采方式科学化。严格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方案,实行自上而下、分层或分台阶的方式进行开采。宕口封闭到位,界址明确、宕面整洁、台阶合规,无越界、越层和超量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科学制定、严格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开展边坡危岩的清理,彻底消除边坡灾害隐患,使边坡达到稳定。
(二)生产工艺环保化。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矿区主要运输道路硬化、防尘措施有效,矿石运输车辆驶离矿区时采取保洁措施;矿山剥离的表土得到合理堆放以利今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时利用;废碴等固体废弃物有专用堆场,并最大限度得到利用;作业时尽量控制噪音影响,对噪声过大的设备尽可能不用或少用,同时,在施工中采取防护等措施,把噪声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企业管理规范化。建立组织健全、分工明确的在采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制定重点突出、目标明确、措施有力的绿色矿业建设实施方案;矿产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完善,各类报表齐全,台帐、档案资料完整;矿容矿貌整洁、生产秩序井然;依法纳税、依规缴费,足额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四)矿区环境生态化。统筹部署治理“新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切实保护和改善矿区地质环境。一方面,对在采矿山全面实施边开采边治理,详尽制定、认真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履行开采矿区的复垦复绿义务,闭坑后达到复垦复绿验收标准。另一方面,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关闭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景则景,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相结合,消除矿山地质灾害隐患,恢复和重建矿山生态环境。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至2020年全市计划完成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面积550公顷。
四、管理要求
(一)全面建设绿色矿山。在采矿山必须按照绿色矿山的建设要求,在开采过程中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范开采;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实施边开采边治理;按照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采取集尘、喷淋洒水湿式作业,严控扬尘污染;按照清洁化生产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厂矿“两点一线”区域的环境保护;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严格执行矿山安全和爆破安全规程,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矿山企业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必须停产整改,达标后恢复开采。在矿山复工复产前,相关镇(街道)应组织预验收,对达到要求的,向市政府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市政府接到申请后,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上述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逐项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恢复开采。
(二)加快环境修复治理。积极构建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全面开展废弃矿山的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各相关单位要把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一项实事工程、民心工程,纳入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协调,抓出实效。各相关镇(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强化治理项目的申报、实施、监管等工作。市国土、环保、公安、安监、财政、农林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矿山环境治理涉及面广、管理要求高,各级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流程(详见附件2)规范操作,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三)规范工程涉矿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全市境内工程建设涉及动用砂、石、土等矿产资源的,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处置、动用。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需动用砂、石、土,或实施矿山综合治理产生砂、石、土需处置的,必须报市政府同意后交由国资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所得收益全部归市政府所有。
五、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监管责任。各级各相关单位要把矿山绿色建设与环境整治工作作为全市生态环境建设和民生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属地负责、部门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国土部门要对各矿山的开采与治理作业负责;安监部门要对各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管负责;公安部门要对各矿山的爆破作业及石料运输监管负责;环保部门要对各矿山的扬尘和噪音监管负责;交通运输部门要对各矿山的运输通道监管负责;经信部门要对各矿山对应的建材企业清洁化生产监管负责;各相关镇(街道)要切实担负起守土之责,专题成立综合管理机构,将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各矿山企业要自觉担负起应尽的社会责任,积极按照生态环保要求落实边开采边治理措施,履行好应尽的义务。
(二)进一步健全协调机制。一是建立联合检查验收制度。联合检查验收由市矿山绿色建设与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责任部门在矿山复工复产时组织开展,主要是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矿山企业是否按照要求规范开采、生产、经营进行检查验收,以同意其是否可以恢复开采。二是建立信息流转通报制度。矿山绿色建设与环境整治各责任单位对群众举报或在执法巡查、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在第一时间通过《矿山绿色建设与环境整治监管信息函告单》(详见附件3)书面函告相关责任单位,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限期整改落实。三是建立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同配合,严格落实矿产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在日常行政执法及检察监督工作中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形成合力。
(三)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相关镇(街道)和部门要切实加强矿山现场的监管,对各类违规违约情况的处理不留情面、不打折扣,特别是对经常性、长时间没有整改到位的,要实行顶格处罚,做到该罚的足额罚、该停的坚决停、该关的彻底关,确保矿山企业依法、规范、环保开采。市纪委监察委将对各级各相关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定期巡察,对发现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责令整改,对徇私舞弊、工作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
(四)进一步强化宣传监督。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将各矿山宕口边开采边治理的要求以及矿山企业作出的承诺向全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全市群众的监督。加强宣传报道,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对矿山绿色建设与环境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更好地传递群众呼声、宣传政策法规、树立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违规行为,为矿山绿色建设与环境整治工作树立鲜明的导向,营造深厚的氛围。